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三塘北村23幢1单元702室房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0ZC1126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9-1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11-05 |
转让底价 | 2390000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拱墅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叶小姐 吴小姐 曹先生 85085594 85085578 8508558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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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标的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标的名称 | 三塘北村23幢1单元702室房产 | |||
房屋坐落 | 三塘北村23幢1单元702室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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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拱字第0006780号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规划用途 | 住宅 | ||
房屋性质 | 商品房 | 建筑面积 | 85.39㎡ | ||
土地使用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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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类(用途) | 住宅用地 | 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
终止日期 | 2068年9月4日 | 使用权面积 |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2、本次交易标的为转让方开发并首次销售,已取得杭售许字(98)第0103号的商品房预售证。 3、本次交易标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分割登记证、商品房预售证等为准。 |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房地产联合开发总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清泰街486号8楼 | 注册资本 | 壹仟捌佰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 | 胡迎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1430668320 | |
企业类型 | 国有与国有企业联营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 | |
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灵寿寺巷等7套房屋挂牌竞拍的决议 杭房联董决议【2020】5号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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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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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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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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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三塘北村23幢1单元702室房产 | ||
转让底价 | 2390000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该标的为专场项目的标的,意向受让方根据意向标的数量选择缴纳交易保证金份数,每份保证金为300000元。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相应份数的交易保证金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1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产交易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次日起15天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冲抵最后一笔成交款)。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若受让方需要委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或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或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房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15天内预付成交价3%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 对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让方申请用杭州银行延中支行商业贷款支付成交款项并获得银行核准的,须在《成交通知书》、《房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付款(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首付款,不足部分受让方按期补足)、交易服务费及预付成交价3%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余款用银行贷款支付。若银行审核后不同意贷款的,受让方应自银行贷款审核不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款(原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转为首付款的金额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冲抵最后一笔成交款)。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是否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若因转让方原因造成房屋无法过户,转让方将退还受让方缴纳给转让方的所有购房款并承担受让方须支付的交易服务费。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动解除,不再承担其他违约责任。 (5)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房产交易合同》为准。 (6)同意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具体按照交易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7)已知悉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同意并知悉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如果选择银行贷款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意由杭州产权交易所对受让方支付到产金所账户“个人中心-未使用资金”的首付款进行扣除。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5、标的的交付:本次交易标的的交付由转让方负责。受让方付清上述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办理交易标的的交付手续,转让方按照下述约定和受让方办理成交标的的移交手续: (1)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付清的全部成交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不动产权证书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应自移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转让方的协助下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若受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单位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单位可提供有偿办证服务。如由于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原因无法办理的,转让方或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在办理房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2)房地产实物的移交: 受让方完成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且转让方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按标的现状进行移交。移交地为交易标的所在地,双方对水电表读数确认后即视为实物移交完毕。 6、违约责任:(1)受让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产交易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受让方确定后,受让方不依本公告、《成交通知书》、《房产交易合同》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总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视为受让方毁约,杭交所有权不予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受让方逾期付款的,按照转让方提供的《房产交易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杭交所不再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归转让方所有。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经纪会员、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7、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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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2020年10月30日10:00-16:00 地点:标的现场 联系人及电话: 叶小姐 85085594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抵扣成交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钱江晚报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
|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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