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180-188号金融大厦903-910室房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3ZC239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11-1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12-14 |
转让底价 |
1424384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王先生 叶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82 0571-85085594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金融大厦903室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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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庆春路180-188号金融大厦903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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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6)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13918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
|
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5.61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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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综合 |
|
实际用途 |
非住宅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租赁情况 |
否 |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金融大厦904室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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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庆春路180-188号金融大厦904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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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6)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13914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
|
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5.61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20.8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综合 |
|
实际用途 |
非住宅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租赁情况 |
否 |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金融大厦905室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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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庆春路180-188号金融大厦905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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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6)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13900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
|
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5.61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20.8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综合 |
|
实际用途 |
非住宅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租赁情况 |
否 |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金融大厦906室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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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庆春路180-188号金融大厦906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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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6)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13894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
|
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50.93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25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综合 |
|
实际用途 |
非住宅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租赁情况 |
否 |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金融大厦907.908.909室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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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坐落 |
庆春路180-188号金融大厦907.908.909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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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6)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13890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
|
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346.79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57.4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综合 |
|
实际用途 |
非住宅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租赁情况 |
否 |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金融大厦910室房屋 |
||
房屋坐落 |
庆春路180-188号金融大厦910室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6)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13887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
|
房屋性质 |
其它 |
土地性质 |
出让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21.13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36.6 |
|
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房屋规划用途 |
综合 |
|
实际用途 |
非住宅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
租赁情况 |
否 |
其他披露事项 |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国佑慧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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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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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68-1号801室-5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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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董嘉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2MA7BN18D5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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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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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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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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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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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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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25393148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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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1-09-17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2021年9月17日)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庆春路180-188号金融大厦903-910室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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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42438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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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受让方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若受让方需要委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交易价款3.5%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后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是否完全符合国家及标的所在地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产权人、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在办理房产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产权人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5)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6)已知悉: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办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产权人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交易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7)已知悉: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设施等。交易标的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 转让方、产权人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已知悉:本次交易标的若因整体出租原因内部被改动的,包括但不限于部分墙体、楼板被打通等,可能现状外观与证载平面图所示不符,但本次交易标的均以现状为准,转让方对打通处与证载不符部分不承担作复原等任何责任处理。 (9)我方知悉并同意:本次产权人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交付,最终以产权人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3、本项目受让方须支付交易价款的2.5%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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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愿在本次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交易标的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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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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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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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30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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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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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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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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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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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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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50000 元 |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和《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本《须知》的规定。
三、本次在线报价标的信息详情详见杭交所网站披露信息。杭交所网站上展示的标的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杭交所不对标的做任何担保。杭交所对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等的担保。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标的状况,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四、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系统”,www.chanjs.com),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系统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七、意向受让方报名程序如下:
(一)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1、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在线上传以下电子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受让申请材料审核不通过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开始当日11时前进行调整并重新提交。
2、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确认付款。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30时前进入系统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二)激活报价资格。
受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系统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八、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系统参与报价:
1、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2、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3、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阶段和延时报价阶段组成。自由报价阶段,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即进入延时报价阶段,延时报价阶段由延时报价周期组成。在一个延时报价周期内,如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延时报价周期;未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九、在线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
十、受让方应当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与产权人签约。
十一、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二、交易过程中,杭交所可以依据转让方申请作出或直接作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并不受意向受让方追索。
十三、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以及签署的文件,与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本《须知》和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附件等,一并构成本项目的有效组成部分。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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