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5户债权

  • 起始价:
    88,500,000.00
  • 开始时间:
    2020-04-28 09:00:00
报价:

起始价:88,500,000.00

交易保证金:8,850,000.00

交易服务费: 详见交易须知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500,000.00

优先权:否

联系咨询方式: 施先生 王先生    0571-85085591 85085366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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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 别 提 示

尊敬的用户:

《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资产规则)已于201831日施行,部分条款特提示如下:

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拍卖以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价期间必须进行有效报价,但有其它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可以不报价;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资产规则全文可在我所网站(www.hzaee.com)查看。对于规则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请各位用户在查看意向标的披露的信息中重点关注。

杭州产权交易所

2018.03.01


交易须知

 

受委托,下列标的将于20200428日上午9:00至下午3:00 (延时报价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杭交所)旗下产金所O2O网站(以下简称网站)进行公开交易。

一、交易标的:

转让方持有的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5户债权。截止2020年3月1日,贷款本金148768185.88元,利息67272576.41元、其他费用389226.00元,合计216429988.29元。

其中:

    1、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债权

(1)抵押人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19号(铁岭路19号)厂房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房产证号码为永康房权证五金园字第00001688、0000961、0000960、00001295、00001687号,土地证号为永国用(2010)字第2142号、永国用(2005)字第6809号。土地面积50087.0㎡,建筑面积33381.69㎡);

(2)保证人章其恩、徐佩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本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2、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债权

(1)抵押人卢燎伟名下位于宣城市锦城北路丽晶国际中心商业房地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房产证号码: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0098365号、00098363号、00098308号,土地证号码:宣国用(2011)第5471、5472、5473号。土地面积421.27㎡,建筑面积3475.81㎡);

(2)抵押人朱航军、蒋银卿名下位于东阳市吴宁街道环城北路东209-1号房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东房权证吴宁字第137143、137144号, 土地证号为东阳市国用(2011)第1-1302号。土地面积94.9㎡,建筑面积593.8㎡);

(3)保证人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华、卢向英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3、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债权

(1)抵押人卢燎伟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锦城北路综合楼第二、三层房地产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房产证号码:房地权宣城字第0005668号,土地证号码:宣国用(2009)第4727号。土地面积888.89㎡,建筑面积3497.93㎡);

(2)保证人东阳市雄风毛纺有限公司、王建华、王柳姣、卢晓华、卢向英、卢向中、李秀珍、浙江南方涂料工业有限公司、顾星康、吴丽萍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4、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债权

(1)保证人浙江鑫宝工贸有限公司、胡锦霞、吕德永、胡绍务、胡苏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5、浙江金凯德工贸有限公司债权

(1)保证人浙江索福工贸有限公司、武义金凯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金凯德实业有限公司、陈香英、陈利新、胡锦霞、吕德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债权本金、利息、费用、担保情况及诉讼情况详见附件债权清单(附件1)。

关于本债权的具体情况,需受让方自行尽调并进行价值判断,转让方及杭交所对未披露的事宜不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

二、本《交易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有关交易惯例,结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制定。参加本次交易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须遵守本《交易须知》,并依此对自己在本次交易中的行为负责。

三、本次交易是经依法信息披露及展示后才举行的。杭交所对交易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交易标的物的任何担保,对交易标的物的状态、品质和瑕疵不作担保。

四、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交易标的的状况,决定自己的报价,并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意向受让方应认真仔细地阅读、全面了解本《交易须知》,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即视为其已全部清楚交易标的之现状及本《交易须知》之内容,并愿意接受交易标的之现状、履行本《交易须知》中的有关义务。

六、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意向受让方须符合下述受让资格条件方可参加交易:

1、意向受让方须仅限于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指符合财政部、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债务人、保证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保证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变相出资购买。

意向受让方须对照本债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列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条件,且与债务企业无任何关联关系,决定申请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本项目受让不能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202004 27日下午4时报名截止前登录网站进行用户注册,并按规定在线提出受让申请:

1、在线上传下列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电子资料载明的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与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真实名称一致。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已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尚未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

提供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书(附件2)

(4)其他有关本次交易报名所需的材料。

上述资料需上传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原件,若上传的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意向受让方本人签署,并在成交后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资料后,杭交所会在每日上午11时和下午4时审核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意向受让方可以登录网站“个人中心”对报名状态进行查询。报名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最迟可在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进行信息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在上述时间前未重新提交审核或提交审核后仍未通过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进入“用户中心—参与项目”,对意向报名标的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显示已支付的,“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中相对应该报名标的交易保证金即被扣除,该标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成功。意向受让方未进行上述确认付款操作的,视为交易保证金未支付。

