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内容 |
1、交易双方应当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杭州产权交易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合同》(详见杭州产权交易所提供的范本)。
2、转让方按《转让合同》约定付清交易服务费,且受让方按《转让合同》约定付清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杭州产权交易所向交易双方出具《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凭证》。
3、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双方或一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对方损失的;
(二)拒绝签署或未按规定时间签署《转让合同》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造成对方损失的。
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或通过司法途径确定损失额后,由杭州产权交易所从不予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中支付。
4、若本次交易成交的,杭交所向转让方收取0元交易服务费;向受让方收取0元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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