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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1418-50号2幢7层、8层、9层、10层和3幢2层、3层工业房产整体转让 |
标的编号 |
HJS2022ZC16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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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10-2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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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604281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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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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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电话 |
陈女士、楼先生 0571-85085587、0571-8508536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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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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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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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不动产权证) |
标的名称 |
莫干山路1418-50号2幢7层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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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莫干山路1418-50号2幢7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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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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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206963号 |
用途 |
工业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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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169.90㎡/房屋建筑面积154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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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
102102 |
使用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61年09月0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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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不动产权证) |
标的名称 |
莫干山路1418-50号2幢8层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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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莫干山路1418-50号2幢8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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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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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206948号 |
用途 |
工业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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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169.90㎡/房屋建筑面积154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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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
102102 |
使用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61年09月0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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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不动产权证) |
标的名称 |
莫干山路1418-50号2幢9层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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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莫干山路1418-50号2幢9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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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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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206933号 |
用途 |
工业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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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169.90㎡/房屋建筑面积154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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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
102102 |
使用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61年09月0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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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不动产权证) |
标的名称 |
莫干山路1418-50号2幢10层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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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莫干山路1418-50号2幢10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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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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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206946号 |
用途 |
工业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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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169.90㎡/房屋建筑面积154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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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
102102 |
使用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61年09月0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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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不动产权证) |
标的名称 |
莫干山路1418-50号3幢2层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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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莫干山路1418-50号3幢2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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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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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206932号 |
用途 |
工业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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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134.10㎡/房屋建筑面积149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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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
102102 |
使用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61年09月0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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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不动产权证) |
标的名称 |
莫干山路1418-50号3幢3层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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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莫干山路1418-50号3幢3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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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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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7)余杭区不动产权第0206968号 |
用途 |
工业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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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134.10㎡/房屋建筑面积149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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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性质 |
102102 |
使用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61年09月04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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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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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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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名称 |
杭州上城区科技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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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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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40号3层 |
注册资本 |
2,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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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郎小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2730305041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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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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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A050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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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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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上城区科技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股东决定——关于同意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1418-50号2幢7层、8层、9层、10层和3幢2层、3层工业房产公开转让的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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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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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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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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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市上城区财政局《关于杭州上城区科技经济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工业厂房转让的批复》上财【2022】84号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莫干山路1418-50号2幢7层、8层、9层、10层和3幢2层、3层工业房产整体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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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60428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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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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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受让方需要委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成交价4%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 (2)同意杭交所在出具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方在本转让标的内的经营项目须符合杭州钱塘智慧城规划用地分类与产业导向,且须根据经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确认的产业导向经营。标的房屋不得挪作其他任何用途,也不得擅自转租(必须经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同意后方可转租)、出卖,如出现上述情形,转让方有权以市场价格90%的价款回购该工业厂房(市场价格由转让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此时受让方拒绝将该工业厂房以上述价格出卖给转让方,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成交价款20%的违约金。 (4)受让方承诺在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法人注册地迁至杭州钱塘智慧城,税务关系迁至上城区,转让方予以协助。完成产权过户后,受让方不得以任何原因将企业主要经营地点、法人注册地址迁出杭州钱塘智慧城或将税务关系迁出上城区,否则转让方有权以市场价格90%的价款回购该工业厂房(市场价格由转让方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相关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如此时受让方拒绝将该工业厂房以上述价格出卖给转让方,则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支付成交价款20%的违约金。受让方如需转让房屋产权,在同等条件下,转让方有优先受让权,并且转让方具有对第三方受让人的资格审查和认定权。 (5)转让标的租赁尚未到期,租赁期内的水电、能耗等费用的支付以租房合同约定为准,由受让方与承租人处理。 (6)本次交易仅为转让标的本身,不动产信息以转让方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为准;转让标的如有需维修的情况,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7)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本合同为准。 (8)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其是否完全符合国家及转让标的所在地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成交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不予返还。 (9)根据转让方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本次转让标的转让方已出租给承租人。本次交易成交后,若承租人未竞得转让标的的,受让方须无条件继续履行转让方与承租人签订的《租房合同》直至租赁期满。 (10)受让方应在落实具体生产项目前做好环保、消防、卫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审批验收工作,若违规使用遭到职能部门查处,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在标准厂房内组织生产经营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受让方违反园区管理制度,经杭州钱塘智慧城多次提醒仍不整改的,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有权依据园区的有关规定对受让方进行监管。 (11)受让方对标准厂房的装修与施工必须征求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意见,经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认可,并经有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4、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的交易服务费:若本次转让竞价成交的,受让方应交纳按成交价2.42%计的交易服务费;若本次转让只有一个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应交纳按成交价1.21%计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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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具有良好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的企业,且意向受让方的经营项目须符合杭州钱塘智慧城产业导向。 (2)本次交易不接受委托(含隐名委托)、信托、联合方式受让。 (良好的财务状况执行标准:截止本次交易信息披露日,意向受让方近三年连续盈利。意向受让方提供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 (良好的支付能力执行标准:在办理受让申请手续时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的,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符合产业导向:意向受让方须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执照证载的经营范围须符合园区产业导向。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书面的经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确认的《产业导向确认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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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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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 2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徐先生 88171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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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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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100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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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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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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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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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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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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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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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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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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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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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4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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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受让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提供章程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意向受让方须提供2019、2020、2021年年度审计报告。
4、意向受让方在办理受让申请手续时须提供银行出具的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存款证明,若由多家银行出具的多个账户银行存款证明的,须出具同一时点的存款证明。
5、意向受让方须提交书面的经杭州钱塘智慧城管委会确认的《产业导向确认书》。
6、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受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如为专场项目,竞买人的当前最高报价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受让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资产交易合同》文本与转让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一、转让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受让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