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东江围垦(杭州冠一股份经济合作社)10年7个月土地经营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C0487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4-1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4-27 |
转让底价 | 315000 元/年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徐小姐、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2、85085591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 型号:东江围垦(杭州冠一股份经济合作社)10年7个月土地经营权 计量单位: 所在地:东江围垦土地 数量: |
其他披露事项 | 一、流转土地概况:土地位于杭州市东江围垦(冠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土地方位东临杭州临江环境能源有限公司,南临河道,西临东江围垦(山二社区),北临东江围垦(西兴街道),详见红线示意图,面积约174.91亩。该土地目前无产权证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仅有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政府浦沿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产权证明》,流出方据此对外公开流转。 二、流转条件:1、流转方式:出租。2、流转期限:10年7个月。以实际交付标的之日起算流转期限,自动后延为流转期整十年七个月。3、流转用途:仅限于普通水产养殖、蔬菜种植,禁止种植苗木、禁止一切设施农业。4、流转标的底价及其他费用: 流转标的底价为315000元/年,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 30 万元。此流转标的底价为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的起始价,成交价为第一计租年度的租金。租赁期内,前五年租金按成交价格执行,后五年7个月租金按成交价格递增5%。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5、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30万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流入方的租金,仅是流入方履行《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的义务的担保。6、流转期内,流转土地原则上由流入方本人经营。如需转租的,应向流出方提出书面申请,经流出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在租赁期内将该土地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 三、特别事项:1、土地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出租土地质量、具体位置、出租面积及在用情况等以现场实际为准,地上构筑物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地上构筑物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2、目前该流转土地由原流入方使用,于2025年5月31日到期,原流入方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权。原流入方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流入方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权。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冠一股份经济合作社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冠一村3区1号 | 注册资本 | 9,610.7839万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来再岗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87258833739 | |
企业类型 | 集体所有制企业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
经济类型 | 集体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东江围垦(杭州冠一股份经济合作社)10年7个月土地经营权 | ||
转让底价 | 315000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流入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流入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流入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并在《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一年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履约保证金流入方与流出方自行结算。 (2)同意杭交所在经流出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入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一年租金)全部划转至流出方指定账户。流出方和流入方对交付有异议的,由双方自行解决,杭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3)已知悉并同意:若原流入方未能成为本次公开流转的流入方,流入方与原流入方可就种植作物及水产经济补偿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原流入方可将经济作物或水产留给流入方。若协商不一致的,原流入方保证在流入方付清所有款项之日起6个月内迁移完毕种植作物及水产并将出租土地移交流入方,并保证不损坏路面、种植设施、土地及附属设施。原流入方自202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移交出租土地日止需按本次成交价向流出方支付占用费用。 (4)已知悉并同意:该出租土地上现存地上构筑物及水电设施为原流入方投入,以实际现状为准。若原流入方未能成为本次公开流转的流入方,由原流入方与新流入方就地上构筑物及水电设施等自行协商补偿金额或者双方共同委托评估公司确定评估价值,新流入方将原流入方自投资的地上构筑物及水电设施按照协商价值或评估价值支付给原流入方后,原流入方将自投资部分移交给新流入方。移交后,维修管理和安全由新流入方全权负责并自行承担相应费用,流出方不承担安全责任和经济责任。若协商不一致的,原流入方保证在流入方付清所有款项之日起6个月内将其自行投入地上构筑物及水电设施等自行拆除,将标的物恢复原状移交流出方。 (5)已知悉并同意:土地只能用于普通水产养殖、蔬菜种植,禁止种植苗木、禁止一切设施农业,生产经营期间费用由流入方自行承担。流入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取土和对土地有破坏的施工,不得撂荒,不得存放危化品及政府严禁存放使用的一切物品,如有违反流入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流出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流转土地,不退租金,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流入方承担,流出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已知悉并同意: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土地,政府规划及村级规划征用,流入方必须无条件归还被征土地,被征用土地的设施按照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分配,征地补偿费归流出方。若流入方有投入的设施设备等(包括但不限于现存配套管理用房、附属设施及配电房等),由征迁相关部门认定处理,无论政府以何种形式拆迁,均与流出方无涉,流出方只退回流入方租赁期内所被征土地未到期部分的租金(按日计算不计息)。 (7)流出方与流入方的权利义务详见《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流入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①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流入方的,流入方须支付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②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流入方的,流入方需支付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杭州冠一股份经济合作社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社员股东。【执行标准:①提交意向流入方年满18周岁的身份证明。②杭州冠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证明材料。】 (2)具有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经济实力,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执行标准:意向流入方提供《承诺函》。】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王云亮 | 联系电话 | 13819105787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流出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流入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流出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流入方提交流入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流入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后,各意向流入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流入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流入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签署当日,流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流入方未被确定为流入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流入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 元 |
资产转让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受让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完成报名登记: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交能够证明为杭州冠一股份经济合作社社员股东身份的股民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2)承诺函。
(3)现场踏勘确认书。
(4)资格条件承诺书。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受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受让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时间内与委托方完成确认和签署《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一、转让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受让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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