3、交易保证金支付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通过银行汇款向资金监管账户(银行账户: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进行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意向受让方所交资金进入“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意向受让方因新设而尚未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但意向受让方必须在报名截止日上午12时前向杭交所提交书面的经意向受让方和代缴人签字盖章的《交易保证金代缴证明》,逾期未提交,视为未缴纳交易保证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成立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已存续超十五日的,不得委托第三人代缴。

(3)确认付款时,交易保证金必须一次性足额支付。

(4)通过银行汇款,或由于网络或者银行延误等因素可能导致资金到账延迟的,意向受让方应充分知晓并承担银行跨行汇款手续费和资金未到账的风险。

(5)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方式支付交易保证金,造成交易保证金支付不成功或无法退还意向受让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报名资料审核已通过且交易保证金显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具有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系统将自动随机生成对应该意向受让方的唯一报价号,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网站查询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并获取报价号,在交易记录中该报价号对应的报价即为该意向受让方的报价。

九、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网站完成激活。报价资格激活后,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标的进行报价。

若非转让方、杭交所原因,在本次交易报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具有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方、杭交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交易报价由自由报价阶段和延时报价阶段组成。自由报价阶段时间一般为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即进入延时报价阶段,延时报价阶段由一个或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为5分钟。

自由报价阶段,激活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可对标的充分报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加价幅度(加价幅度为500000元)的相应倍数进行加价。

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周期内以不低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的价格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报价高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且高出部分构成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为有效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

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出价人即为受让方,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

十一、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公布交易结果。意向受让方可登录网站,通过“用户中心——成交项目”查询成交标的情况。

十二、本次交易标的成交价不包括受让方应向杭交所支付以成交价款0.05%计的交易服务费,也不包括受让方在标的交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三、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受让方可通过系统打印《成交通知书》。受让方须在成交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按照杭交所要求提供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完成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并按照转让方要求1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和签署《资产转让合同》(附件3)及相关合同文件。

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受让方未能按上述约定完成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并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确认和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为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四、受让方须自 《成交通知书》 签署次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服务费的确认付款操作。

成交价款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结算,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成交价款,剩余款项应于《成交通知书》 签署次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开户行:恒丰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帐号:911201268012000021)。详见经转让方确认的《资产转让合同》具体约定。

受让方未按约定足额支付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的,视为其毁约,转让方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受让方进行追偿。具体违约责任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转让合同》为准。

十五、标的交付

本次转让标的的交付由转让方负责。受让方付清上述全部款项和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按照约定和受让方办理成交标的的移交手续。详见转让方提供的《资产转让合同》相关约定。

十六、 特别事项说明

  1、浙江中鸿建设有限公司保证人卢晓华、卢向中因涉及刑事案件,我行已根据法院要求撤回起诉,目前暂未重新起诉。浙江摩兴电器有限公司抵押物已于2018年1月26日拍卖,由于买受人浙江精创工具有限公司被举报串标行贿等问题,拍卖款暂未分配,后续不排除拍卖被撤销重新拍卖;渤海银行向法院提出异议,认为恒丰银行仅对贷款本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利息、罚息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申请对抵押物拍卖款参与分配,案件暂未开庭审理。

    2、受让方须承诺已对拟受让债权(包括所涉的诉讼、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了解,并对抵押物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并知情,愿意按现状受让该5笔债权,知悉并接受所有可能的瑕疵、风险。具体法院执行和过户政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  

   3、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交易涉及的备查文件等资料。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备查文件等资料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4、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资产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5、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6、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或其支行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7、转让方或其支行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8、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9、受让方确定后,杭交所按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对合同的签署及履约情况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十七、杭交所、转让方依法有权在交易报价开始前中止或终结交易并不受意向受让方的追索。交易标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杭交所在交易报价开始前告知意向受让方,相关内容变化的补充说明为本次交易资料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八、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的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登录交易系统的,其在交易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均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十九、意向受让方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阻挠其他人报价交易,不得与其他人相互串通、恶意压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杭交所有权拒绝其参加交易或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它的法律责任。

二十、非转让方原因,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

(一)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信息披露期间上传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并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杭交所和转让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二)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标的,在竞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三)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四)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或未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确认和签署《资产转让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的;

(五)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杭交所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要求的。

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方、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二十一、交易保证金已支付成功但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未被确认为受让方且未出现信息披露中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杭交所将在交易结束次工作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意向受让方选择的退还路径及时退还,退还时间以款项划出时间为准(不计息)。

 

 

附件


附件1:债权信息.xls

附件2:承诺书.doc.doc
附件3:资产转让合同.doc
附件4:授权委托书(受让用).doc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