| 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江干区清江路9号64幢水表大楼第5层房屋5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0ZL0571-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6-3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08-28 |
出租底价 | 625000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江干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陈女士85085587、叶先生86892316 | ||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江干区清江路9号64幢水表大楼第5层房屋 | ||
坐落位置 | 杭州市江干区清江路9号64幢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写字楼 | |
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39893号 | 用途 | 公共基础设施用地/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64幢证载建筑面积4729.90平方米 | |
权利性质 | 划拨/存量房 | 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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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1、交易标的位于杭州市江干区清江路9号64幢水表大楼第5层,招租面积约906.89平方米,无单独不动产权证,招租面积系转让方实际测量所得,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租赁房屋为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39893号所有权证的部分,64幢证载建筑面积4729.90平方米。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
2、目前该房屋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 |
二、出租方基本情况
法人
出租方名称 | 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路168号11-13层 | 注册资本 | 伍拾亿元整 | |
法定代表人 | 赵志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583221568C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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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水务集团2020年上半年可经营性物业租赁计划的决议》杭水务董【2020】13号 |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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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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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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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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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625000元/年 |
出租面积 | 906.89平方米 | |
出租期限 | 5年 | |
起租日 | 原承租人租赁协议期满后,其搬离时间延长时,出租方未能在已定起租时间交付房屋的,租赁期限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算起,自动后延为租赁期整五年。 | |
免租期 | 无 | |
租金支付条件 | 房屋租金为每年一付,先付后用。后续各期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的1个月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二年起的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3%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成交后,承租方须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为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20%。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 |
出租用途要求 | 仅限办公用房。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3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认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消防安全综治责任书》、《廉政责任书》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资金监管账户支付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租赁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充抵租赁保证金和相应的第一计租年度租金)。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保证租赁房屋产权无争议。该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性质为划拨/存量房产,证载用途为公共设施设施用地/非住宅。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后,因证载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出租方予以协助,如因此需缴纳相关费用的,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充分了解上述情况,由此无法办理工商登记及其他行政审批等相关手续,承租方如有损失自行承担。 (4)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进行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承诺按照该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5)在租赁期内,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视承租方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收回该房屋,不予返还租赁保证金,由此而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予以赔偿。如承租方确需转租的,应书面向出租方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行。 (6)承租方未事先征得按规定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不允许改变房屋的主体结构,应按规定向出租方以及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其所有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合同期满终止后,出租方不予以赔偿。 (7)租赁合同期满,承租方在租赁期间的新增设备及可移动部分可由承租方自行拆卸搬离,装修部分无条件归出租方所有,与租赁房屋一起移交,出租方不作赔偿。 (8)此次出租房屋为办公用房,为确保供水安全,如遇政府重大活动、政府要求或其他政府因素,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政府或出租方安排,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予以赔偿。 (9)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 3、房屋交付: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受让方按约付清第一期租金、租赁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方。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出租方将租赁房屋移交给承租方即视为本次租赁权交付完毕。 (3)本次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按约定付清交易服务费、第一期租金及租赁保证金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原承租人适用) (4)如原承租人未成交,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人。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果因出租方无法顺利收回租赁房屋等原因导致延迟租赁房屋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该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等待期间不得要求退回已交的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租赁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或修改《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出租方与承租方补签《补充协议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与租金及付款方式。租赁期以《补充协议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以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租赁期整五年。在此期间新承租方如有损失,全部自行承担。(非原承租人适用) 4、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未能在被确认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上述约定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逾期付款超过10天,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和第一期租金)不予返还。具体违约责任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第一年的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1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周军 87886531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充抵租赁保证金和相应的第一计租年度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都市快报,钱江晚报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
特 别 提 示
尊敬的用户:
《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资产规则)已于2018年3月1日施行,部分条款特提示如下:
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拍卖以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价期间必须进行有效报价,但有其它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可以不报价;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资产规则全文可在我所网站(www.hzaee.com)查看。对于规则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请各位用户在查看意向标的披露的信息中重点关注。
杭州产权交易所
2018.03.01
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交易须知
一、《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交易规则和《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交易规则、《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和本《须知》的规定。
三、本次在线报价标的信息详情详见杭交所网站披露信息。杭交所网站上展示的标的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杭交所不对标的做任何担保。杭交所对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标的状况,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四、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
五、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意向承租方报名程序
(一)登录产金所进行用户注册。
(二)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提交报名资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
1、在线上传以下电子资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提供章程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4)现场勘查承诺书。
(5)其他有关本次交易报名所需的材料。
2、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确认付款。
意向承租方应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帐户为准(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下午4:30前进入产金所——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对意向标的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三)激活报价资格。
报名资料审核已通过且交易保证金显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方,方具有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意向承租方应在报价截止前在产金所查询并激活相应报名标的的报价资格。
七、在线报价活动结束后,在线报价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
八、承租方应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与出租方签约。
九、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交易过程中,杭交所可以依据出租方申请作出或直接作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一、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报名资料以及签署的文件,与杭交所交易规则、《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本《须知》和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附件等,一并构成本项目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
4.1杭州市水务集团租赁单位检查表(2019年修订版).docx
|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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