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振中路3号地下室(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415个车位5年租赁权

  • 起始价:
    760,000.00
    元/年
  • 开始时间:
    2026-01-20 09:00:00
报价:

起始价:760,000.00元/年

交易保证金:228,000.00

交易服务费: 详见交易公告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10,000.00

优先权:否

联系咨询方式: 施先生、叶小姐  0571-85085591、0571-85085594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 标的介绍
  • 所在位置
  • 交易公告
  • 交易须知
  • 标的附件
  • 交易记录

 

标的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振中路3号地下室(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415个车位5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5ZL2855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12-29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6-01-19

出租底价

76000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施先生、叶小姐

联系电话

0571-85085591、0571-85085594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市西湖区振中路3号地下室(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415个车位

坐落位置

杭州市西湖区振中路3号地下室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浙(2024)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787178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7129.82

房屋用途

街巷用地/汽车库

不动产分类

其他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使用现状

空置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租赁车位位于杭州市西湖区振中路3号地下室,未办理单独产权证明,为浙(2024)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787178号不动产权证的一部分,包括地下一层17个平面车位(编号:001-009号、025号、026号、042-047号),地下一层213个机械车位(地下一层商业用房入口处9个待拆除的机械车位除外),地下二层185个平面车位(编号:001-185号)。若租赁车位实际数量与上述有差异的,以实际为准,但本项目租金、履约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均不作调整。
2、本次租赁车位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车位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车位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本次租赁车位不动产权证证载用途为街巷用地/汽车库,权利性质为出让/自建房。不动产权证证载附记注明(1)该宗地为地下空间,地表为防护绿地;(2)该地下宗地实际用途为地下社会停车场库用地。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760000元/年

出租面积(㎡)

租赁期

5年

起租日

实际交付之日

免租期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租赁期内,租金年递增率为0.6%,即第二年起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每年递增0.6%直至租赁期结束。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7.6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能冲抵承租方租金、综合管理服务费,仅作为承租方履行《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租赁合同》及《停车场安全协议》的义务的担保。租期满后未发现本合同约定的违约现象及安全责任事故,且承租方把以该停车场注册的相关证照等办理完成迁出或注销手续,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且无任何安全方面的违约情形,承租方退还保证金凭据原件后出租方于一个月内将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还承租方。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以《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停车位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该标的规划为社会停车场,仅用作车辆停放使用。承租方不得从事其他业态,不得在场地内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用地,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停车场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车位的用途,否则视为承租方违约。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停车位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停车位租赁合同》及附件等相关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停车位租赁合同》及附件等相关文件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自行办理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对于承租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出租标的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承租方同意且承诺不因此提出任何索赔。
(4)停车场目前存在部分包月及包年用户,包月用户权益将直接转移至承租方,由承租方继续提供服务。包年用户将按其服务周期内的剩余月份数,由出租方与承租方完成费用结算,确保用户权益不受影响。
(5)承租方提供车位作为对外公共停车泊位,仅供社会车辆停放不可改造,停车场备案登记证由承租方自行办理。
(6)停车场内的设施包括但不仅限于停车收费系统、监控设备、消防设备、灯、标识标线、充电桩等由承租方负责维护,租赁期满后承租方需确保所有设备完好无损。
(7)承租方需在交易标的交付后三天内安排专职管理人员进驻停车场进行现场管理,并负责停车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
(8)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应做好停车场整体(包括地下室相关设施设备管理用房)经营管理工作,应派驻管理人员在停车场监控室24小时值守,管理人员需持证上岗。
(9)在出租方有需要时,承租方需提前为出租方免费预留不少于20个停车位提供使用。
(10)承租方根据杭州市社会停车场运营相关规定办理完成所有手续后,方能正式对外经营。在停车场投入运营前,停车收费标准需备案至杭州市发改委或(或取得相关行政管辖部门审批)。
(11)承租方须按杭州市城市大脑建设要求,实现该停车场“城市大脑”接入、智慧停车系统安装及运营,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12)在租赁期内,该停车场运营所产生的水电费由承租方支付,按电表、水表实际计量读数结算。
(13)承租方不得整体转租该停车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承租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亦不得私自调换使用。
(14)本次交易出租方和承租方相关权利义务及房屋交付以出租方提供的《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停车位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项目房屋交付以附件《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停车位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意向承租方为自愿在挂牌起始价及以上受让本次挂牌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且经营范围应包括停车场管理或停车服务;【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的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须包含“停车场管理或停车服务”】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邬林海

联系电话

17826805495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228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停车位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停车位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10000元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三墩地下停车库新能源综合站项目停车位租赁合同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