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蒙正路22号东北角靠近红十五线处部分场地3年租赁权

  • 起始价:
    21,000.00
    元/年
  • 开始时间:
    2026-06-11 09:00:00
报价:

起始价:21,000.00元/年

交易保证金:5,000.00

交易服务费: 详见交易公告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200.00

优先权:是

联系咨询方式: 潘先生、施先生  0571-86892327、0571-85085591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 标的介绍
  • 交易公告
  • 交易须知
  • 标的附件
  • 交易记录

 

标的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蒙正路22号东北角靠近红十五线处部分场地3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6ZL0916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6-06-04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6-06-10

出租底价

2100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潘先生、施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6892327、0571-85085591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蒙正路22号东北角靠近红十五线处部分场地

坐落位置

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蒙正路22号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浙(2025)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406726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84264

房屋用途

监教场所

不动产分类

其他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标的位于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蒙正路22号,无单独不动产权证书,为浙(2025)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406726号不动产权证的一部分,出租面积约30平方米。租赁面积系测绘所得,若本次租赁场地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招租面积有差异的,以证载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2、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产权方授权出租方全权负责本次招租标的的公开招租事宜,出租方据此公开招租。
3、本次租赁标的仅为场地,场地上的构筑物等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
4、原承租人对本次租赁权享有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租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交易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5、租赁标的以移交给承租方时的现状为准。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21000元/年

出租面积(㎡)

30

租赁期

3年

起租日

以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免租期

租金支付要求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租金10%计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详见附件

出租用途要求

建设通信基站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详见附件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相应租赁合同;并在相应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第一年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自收到上述交易资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第一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标的招租用途为建设通信基站。承租方保证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场地,不得随意损坏场地原有设施及其用途,不得擅自将场地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
(4)承租方有权对场地进行施工、装修及设备安装等,但应确保场地现有整体结构不受损坏,如因施工造成的损坏或造成安全隐患,概由承租方负责并赔偿。承租方对场地的装修、改善、增设他物等添附归承租方所有,租赁期届满后,承租方有权处置。
(5)承租方施工需报备出租方,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进场施工,承租方自行施工并承担相关费用,承租方施工、工作人员应持有承租方颁发的《基站临时出入证》和工作证或身份证,严格遵守出租方有关规章制度,配合出租方管理,施工和维护不得影响出租方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
(6)因承租方过失造成租赁场地或其他设施/设备损坏的,承租方应负责修复,无法修复的须照价赔偿。
(7)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相应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
3、租赁房屋的交接:
(1)承租方付清第一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①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相应租赁合同,并付清第一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租赁房屋的交付。
②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出租方负责清退原承租人后,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原承租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若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或租赁房屋腾空时间难以确定而导致租赁房屋延迟交付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相应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若有),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场地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可给予协助。在租赁场地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要求修改已签订的相应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若承租方逾期付款的,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
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各年累计租金4%计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内

展示地点

租赁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阮先生

联系电话

13706507959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5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相应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第一年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相应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第一年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200元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相应租赁合同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