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车身广告三年经营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3243-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4-14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5-13 |
转让底价 | 494220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颜先生、林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6、86892327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 型号:/ 计量单位:/ 所在地:/ 数量:/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次交易标的包含车辆920辆,全车、双侧及车后盖,广告设置不得有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妨碍车辆行驶安全视线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情形。车窗透明玻璃不得设置广告。广告的具体形式、位置、内容以双方确认由受让方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画面为准,后续备案画面与审批画面一致。2、公交车辆的类别、分布及公交路线具体详见《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附表,实际数量及位置以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3、本次交易标的3年经营权总价4942200元,其中第一年租金为 156.77万元,第二年租金 164.61万元,第三年172.84万元,若溢价成交的,成交价按比例计算每年的租金。4、经营期限:3年;起租日:未能在起租日交付的,以实际交付为准;免租期:无;租金支付要求:每半年支付一次,受让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租金调整方式:/;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3年租金的10%计收;运营用途要求:广告投放;是否允许装修改造:详见《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118号 | 注册资本 | 壹亿元整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沈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83MA2AY1E07E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24-09-26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决议文件名称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24次会议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车身广告三年经营权 | ||
转让底价 | 4942200元/3年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知悉并同意:本次广告范围,本次交易标的包含车辆920辆,全车、双侧及车后盖,广告设置不得有覆盖站牌标识和车辆运营标识、妨碍车辆行驶安全视线等影响运营安全的情形。车窗透明玻璃不得设置广告。广告的具体形式、位置、内容以双方确认由受让方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画面为准,后续备案画面与审批画面一致。公交车辆的类别、分布及公交路线具体详见《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附表,实际数量及位置以转让方与受让方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 (4)知悉并同意:广告制作,制作方式由受让方自选,但必须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DB3301)制作,确保各类车身广告发布的合法性,广告设置的安全性、环保、符合城市美化形象要求,一年内无明显褪色。根据公安检测站要求,受让方制作车身广告时,须在公交车车尾印制车牌放大号。车尾广告画面不能出现数字,以免与车牌放大号有冲突。根据公司车辆车容车貌管理要求,制作车身广告时,车辆所有的标志标识按照规定位置不得缺失。 (5)知悉并同意:广告审批,车身广告发布权使用期限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受让方应当在发布前提交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审查后由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交相关审查资料文件及所制作的广告平面效果图等,经转让方审核后,受让方提供《车体广告制作安排表》给转让方确认后联系安排车辆,受让方开展广告制作工作。其他涉及到具体类目广告,需提供其他相关佐证材料。严禁出现下列不良行为,包括但不限于:1、不符合法律、法规,涉及国家政治、民族、宗教、地域等敏感话题的。2、宣传或发布违法信息、违反社会公德的信息或不利于精神文明建设的信息。3、色情、赌博、邪教、恐怖主义等内容的。4、散布或传播低俗、不雅信息的,有损城市整体文明形象的广告内容。5、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其他权益的广告内容。 涉及以上内容的(解释权归转让方),转让方有权利要求受让方作出修改或不予发布。经审核后,现场广告与审核内容不符的,每发现一处受让方应承担2000元违约金,并于两日内完成整改。未按规定时间完成整改,每逾期一日按200元承担违约金,违约金在质保金中扣除。若超过【二十】日未整改的,转让方有权解除协议。若第三方因上述内容侵犯其权利要求赔偿的,应由受让方负责赔偿,一切责任于转让方无关。 (6)知悉并同意:受让方在广告设计制作过程中需要更改经转让方审定确认的广告设计制作方案、内容的,必须征得转让方的同意。未经转让方同意擅自更改、变更的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终止经营权租赁合同,收回所有标的车辆且不归还违约者已付的所有款项。 (7)知悉并同意:受让方不得改变用途或擅自转让、出租、抵押交易标的的经营权,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相应的《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并不予退还已付的出让费和履约保证金。 (8)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及交易标的的交付详见《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 3、本项目受让方须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标的有二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须支付三年成交总价4%计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标的只有一位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须支付三年成交总价2%计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并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法人。(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营业执照证载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广告”等相关内容。)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联系人 | 许先生 | 联系电话 | 13968186522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4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0 元 |
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受让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提供章程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4、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营业执照证载的经营范围应包含“广告”等相关内容。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受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受让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杭州市富阳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公交车身广告经营权租赁合同》样本与转让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一、转让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受让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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