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义隆路98号医疗住院部大厅药房商铺2年5个月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L1155-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7-2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8-01 |
出租底价 |
26613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楼先生、于小姐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368、85085358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钱塘区义蓬街道义隆路98号医疗住院部大厅药房商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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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大江东产业聚集区义蓬街道义隆路98号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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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16)杭州(大江东)不动产权第000119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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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7719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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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医卫慈善用地/医疗卫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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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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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空置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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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26613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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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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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2年5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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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实际交付日为起租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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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2个月,计入租期不计租金,在第一期以首年月租金标准予以扣除。装修免租期内,仅减免租金,仍需承担与租赁物业相关的其他费用(如物业费、水、电、电话、网络、垃圾清运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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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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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后续租金在上一个年度基础上每年递增5%,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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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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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详见《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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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药房商铺。仅限药店(药品零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健字号商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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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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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年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租赁房屋无单独不动产权证,其为浙(2016)杭州(大江东)不动产权第0001197号的一部分,证载用途为医卫慈善用地/医疗卫生,证载权力性质为划拨/自建房,证载权利人为杭州市萧山区第四人民医院,现杭州市萧山区第四人民医院已变更为出租方,不动产权证未变更;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租赁房屋招租用途为:药房商铺,仅限药店(药品零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经营、健字号商品)。承租方保证在该租赁房屋所规定的用途范围内,按国家规定和《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依法经营,自行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和支付相关费用,且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开业的证照等审批手续。 (6)承租方须承诺:保证自承租方签订《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之日起1个月内向出租方提供其有效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证件;保证自承租方营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医保支付对接。若承租方未按要求提供上述许可及完成医保支付对接,视为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7)承租方须承诺:鉴于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内部,承租方提供的经营业态必须符合出租方要求,同时租赁期间必须服从出租方的统一管理。在租赁期内,保证每日经营时间(7:30-20:00),全年无休,并提供24小时的应急药品购买服务(提供24小时服务电话并于20分钟完成服务)。 (8)承租方须承诺:租赁房屋内所经营初始药品目录须服从医院的管理要求。为保证医院住院病人用药的安全,药店注射剂使用流程须按医院流程操作。做到进货渠道公开,价格公平合理。具有稳定的国谈药品采购渠道,目前经营国谈药品品种数按通用名计不低于国谈目录的50%,并提供计算机系统有实际库存的品种目录。 (9)承租方药店医保内药品零售价与定点公立医疗机构医保药品执行相同的支付标准;非医保的药品零售价不高于浙江省药械平台集中采购的中标价或阳光平台采购最低价。所有药品必须明码标价, (10)承租方经营商品,如为浙江省集中招标采购目录内的中标品种,应严格按中标价销售;非中标品种,不得高于杭州市本级药店平均售价。 (11)承租方未事先征得出租方及按规定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方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其所有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2)本次租赁房屋的装修、设计须符合医院整体设计风格。承租方须前往租赁房屋进行现场踏勘,设计方案须符合消防要求,建筑材料须符合环保要求。全部装修、设计方案由承租方提供,由出租方确认后方可实施。装修期间不得影响医院正常业务,装修、设计相关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13)在租赁期内,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城市规划或市政建设需要拆除、改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全部继续履行或造成出租方损失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互不赔偿。 (14)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及租赁房屋交付详见《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 (15)租赁期内,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承租方违约。每违约一次扣罚500元并补偿招租方的相关损失;违约三次及以上的,招租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收回该房屋: ①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的租赁用途,或利用该房屋进行违法违章活动的; ②未经招租方同意,擅自拆改变动房屋结构,或损坏房屋,且经招租方书面通知,在限定时间内仍未纠正并修复的; ③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的; ④逾期支付租金或水、电、电话等相关费用累计二个月以上的; ⑤不服从招租方及相关部门管理、不配合招租方接受政府部门检查且不及时进行整改的。 ⑥承租方经营的商品,超出规定范围的; ⑦存在消防隐患,经检查指出后拒不整改的; ⑧招租方收到承租方服务质量、商品价格等相关投诉且投诉成立的。 (16)承租方不得以招租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亮证经营。承租方的商品销售活动必须实行现货交易,不准开展预收款式的预售或代购、代销业务。 (17)承租方必须承担其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伤亡、用工、计生、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18)租赁期间,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燃气、暖气、通讯、收视、互联网、卫生、物业管理费以及房屋、附属物、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并直接向有关管理单位交付。 3、租赁房屋的交接: (1)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 (2)若承租方逾期付款的,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租赁期满,承租方除对自行安装的设备可拆除外,其余固定设施及装修均不得拆除和破坏,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成交总价(累计租金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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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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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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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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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倪先生 |
联系电话 |
18966159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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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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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6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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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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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首年租金、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年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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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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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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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5000元 |
房屋出租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完成报名登记: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如为专场项目,竞买人的当前最高报价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杭州市市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租赁合同》文本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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