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杭州地铁2号线11个站厅商铺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1998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0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7-29 |
出租底价 | 12.77 元/平方米/天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是 |
联系人 | 林先生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6892327、0571-85085582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1、杭州地铁2号线由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建设,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出租方对出租标的进行公开招商、日常经营及管理。2、出租标的权属证明仅限于相关地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出租标的分别位于杭州地铁2号线11个站厅商铺,租赁面积9.86平方米-22.69平方米不等,(详见《站厅商铺数量面积统计表》),以上11处商铺作为一个标的公开出租,租赁面积共计为179.18平方米,系出租方测绘所得,若出租标的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赁费成交价、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4、目前租赁商铺均为出租状态,其中位于钱江路站、下宁桥站、学院路站商铺的原租赁合同于2024年8月9日到期;位于曹家桥站、飞虹路站、盈丰路站、庆菱路站、虾龙圩站、墩祥街站、白洋站、杜甫村站商铺的原租赁合同于2024年9月30日到期。原承租人对本次租赁权享有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12.77元/平方米/天 | |||
出租面积(㎡) | 179.18 | ||||
租赁期 | 自交付之日至2027年9月30日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自交付之日期起1个月,免租期租金在第二期租赁费中进行结算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自2025年10月1日起每年租赁费单价在上年度租赁费单价基础上递增5%。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最后一个租赁年度中的3个月租赁费金额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不得经营便利店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租赁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签署之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首期租赁费。首期租赁费、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赁费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在经营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变更经营的品牌和经营内容,或擅自将租赁的经营场地以转租、转让、转借、调换、分租等任何方式给予第三方使用。 (4)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经营场地的电、水等为有偿使用,出租方确保电、水等能正常使用并按商业用电用水收费标准,根据浙江省《国网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一般工商业35千伏及以上”电价加权当月天数计算季度电价,顺加10%的损耗后进行结算,代收代付。出租方与承租方在移交时做好电(水)表计量读数的确认,承租方按照电(水)表计量的实际用量每月向出租方支付一次,具体支付时间以出租方通知为准。 (5)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成交后按出租方要求配合将本项目接入出租方拟建设及已建成的线上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小程序、APP等形式),并同意给予线上平台用户相应的折扣优惠。 (6)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3、本次为有保留价的交易, 意向承租方的报价须等于或高于保留价方可成交,若最高报价未达到保留价的则本次交易不成交。 4、本租赁标的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按约定付清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赁费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起租日为原租赁合同到期日次日。 (2)位于钱江路站、下宁桥站、学院路站商铺的原租赁合同于2024年8月9日到期;位于曹家桥站、飞虹路站、盈丰路站、庆菱路站、虾龙圩站、墩祥街站、白洋站、杜甫村站商铺的原租赁合同于2024年9月30日到期,若承租方不是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在原合同租赁期满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等待期间不得要求退回租金、履约保证金或修改租赁经营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租赁期满日为2027年9月30日,以租赁经营合同为准。在此期间承租方如有损失,全部自行承担。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3)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4)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5、本项目承租方需承担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成立3年(含)以上。【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载成立时间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满3年(含),因公司重组或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不足3年的,出具函件说明并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证明文件,公司近1年重组不超过两次;证载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额外币(汇率以本项目报名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截至2023年12月31日,意向承租方经营品牌在浙江省内经营连锁网点20家(含)以上。【执行标准:1、加盟商须提供由品牌方盖章确认的浙江省内20家(含)连锁门店正在经营的证明材料(已开门店地址、门店照片及品牌方针对本项目的《品牌授权书》2、品牌方需提供浙江省内20家(含)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 ||||
踏勘安排 |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黄经理 | 联系电话 | 18969974832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5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租赁经营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赁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租赁经营合同签署之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首期租赁费。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0.5元 |
房屋出租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完成报名登记: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证载成立时间截止至2023年12月31日满3年(含),因公司重组或公司名称变更等原因导致营业执照颁发时间不足3年的,出具函件说明并提供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相关证明文件,公司近1年重组不超过两次;证载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或等额外币(汇率以本项目报名截止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4、现场勘查承诺书
5、加盟商须提供由品牌方盖章确认的浙江省内的20家(含)连锁门店正在经营的证明材料(已开门店地址、门店照片及品牌方针对本项目的《品牌授权书》;品牌方需提供浙江省内20家(含)门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租赁经营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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