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价号 | 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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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久境府18幢1503室住宅 |
标的编号 |
HJS2026ZC02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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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3-0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3-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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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946303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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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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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楼先生、徐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368、0571-850855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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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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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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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久境府18幢1503室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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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久境府18幢150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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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5)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490700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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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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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52.21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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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住宅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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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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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情况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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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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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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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杭州临平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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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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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超峰东路2号 |
注册资本 |
175445.3628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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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丁建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143888596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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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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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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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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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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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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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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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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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临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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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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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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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企业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临平区临平街道久境府18幢1503室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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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946303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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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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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转让合同》; (2)价款支付方式: 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受让方在《成交通知书》、《房屋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房款及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为60元/㎡)至杭交所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房屋转让合同》为准)。《房屋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采用贷款方式:a.意向方应于报名截止日前(至少提前二日)自行与指定贷款银行(①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平支行,联系人:丁洪伟 13757123655;鲍波 18072936188 ②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临平支行,联系人:赵炜 13588329590 ③余杭农商银行营业部,联系人:应经理 :13588306813)了解贷款的相关事宜,并按银行要求办理贷款申请手续,通过银行贷款申请审查,如符合银行贷款条件并竞价成交的,可办理银行贷款。b.意向方向银行申请贷款服务的行为,系其与银行之间的自主行为,贷款成功与否、相关费用及由此引发的所有风险和其相应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和杭交所无涉。c.受让方在《成交通知书》、《房屋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转让价的首付款(不低于成交价的30%,以银行审核为准)及房屋维修基金(房屋维修基金为60元/㎡)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房屋转让合同为准)。剩余转让价款在银行放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以《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为准)。《房屋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首付款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d.因转让房屋权利性质为出让/保障性住房,转让方需向国家上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在受让方完成首付款及房屋维修基金支付后,转让方向国家上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若在转让方办理完成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且转让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贷款部分不能按时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或受让方贷款审批未能及时通过或者贷款数额不足以支付房款余额的,则受让方仍须在转让方办理完成土地出让金缴纳全部手续且转让方发出通知之日起35个工作日内付清剩余应付款项,否则根据房屋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受让方办理贷款业务引发的所有风险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杭交所无涉。 (3)受让方转账时必须在备注或附言上注明转账人姓名(转账人必须与《成交通知书》中受让方姓名一致)。 (4)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或首付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5)同意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临平区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房屋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杭交所无关,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6)同意在转让方办理完成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后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根据有关职能部门要求,受让方应与转让方签署《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网签手续(收到转让方通知2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怠于签署《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办理网签手续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与转让方无关。 (7)受让方应自行办理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房地产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涉及的相关税费等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国家现行税收政策各自承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9)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增值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购房增值税发票,一切以现行税法及税收政策的具体规定为准。 (10)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如遇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登记机关发证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11)交付日前的水费、电费、燃气费等由转让方负责,标的交付时,转让方负责结清相应费用。交付日后的上述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上述费用。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2)已知悉并同意:物业管理费从交付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转让方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交易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13)已知悉: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交接,最终以《房屋转让合同》为准。 (14)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标的成交后,受让方需按房产所在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15)已知悉并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房屋转让合同》(样本)为准。 (16)因转让房屋权利性质为出让/保障性住房,转让方需向国家上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在受让方完成房款款及房屋维修基金(适用于一次性付款方式)或首付款及房屋维修基金(适用于贷款方式)支付后,转让方向国家上缴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因转让方办理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过程可能会较长,受让方办理所有权证过户时间也会相应延长,请意向方在作出竞买决定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转让方对受让方办理产证时限不作承诺,且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17)转让方在收到全部款项(含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尾款、补足款等各类应付款)以及房屋维修基金(缴纳标准为60元/平方米)且完成房屋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知受让方办理移交手续(具体以《交房通知书》为准)。房屋按现状进行移交,移交地为交易标的所在地,转让方、受让方对水电表读数确认、移交房屋钥匙后即视为实物移交完毕,受让方在《交房函》上签字盖章(按手印),移交日以《交接单》载明的时间为准;若受让方逾期10日未与转让方办理《交接单》,则视为转让方、受让方自动完成实物移交,交付日视为逾期的最后一日。完成移交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承担。 (18)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保证金等)的,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额万分之五偿付违约金;逾期超过20日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如届时已办理完毕《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手续,则有权一并解除《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若转让方终止本合同,受让方须将房屋退还给转让方,转让方涉及的相关税费由受让方承担,并以总房款的10%为标准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转让方在扣除受让方应承担的违约金、交易服务费及相关税费后将剩余已付款项无息退还给受让方。如受让方已付款项不足以弥补违约金、交易服务费及相关税费的,转让方有权继续追偿。 3、因转让房屋权利性质为出让/保障性住房,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的须待转让方收到全部房款,办理完成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并符合房产过户条件后60个工作日内,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采用贷款方式的须待转让方收到首付款及房屋维修基金,办理完成土地出让金缴纳手续并符合房产过户条件后60个工作日内,双方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4、杭交所出具资产交易凭证时,转让标的尚未办理完成过户及交付手续,转让方和受让方均承诺:如由于双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本次转让标的的过户及交付手续的,由双方自行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5、本项目标的交付及转受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以附件《房屋转让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6、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 2.5 %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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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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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物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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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边经理、郑女士 |
联系电话 |
18868715358、133457195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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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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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18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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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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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转让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包括房屋维修基金)、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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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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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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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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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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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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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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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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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2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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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受让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完成报名登记: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受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受让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房屋转让合同》文本与转让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一、转让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受让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