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阳光海悦酒店有限公司单户债权

  • 起始价:
    10,000,000.00
  • 开始时间:
    2021-06-15 09:00:00
报价:

起始价:10,000,000.00

交易保证金:10,000,000.00

交易服务费: 详见交易公告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200,000.00

优先权:否

联系咨询方式: 施先生 王先生  0571-85085591 85085366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 标的介绍
  • 所在位置
  • 交易公告
  • 交易须知
  • 交易记录

 

标的名称

舟山阳光海悦酒店有限公司单户债权

标的编号

HJS2021ZC0568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1-06-04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1-06-11

转让底价

10000000元

资产所在地区

舟山市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联系人及电话

施先生0571-85085591 王先生0571-85085366

、标的基本情况

债权

债权

标的名称

舟山阳光海悦酒店有限公司单户债权

债权本息合计

截止2020年11月30日,剩余债权本金16870000.00元,利息3713937.00元(其中正常利息2632193.00元,罚息1081744.00元),合计20583937.00元。

 其他披露事项

一:债权基本情况:

截至2020年11月30日,转让方剩余债权本金16870000.00元,利息3713937.00元。贷款由舟山阳光海悦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环城南路193号(后变更为舟山市定海区人民南路112-6号)的房产提供租赁权质押,被质押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3500万元整;梁旭波、刘丽华分别在舟山阳光海悦酒店有限公司所持有的80%和20%股权提供股权质押,被质押的主债权最高余额分别为人民币1008万元和人民币252万元整;刘丽华名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和平花苑2幢3001室的房产(证载建筑面积159.30平方米,房产证号:舟房权证定字第1224121号)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75万元整;保证人舟山市定海宝丽金尊娱乐总汇、梁旭波、刘丽华、舟山市福昌挖掘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舟山市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其中舟山市定海宝丽金尊娱乐总汇、梁旭波、刘丽华保证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017万元整,舟山市福昌挖掘工程有限公司保证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250万元整,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0(原担保金额为100万元,制定执行和解方案后,担保人分期代偿本金100万元,已履行完毕,现已免除担保责任),舟山市绿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保证的主债权金额为人民币797万元整。

转让方于2019年4月10日诉讼,2019年12月31日调节结案,于2020年6月申请强制执行,现正在执行中。

二:重大事项提示:

1.贷款主担保为位于环城南路193号房屋房屋租赁权质押(建筑面积2860平方,场地为2362平方),为舟山阳光海悦酒店有限公司向某部队租赁,租赁期2009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1日,后延长至2024年6月30日,租金每年57万元。2019年10月,因原承租人变更为融通地产(上海)有限责任公司(受部队某保障基地委托),租赁期调整为2018年8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租金每年58万。因经营不佳现已拖欠2019年和2020年两期租金116万元,存在租赁合同解除风险(按照合同约定,出租方可以在租金逾期30天后解除)。同时,对于租赁权质押的效力,可能存在法律争议和法律风险。此外,目前借款人对外仍有大额负债,本案执行中不排除第三人提出执行异议。

2.原贷款担保人之一舟山市永川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代偿完毕并脱保。

3.债权本金、利息、费用、担保情况及诉讼情况详见附件债权清单。关于本债权的具体情况,需受让方自行尽调并进行价值判断,转让方及杭交所对未披露的事宜不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

4.受让方须承诺已对拟受让债权(包括所涉的诉讼、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了解,并对抵押物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并知情,愿意按现状受让债权,知悉并接受所有可能的瑕疵、风险。具体法院执行和过户政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

风险揭示: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交易涉及的备查文件等资料。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备查文件等资料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或其支行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转让方或其支行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7、转让方和受让方对合同的签署及履约情况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转让方基本情况

非法人组织

转让方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非法人组织

主要经营场所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19号舟山港航国际大厦B座(自贸试验区内)

负责人

应有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9006628986143

企业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分支机构

所属行业

货币金融服务

经济性质

国有控股企业

内部决策情况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同意转让函》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批准单位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舟山阳光海悦酒店有限公司单户债权

转让底价

10000000元

是否设置保留价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100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杭交所要求提供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完成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并按照转让方要求3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和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

(2)同意在《债权转让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款(《债权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3)同意对拟受让债权(包括所涉的诉讼、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了解,并对拟受让债权的保证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并知情,愿意按现状受让该债权,知悉并接受所有可能的瑕疵、风险。

(4)同意对照本债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列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条件,且与债务企业无任何关联关系,决定申请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本项目受让不能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5)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0.1 %的交易服务费。受让方须自 《成交通知书》 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人仅限于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指符合财政部、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债务人、保证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保证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变相出资购买。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踏勘安排

时间:信息披露期间

地点: 杭州银行舟山分行

联系人及电话:潘先生 13967216588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000.00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间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或未按照转让方要求完成确认和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及相关合同文件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债权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次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200000元

 


特 别 提 示

尊敬的用户:

《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资产规则)已于201831日施行,部分条款特提示如下:

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拍卖以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价期间必须进行有效报价,但有其它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可以不报价;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资产规则全文可在我所网站(www.hzaee.com)查看。对于规则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请各位用户在查看意向标的披露的信息中重点关注。

杭州产权交易所

2018.03.01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交易规则和《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交易规则、《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和本《须知》的规定。

 

 

 

三、本次在线报价标的信息详情详见杭交所网站披露信息。杭交所网站上展示的标的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杭交所不对标的做任何担保。杭交所对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等的担保。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标的状况,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四、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披露内容,凭主体资格证明到杭交所查阅、领取转让方留存杭交所备查的相关资料。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表明已对标的状况、自身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并愿意接受该标的、履行规定义务及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程序

 

 (一)登录产金所进行用户注册。

 

 

 

 (二) 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提交报名资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

 

 

 

1、在线上传以下电子资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提供章程、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4)如参加受让申请的执行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5)符合财政部、银监会《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产管理公司的证明材料。

 

 

 

(6)其他有关本次交易报名所需的材料。

 

 

 

2、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确认付款。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帐户为准(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下午4:30前进入产金所——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对意向标的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二)激活报价资格。

 

 

 

报名资料审核已通过且交易保证金显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具有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意向受让方应在报价截止前在产金所查询并激活相应报名标的的报价资格。

 

 

 

七、在线报价活动结束后,在线报价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

 

 

 

八、受让方应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债权转让合同》样本与转让方签约。

 

 

 

九、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产权交易过程中,杭交所可以依据转让方申请作出或直接作出中止或终结产权交易的决定,并不受意向受让方追索。

 

 

 

十一、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报名资料以及签署的文件,与杭交所交易规则、《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本《须知》和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附件等,一并构成本项目的有效组成部分。

承诺函.docx

债权信息表.pdf

债权转让合同.pdf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