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AB60T7奔驰牌旧机动车

  • 起始价:
    342,000.00
  • 开始时间:
    2023-05-16 09:00:00
报价:

起始价:342,000.00

交易保证金:30,000.00

交易服务费: 详见交易公告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1,000.00

优先权:否

联系咨询方式: 叶小姐 陈小姐   0571-85085594 0571-85085559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 标的介绍
  • 所在位置
  • 交易公告
  • 交易须知
  • 标的附件
  • 交易记录

 

标的名称

浙AB60T7奔驰牌旧机动车

标的编号

HJS2022ZC1373-1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2-10-28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3-05-15

转让底价

342000 元

资产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联系人及电话

叶小姐 陈小姐  0571-85085594 0571-85085559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A27楼

标的基本情况

机动车

机动车

标的名称

浙AB60T7奔驰牌旧机动车

品牌及型号

梅赛德斯-奔驰WDDNG9EB

发动机编号

27893230029822

购置日期

2012-09-14

登记日期

2012年09月14日

行驶公里数

约86503公里

是否带指标

交强险截止日

2023年07月07日

年检有效期

2022-09-30

所在地

杭州市

其他披露事项

1、上述标的物标的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性能等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经现场勘察车况,该车车身部分油漆,发动机渗油,变速箱换挡顿挫,前挡更换,内饰真皮磨损。如需维修,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理。如车辆在交易前有违章情况,转让方按有关部门的罚款额给予补偿,但扣点由受让方自行解决。标的商业保险视为无。2、本次交易不带车辆牌照(指标),意向受让方须符合杭州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3、成交后车辆必须过户至受让方本人名下。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法人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教工路1号

注册资本

45382.86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章国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125597931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所属行业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经济性质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内部决策情况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数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会议纪要【2022】10号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批准单位


批准文件类型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浙AB60T7奔驰牌旧机动车

转让底价

342000元

是否设置保留价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在交易前对相关政策要求及标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并根据各地车管部门对车辆过户的相关规定自行对标的成交后过户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维修费等相关费用进行估计,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车辆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车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车辆一旦成交后,即表明受让方对标的现状的认可并愿意承担在车辆过户等相关过程中的风险,不得以此追究转让方、经纪会员及杭交所任何责任。
(4)因各省、市、地区对于接收车辆的规定及环保标志等的检验标准不同,车辆在过户过程中存在环保标志变更及不能转入当地落户的可能,转让方、杭交所对此不做担保,请意向受让方提前对相关标准和政策进行了解,综合考虑自己的应价价位,车辆一经提档,车管所不予退档,请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5)车辆过户时原车牌号码一律收回,不随车转让。
(6)车辆后在办理产权过户、变更手续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7)交易标的如存在违章情况,成交后由受让方负责处理,所须交纳的罚款由转让方给予补偿,但扣点由受让方自行解决。车辆如需维修,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理。
(8)本次交易车辆的公里数以现场实际为准,标的清单仅供参考,存在里程表故障可能性,若与实际公里数存在差异,转让方、经纪会员和杭交所对此不做保证,受让方已自行了解相关情况。
(9)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中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缴纳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4、车辆权证等移交及过户手续办理:本次交易成交的,受让方付清全部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将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车辆购置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等资料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自移交之日起5日内在转让方的协助下办理交易标的车辆的过户、变更手续。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其他文本合同的,转让方、受让方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相关文本合同。在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中涉及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缴纳的税、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5、实物移交:受让方应自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等权属证明过户、变更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3日内与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办理成交标的的的实物移交手续,实物移交以现状进行,移交时不再盘点,移交地为标的展示地点,受让方收到成交车辆钥匙及相关证件资料后即视为实物移交完毕。受让方受领时有异议的,应当场向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提出。受让方未及时提取成交标的的,则应支付由此可能产生的保管费用并承担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6、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资金。
(3)受让方不依《交易须知》、《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视为受让方毁约,杭交所不予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受让方逾期付款的,每天支付按逾期额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个工作日的,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若已签订)等文件,且不再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法律责任。
 7、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交易价款4%的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踏勘安排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地点:教工路1号                        
联系人及电话:18868781611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3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是否专场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1000 元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受让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受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如为专场项目,竞买人的当前最高报价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受让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资产交易合同》文本与转让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一、转让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受让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