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价号 | 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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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地铁2、3、4、6、7、8、9、10、16、19号线共享充电宝点位经营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L1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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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2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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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550 元/月/个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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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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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颜先生 于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6、0571-85085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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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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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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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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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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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550元/月/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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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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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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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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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自交付之日期起2个月。经营期准备期内不收取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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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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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前两年租金不递增,第三个租赁年度在上一年度租金的基础上递增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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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最后一个租赁年度的3个月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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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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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承租方仅被允许在出租方指定位置放置共享充电宝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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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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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地铁共享充电宝点位经营权租赁经营合同》。并在《杭州地铁共享充电宝点位经营权租赁经营合同》签署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以出租方提供的《杭州地铁共享充电宝点位经营权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为丰富杭州地铁荟小程序会员服务场景,提升小程序用户活跃度、新客注册转化及存量会员粘性,计划与共享充电宝承租方开展深度合作,围绕流量互通、用户拉新、积分运营等方向明确业务落地目标与配套技术改造需求,具体内容如下: ①意向承租方必须确保用户在杭州地铁站点内扫码后,其租借流程能与“杭州地铁荟”小程序完成安全、稳定的数据交互,实时识别用户会员身份及可用权益。并清晰展示于租借界面。 ②意向承租方系统须支持接收并执行来自“杭州地铁荟”的业务指令,实现“充电宝权益券(通过杭州地铁荟积分兑换或发放)”使用功能。 ③意向承租方必须提供权限,供出租方可实时查询后台管理系统。按需查看订单数据、会员权益发放与核销明细、杭州地铁荟积分消耗记录等。 ④引流需求:打通双方订单体系,实现流量统一归集。业务目标:用户通过扫杭州地铁荟小程序专属二维码(充电宝设备二维码)→进入充电宝租借页面→完成租借→订单完成→展示杭州地铁荟运营卡片/弹窗→用户点击→跳转指定小程序页面→继续使用出行或生活服务。租借充电宝,租借订单、积分兑换充电时长等相关订单信息,统一展示在杭州地铁荟小程序订单列表内,支持用户在小程序端完成对应租借操作,实现杭州地铁荟小程序与充电宝服务流量、使用链路一体化。技术需求:实现两类平台订单数据同步、前端统一展示与交互操作。 ⑤积分兑换需求:扩充杭州地铁荟平台积分消耗场景,上线充电时长积分兑换权益。业务目标:拓展现有积分商城使用场景,新增充电时长类权益兑换品类;会员可在杭州地铁荟积分商城或会员权益专区,消耗指定积分兑换对应时长的免费充电券,兑换完成后可前往充电宝平台核销使用。技术需求:打通积分平台与充电宝平台的数据接口,由充电宝平台配套开发积分兑换权益页面,保障权益券互通、正常核销使用。 ⑥在租赁同期内,承租方负责向出租方每个合同经营年度提供12000小时的充电宝免费充电时长权益(权益有效期与当个合同经营年度时长一致),供出租方用于项目推广等营销、宣传活动使用。承租方应确保出租方在每个合同经营年度的首月即可使用前述权益,该等权益不设置使用门槛、单次使用数量等限制条件。每年免费充电时长权益消耗完毕后,出租方仍有相关需求的,超出部分由双方另行协商处理。 为满足前述业务的上线、使用、对接、核销等功能,如因此产生开发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合同首年期满后,出租方有权根据上述要求,考核承租方配合情况,若无法达到要求,出租方有权在书面通知后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点位经营权,并按相应合同条款处理。 (4)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意向承租方(及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近二年(2025年、2026年)未与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存在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且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未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关联企业款项。 (5)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共享充电宝设备的经营必须严格遵守杭州地铁运营管理的相关制度,确保经营过程中不对杭州地铁的运营安全、运营秩序、运营环境产生任何的影响。 (6)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承租方自行负责取得开展共享充电宝设备经营所需的一切资质或批准,并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相关资质或批准所需要的条件,共享充电宝需放置在符合要求消防保护柜内,同时位置旁需配备水基灭火器。 (7)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共享充电宝设备具体放置位置,出租方根据地铁场地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承租方无异议。 (8)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后设立专门的杭州地铁共享充电宝运营团队,并将团队成员清单提交出租方(包含成员姓名、岗位职责、联系方式等),后期运营过程中如有更换团队成员,需在3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清单; (9)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承租方须在合同签订后与出租方的“杭州地铁荟”运营团队完成工作对接,并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完成业务互通的要求。 (10)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共享充电宝项目收费标准不超过4元/半小时,日封顶为40元(自租借开始起24个小时)。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如需调整共享充电宝项目收费标准须事先取得出租方同意后方可调整。 (11)意向承租方知悉并承诺:已充分了解《杭州地铁共享充电宝点位经营权租赁经营合同》(样本)内容。 (12)意向承租方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杭州地铁共享充电宝点位经营权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为准。 3、本租赁标的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另行通知承租方办理租赁标的的交接手续,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租赁标的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交付确认书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标的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具体如下:①征集到二位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并成交的标的,向承租方收取首年含税租金0.6%计的交易服务费;对于只征集到一位意向承租人报名并成交的标的,按上述收费标准的80%计收取交易服务费。②单宗标的收取的交易服务费(含增值税)不得超过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含本数);单宗标的交易服务费(含增值税)低于人民币参仟元整的按叁仟元整计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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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且成立满2年(含)以上的法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汇率以本项目信息披露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仅限品牌直营(品牌持有者或品牌持有者母公司或子公司)【执行标准:提交的营业执照证载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证载成立年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已满2年;提交商标注册证(或品牌证明材料),证载品牌持有者或品牌持有者为意向承租方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还须提供与品牌持有者间的股权证明资料】。 2、意向承租方须具有在地铁站厅的共享充电宝经营经验【执行标准:提供至少1个项目租赁(经营)合同,内容含共享充电宝经营】。 3、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4、意向承租方须提交踏勘承诺书(承诺已取得并提交共享充电宝设备相关的CNAS或CQC或CCC等质量认证及安全检测报告。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期将上述材料提交至出租方盖章(杭州市上城区九和路516号铁汇发展中心T2负一楼杭州地铁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陈先生13588243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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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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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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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陈经理 |
联系电话 |
135882437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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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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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5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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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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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地铁共享充电宝点位经营权租赁经营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地铁共享充电宝点位经营权租赁经营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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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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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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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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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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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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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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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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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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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完成报名登记: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证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汇率以本项目信息披露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提交的营业执照证载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证载成立年限截止2025年12月31日已满2年;提交商标注册证(或品牌证明材料),证载品牌持有者或品牌持有者为意向承租方的母公司或子公司的还须提供与品牌持有者间的股权证明资料。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4、现场勘查承诺书。
5、意向承租方须提供至少1个项目租赁(经营)合同,内容含共享充电宝经营。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杭州地铁共享充电宝点位经营权租赁经营合同》(样本)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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