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潮鸣、景芳、大学苑及濮家地下车库附属15块灯箱广告设施3年使用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C0499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5-0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3-05 |
转让底价 |
42000 元/年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陈女士、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85085587、85085368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
标的名称:潮鸣、景芳、大学苑及濮家地下车库附属15块灯箱广告设施3年使用权。 计量单位:块 所在地:位于潮鸣、景芳、大学苑及濮家地下车库 数量:15 |
其他披露事项 |
灯箱规格以现场展示为准,若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和交易服务费。 3、本次交易的广告灯箱目前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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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城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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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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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景昙路170号2-3层 |
注册资本 |
叁佰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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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曹献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4770843979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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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所属行业 |
商务服务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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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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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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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地级市(区县)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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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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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751708923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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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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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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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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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潮鸣、景芳、大学苑及濮家地下车库附属15块灯箱广告设施3年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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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420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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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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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须自行承担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杭州市区4处地下车库附属15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并在《杭州市区4处地下车库附属15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签署当日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广告设施移交后,转让方仅能提供市委办【2009】4号《关于加强杭州市公共设施附属广告管理的实施意见》、杭城资【2004】14号《关于授权市城市建设发展公司承办有关经营业务的通知》、杭城发【2005】122号《关于授权杭州通源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承办有关经营业务的通知》复印件作为权属资料,受让方在进行经营活动前,自行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转让方予以配合,转让方对受让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手续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若受让方因上述原因最终未能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的,放弃向转让方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4)受让方受广告主或广告代理商的委托,所代理、设计、制作、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商业广告与公益广告设置比例,应符合有关规定(公益广告比例不得少于25%)。 (5)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承担交易标的的管理、维护等职责,产生的维修管理费等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确保通道灯箱及配套设施的完好、清洁、美观及亮灯并根据杭州市城管局等部门要求及时做好相关维修等整改工作。 (6)本合同有效期内,受让方应保障灯箱设施每日15小时亮灯,亮灯时间7:00-14:00和15:00-23:00,具体根据日常经营需要进行亮灯调整,电费由转让方承担。 (7)合同有效期内,因受让方经营需要,可提出灯箱改造申请,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后才可施工,设施改造时间、费用和相关审批工作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和承担。改造后,灯箱设施竣工验收合格次日起,灯箱设施所有权无偿归转让方所有,无需另行支付受让方改造费或其他补偿。后续租赁期内,若遇灯箱拆除的,按《杭州市区4处地下车库附属15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约定执行。 (8)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市政建设、转让方上级单位或法律政策修订等原因,对交易标的需拆除、改造、围挡或导致转让方丧失对交易标的的经营管理权等实质影响本协议履行情形的,则双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相关交易标的租赁费按实结算,除此之外,双方互不承担违约或补偿责任。 (9)受让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及有关法规条例承接广告业务。因受让方违规违法代理发布广告等其他情形的,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受让方承担,若同时导致转让方受到损害的,受让方将承担对转让方的补偿责任。 (10)本次广告灯箱租赁成交款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金为9%,发票开具内容为租金,受让方已明确知晓上述情况。 (11)转让方与受让方的相关权利义务详见转让方提供的《杭州市区4处地下车库附属15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样本)。 4、标的的交接: (1)本次交易标的的交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按约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方能要求与转让方办理交易标的的交接手续。如受让方逾期付款,转让方有权延期交付,租赁期限不顺延。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转让方将交易标的移交给受让方即视为本次交易标的交付完毕。 5、其他 (1)支付方式:租金由受让方按每半年为一期支付,先付后用。后续各期租金由受让方按照《杭州市区4处地下车库附属15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2)递增方式:自第二年起租金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3%至合同期满。 (3)履约保证金:按首年2个月租金计收。 该履约保证金不是受让方预付的租金,仅是受让方履行《杭州市区4处地下车库附属15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担保。如受让方违反《杭州市区4处地下车库附属15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的规定,转让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直接从该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该笔履约保证金待《杭州市区4处地下车库附属15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租期届满(含合同提前解除情况,不包括因受让方违约导致的转让方提前解除合同情形)后7个工作日内,且受让方将全部交易标的完整移交转让方且经转让方验收无误后,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若受让方履约过程中发生违约情形的,没收该履约保证金。 6、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如下:转让标的有二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交纳按成交总价(各年累计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转让标的只有一位意向受让方且成交的,受让方交纳按成交总价(各年累计租金之和)2%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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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且经营范围包含广告代理、发布的法人。【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须包含广告代理、发布的字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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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郎经理 |
联系电话 |
15924177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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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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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63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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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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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市区4处地下车库附属15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市区4处地下车库附属15块灯箱设施租赁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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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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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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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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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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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2000 元 |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证载经营范围包含广告代理、发布的字样。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提供章程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如为专场项目,竞买人的当前最高报价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杭州市区三条过街通道附属28块广告设施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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