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价号 | 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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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住院楼一楼东侧房屋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L06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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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4-3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5-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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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319500.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市辖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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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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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徐小姐、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2、0571-850853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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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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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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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潮王院区)住院楼一楼东侧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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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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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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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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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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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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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出租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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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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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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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31950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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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15.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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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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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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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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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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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租金按前一年度基础逐年递增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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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成交金额的一个月租金(四舍五入保留至整数,单位为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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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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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经营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及护理用品、提供24小时耗材自助售卖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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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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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 ,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 ,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 、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租赁期内,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或转借、与他人共同使用、与他人联合开发或合作运营等方式进行租赁房屋租赁使用权的转移,亦不得将全部或部分租赁房屋使用权用作担保、抵押、质押或设置其他第三方权利。 (6)承租方如对房屋进行室内外装修,须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此施工如需向政府相关部门报批,可以以出租方的名义申报,但报批、验收工作及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应积极予以协助。对于承租方装修、装饰、改善和增设的他物,出租方不承担维修义务。 (7)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其中水费、电费按实计取,按年支付。 (8)承租方经营必须符合出租方统一经营业态,定期与出租方相关管理部门沟通,服从出租方对医疗器械以及护理保健用品等售卖范围的管理。 (9)承租方医用耗材首营品种需经出租方审批同意后方可销售,租赁期内,品种增减,需经医院审批,销售价格、意向承租方应在出租方处备案,零售价不高于浙江省药械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中标价或杭州市内其他门店销售价格。 (10)承租方承租后保证正常营业,便捷服务医院员工和患者,遵守医院医疗安全、消防安全等相关规章制度,恪守《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相关规定。 (11)本次招租物业服务含自助售卖设备、保障设施设备、物品摆放等场地占用,意向承租方应充分考虑运营过程中上述设备物资所需场地实际占用情况,合理决定报价,并对自己的出价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服从出租方对招租场地及周边环境的管理。 (12)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详见《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 3、本次租赁房屋的交付,在出租方和承租方之间进行: (1)如原承租方获得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出租标的的交付。 (2)如原承租方未获得出租标的的,承租方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后,由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 (3)如原承租方未获得出租标的的,原承租方按时腾空租赁房屋给出租方,原承租方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签署《房屋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与租金及付款方式,租赁期以《房屋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4)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方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5)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逾期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资金不予返还。 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迟移交标的的,出租方则另行通知承租方,租赁期限将相应顺延,以实际交付日起算租赁期限。 (6)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附属物、相关设施的完好。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第一计租年度的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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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同时具备以下经营范围: 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除植入、介入类;冷藏、冷冻类)、日用品、化妆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执行标准: 1)意向承租方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涵盖上述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备案证;3)截止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日上述证书依然处于有效期内。】 2、意向承租方(或其分公司)拥有浙江省内医院医疗器械店运营经验,合同签订日期应在2023年1月1日及之后【执行标准:1)须提供与医院直接签订的相关合同(仅限医院本身不含医院行政部门及下属公司的合同; 2)合同经营范围须包含医疗器械(如无,还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医院公章或提供具体地图定位及现场照片);3)医院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zgcx.nhc.gov.cn:9090/unit)医疗机构】。 3、意向承租方应提供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执行标准:提供查询记录及《承诺函》】。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5、意向承租方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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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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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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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王老师 |
联系电话 |
19857168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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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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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5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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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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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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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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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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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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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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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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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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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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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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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完成报名登记: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意向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同时具备以下经营范围:一类医疗器械、二类医疗器械、三类医疗器械(除植入、介入类;冷藏、冷冻类)、日用品、化妆品、预包装食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执行标准: 1)意向承租方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涵盖上述相关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 2)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经营许可/备案证;3)截止项目信息披露期满日上述证书依然处于有效期内。】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提供章程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附件1)。
(4)意向承租方应提供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证明,信用信息以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公布为准【执行标准:提供查询记录及《承诺函》(附件2) 】。
(5)意向承租方(或其分公司)拥有浙江省内医院医疗器械店运营经验,合同签订日期应在2023年1月1日及之后【执行标准:1)须提供与医院直接签订的相关合同(仅限医院本身不含医院行政部门及下属公司的合同; 2)合同经营范围须包含医疗器械(如无,还须提供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医院公章或提供具体地图定位及现场照片);3)医院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http://zgcx.nhc.gov.cn:9090/unit)医疗机构】。
(6)现场踏勘确认书(附件3) 。
(7)其他需要递交的材料。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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