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打铜巷地下停车库3年租赁权

  • 起始价:
    489,600.00
    元/年
  • 开始时间:
    2023-04-21 09:00:00
报价:

起始价:489,600.00元/年

交易保证金:100,000.00

交易服务费: 详见交易公告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2,000.00

优先权:否

联系咨询方式: 陈女士、于女士  85085587、85085358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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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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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打铜巷地下停车库3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3ZL0196-1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04-07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3-04-20

出租底价

48960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联系人

陈女士、于女士

联系电话

85085587、85085358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打铜巷地下停车库

坐落位置

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打铜巷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2893.6

房屋用途

/

不动产分类

其他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其他披露事项

1、地下停车库位于杭州市上城区清波街道打铜巷地下停车库(中河中路7-35号),停车库面积约2893.6平方米,地下停车库内观光车充电区及设备用房、楼梯通道均不在本次租赁范围内,附平面图。

2、地下停车库无不动产权证,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杭计投资(1999)644号《关于吴山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对河坊街大井巷地区进行保护与改造的批复》、杭政函(2008)1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清河坊历史街区二期建筑保护实施方案的批复》,地下停车库属于杭州清河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若本次地下停车库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3、本次地下停车库质量、位置、面积及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489600元/年

出租面积(㎡)

2893.6

租赁期

3年

起租日

实际交付地下停车库之日

免租期

租金支付要求

一年一付 采用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第二年起租金由承租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日的30日前直接支付给出租方。

租金调整方式

后续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租金基础上递增5%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按首年三个月租金计取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详见停车库租赁合同的约定。

出租用途要求

商业性停车库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详见停车库租赁合同的约定。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停车库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停车库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地下停车库无产权证,出租方提供的权属证明为杭计投资(1999)644号《关于吴山地区开发建设指挥部对河坊街大井巷地区进行保护与改造的批复》、杭政函(2008)1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清河坊历史街区二期建筑保护实施方案的批复》,承租方明确知悉并接受停车库无产权证。出租方对于租赁用途的要求仅系按照杭政函(2008)1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清河坊历史街区二期建筑保护实施方案的批复》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租赁用途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停车库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租赁期间用于停车库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诺在取得相关审批、行政许可后方可运营。
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即表明承租方对上述事宜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停车场无法取得相关申请、许可(包括停车库规划用途和停车库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改造施工、运营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均有其独立承担,出租方就上述事宜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自行负责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
(5)承租方需按停车场(非临时停车场)申报流程自行向住建、交通、消防、城管及其他主管部门办理审批和报备手续。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及验收通过,承租方不得投入使用,停车证须以出租方名称办理。审批和报备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6)承租方审批完成后需向出租方提交相关审批通过、报备完成的材料并取得出租方书面确认备案后方可运营。
(7)地下停车库仅用于设置作为停车收费经营,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不得改变用途,不得变更经营范围,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汽车维修、湿洗车及其他有损环境的业务等。否则,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租方承担。
(8)承租方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停车库,因使用不当给出租方或他人带来损失,应及时修复并赔偿。如遇周边居民投诉等,承租方为第一责任人,并需自行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风险。如承租方拒不处理,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无需作任何补偿。
(9)承租方应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切实负责承租区域内消防、安全和治安保卫责任。在签订《停车库租赁合同》的同时,双方另行签订《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书》。双方同意在租赁期内,如政府或出租方上级部门对消防安全,治安等提出新的要求时,承租方应无条件服从并配合,并签订新的《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责任书》。
(10)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将租赁停车库挪作他用,不得转租(包括但不限于直接转租或以招商、合作、合营、参股成立公司等形式)、转借或转让他人使用,不得将租赁停车库抵押给第三人或设置任何权利负担,或以其他形式改变租赁停车库约定用途,如有以上情形,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无需做任何补偿。
(11)承租方负责对承租区域内投保相关保险(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责任、相关财产险等),承租方应保证出租方作为共同受益人,且在租赁期限内保险均有效。
(12)对于停车场可能出现的三种费用结算类型,约定如下:
①出租方内部人员固定包月车辆按照800元/月*辆结算(具体数量以出租方统计实际数量为准)。
②经出租方确认同意的内部人员临停按照物价局审核单价计算,每季度由承租方提交结算清单报表经双方盖章确认后存档结算。
③打铜巷地下停车库目前有35个社会包月停车位(详见附图:打铜巷地下车库平面图、该35个包月车位仅限固定包月车停放)对外出租,出租方已向包月车车主预收取停车费用。出租方承诺未与包月车车主签订租赁协议,在本次公开招租前,出租方已通知包月车车主本次公开招租事宜且与包月车车主明确到期后不续租。出租方确认包月车位的租期最长不超过2024年1月13日,具体租期截止时间及租金收取情况详见出租方提供的附件清单《打铜巷地下停车库社会包月车到期时间清单》;上述35个包月车位按承租方接收地下停车库之日起至包月车租赁期满之日止与承租方按元/辆*月(不到1个月的按实际天数并参照《打铜巷地下停车库社会包月车到期时间清单》)结算。若审批车位数量低于51个,包月车位结算部分车库总基数则以51个计算。承租方承诺成交后须继续履行包月车主停车权益至租期期满日,且承租方负责管理包月车停车事宜。
以上三部分费用凭出租方与承租方确认的结算单(须双方盖章)一并在次年应缴纳租金中扣除,租赁期最后一年凭结算清单15个工作日内据实结算。
(13)承租方严格按照《杭州市机动车停车场(库)建设和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进行运营、维护和管理。
(14)承租方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合法收费。收费标准:根据《杭州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01号)文件精神执行,如收费标准调整,按新的实施办法实行。
(15)因项目涉及审批,给予承租方壹个月设计审批期,审批期计入租期且收取租金。
在《停车库租赁合同》约定的审批期内,承租方因自身原因未能完成前述使用该租赁场地作为停车库场地对外经营所需的全部审批手续,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扣除首月(审批期)租金与履约保证金,并解除租赁合同;承租方应在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向出租方交还地下停车库。出租方在承租方交还租赁标的物并结清相关费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承租方无息退还承租方剩余租金,承租方应立即向出租方退还已开具的租金发票。承租方逾期交还的,应按照合同当年租金标准计算占有使用费。承租方逾期交还停车库的,除应依照合同当年约定租金标准支付逾期期间的租金等各项费用外,每天还应按照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日租金的贰倍向出租方另行支付逾期占用费,直至承租方交还停车库或甲方收回租赁停车库之日止。
(16)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停车库租赁合同》样本。
4、本项目停车库交付以附件《停车库租赁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各年租金累计在800万元以下,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租金累计额的2%计取。

承租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的法人,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包含停车场服务或停车场管理。【执行标准:意向承租方提交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须包含停车场服务或停车场管理;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银行进账证明等。】
2、意向承租方在杭州市具有3个停车场管理经验或为3个停车场提供停车配套服务,且3个停车场的车位数达到1000个。【执行标准:意向承租人提供杭州市内3个停车场运营管理合同或停车场服务合同或合作协议,并提供3个停车场不少于1000个车位的证明文件】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内

展示地点

中河中路7-35号

联系人

李先生

联系电话

15712794374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停车库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停车库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2000元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须包含停车场服务或停车场管理。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提供章程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意向承租方须提供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含)的相关证明材料,不限于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银行进账证明等。 

 (4)意向承租方提供杭州市内3个及以上停车场运营管理合同或停车场服务合同或合作协议,并提供停车场不少于1000个车位的证明文件。  

 (5)承诺函。  

 (6)实地勘察证明。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如为专场项目,竞买人的当前最高报价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停车库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