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价号 | 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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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景昙路279号-287号(单号)天苑商城房屋10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6ZL16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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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9-0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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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底价 |
21881200 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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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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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陈女士、颜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87、85085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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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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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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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景昙路279号-287号(单号)天苑商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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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杭州市上城区景昙路279号-287号(单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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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3)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448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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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2512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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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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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商业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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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其他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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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房屋名称 |
杭州市上城区景昙路279号-287号(单号)天苑商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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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天苑商城1幢501室等175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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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浙(2023)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44931号等175个产权证号 (详见《不动产登记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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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9658.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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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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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分类 |
其他用房 |
其它权力情况 |
抵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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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现状 |
其他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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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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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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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218812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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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4901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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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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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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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6个月,按首年租金标准,在首期租金支付时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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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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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限内,每年在前一个租赁年度租金基础上递增0.5%,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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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按照首年2个月租金标准(四舍五入,归整至个位)缴纳履约保证金,用于担保承租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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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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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合规使用或经营(除快递物流、易燃易爆仓储及住宿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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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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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移交时的现场现状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和项目原始状态了解。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和项目原始状态了解,表明已完全了解、充分预判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交易标的成交后,承租方未按要求完成现场确认并拒绝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的或承租方不按约定支付交易资金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情况时,承租方已付的款项不予返还。出租方拟对该交易标的重新交易时,该违约的承租方及其关联方(与该承租方有关联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参与承租。 (3)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4)已知悉并同意:《房屋租赁合同》签署时,承租方应自行与现场物业管理公司(杭州怡苑物产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物业管理协议并缴纳物业管理费。 (5)租赁房屋所属地块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商服用地/非住宅。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但不限于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合同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经营预期收益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6)已知悉并同意:出租方保证租赁房屋产权无争议,但可提供的租赁房屋的权属资料仅限于不动产权证浙(2023)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44828号、浙(2023)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44931号、浙(2023)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45039号等175个产权证号(详见《不动产登记清单》)(具体详见房屋租赁合同附件)。意向承租方应对房屋权属性质、用途和权属资料可能对后续经营开展、获取审批许可等可能的不利影响作充分了解和预判,包括不能获得既定开设审批、无法办理租赁备案证、无法作为工商登记地址等风险在内。 (7)已知悉并同意:本次标的涉及房屋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出租方房屋原为毛坯状态,现场现有可见租赁房屋的装修及设施设备部分不属于出租方投入,存在交付前因实际使用人/投入人对装修及设施设备进行拆除或破坏的可能,故租赁房屋装修及设备设施不以目前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及设备设施的完好。意向承租方可向出租方索要项目图纸以了解房屋装修前的原始状态。且意向承租方知悉并认可,无论交付时的现状如何,对房屋交付时可能存在的除主体结构之外的质量问题和使用瑕疵、现有已有设施设备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和使用瑕疵所需的成本投入和周期均已考虑进招租底价,出租方不再安排修复或作其他投入。意向承租方应在竞租之前,自行至该房屋进行充分的踏勘与了解,并结合出租方的披露信息进行相关评估考虑。出租方对房屋的介绍与评价均为参考意见,不构成担保性约束。 (8)已知悉并同意:如本次标的涉及房屋及所属土地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收的或出租方重新规划用途须提前收回该处房屋(部分房屋)的,承租方须在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无条件退还该房屋,租金按实结算。 (9)已知悉并同意:房屋租赁相关的双方权利义务将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安全管理协议》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详细阅读《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安全管理协议》样本所载条款,并确认对条款内容已全面理解无误。 (10)已知悉并同意: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视为已经全面阅读并准确理解全部竞租文件,已认真充分踏勘、了解该房屋现状、设施及房屋环境等现状信息,对有关经营风险也已作出应有的充分预判和决策,且愿意接受《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安全管理协议》的全部条款约束,承诺履行有关承租方义务,并承担风险和责任。 (11)已知悉并同意:租金中不包含任何租赁过程中可能产生的使用费用,包括物业费、水费、电费、电话费、网络费等常规发生的使用费用,也不包括将来可能发生的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的、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税、费等。该等使用费用均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12)已知悉并同意:若承租方未按照招租公告明确的期限足额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的,则视为根本性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另行招租。承租方已向杭交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13)出租方同意首次转租,禁止二次转租。具体要求详见《房屋租赁合同》相关约定。 (14) 地上配套用房172.99平方米(含物业管理办公用房149.11㎡、封闭空间23.88㎡)、地下夹层3686平方米(无权证),不在本次计租租赁面积内,承租方使用时应切实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严格执行消防安全规范管理的有关规定。租赁期限内,若因相关监管部门要求,需要整改或拆除的,承租方承诺配合相关部门完成整改要求,自行承担相关整改费用,不因此向出租方追究任何责任或要求出租方承担相关费用。 (15)地下夹层部分空间、地上配套用房未在本次计租面积中,但作为配套用房供承租方按原设计用途进行合规使用。承租方接收租赁标的后,应确保上述空间和建筑的用途和使用合法合规,由此产生的改造等一切成本由承租方承担。 (16)本次出租标的范围不包含该物业内的三角地带(现物流使用场地)、地面及地下停车位,该部分资产出租方已另行出租给其他第三方,不属于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交付承租方使用的租赁标的。 承租方后续若对上述三角地带、停车位有使用需求,可自行向对应承租方协商,出租方可在合法合规前提下予以协助协调;但出租方不对最终协调结果、承租方能否实际取得该部分区域的使用权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协调不成的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不得以此为由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赔偿或减免租金的权利。承租方确需使用该部分区域的,须在出租方协调成功后,与出租方或对应权利人另行签署独立的租赁合同,具体权利义务以另行签署的书面协议为准。 (17)承租方明确了解租赁房屋存在部分面积被现存商户占用,并在报价和确认合同价款时予以了充分的考虑,承租方不得以现存租户占用问题及相关理由再行向出租方提出减少租金、补偿等任何主张。 租赁房屋范围内现有未空置房屋199余处(具体详见出租方提供的《出租场地占用情况明细表》,该清单明细仅供参考),涉及本次拟租赁范围的面积合计约17467.11平方米(其中包含地上商业5814.97平方米、地上办公9123.39平方米、地下商业 1067.5平方米、地下夹层1461.25平方米。现存商户情况随时间变化,具体以交付当日现场情况为准)。本次按现状整体出租资产,自新租赁合同起租日起,对现商户后续处理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相关安全维稳及消防整改责任、合规经营责任由承租方承担。出租方、杭交所及其经纪会员等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所有风险由承租方评估和承担。 (18)本次出租标的中部分在租商户存在租金拖欠情况,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方提供欠缴费用清单,由承租方负责在起租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催缴和收回,并转交出租方。 (19)承租方已完成对租赁标的的现场全面核验,完全知晓项目全部现状,明确知悉项目内仍有部分现有商户处于正常租赁或使用状态,且该部分商户已向出租方或原出租方缴纳了对应时段的房屋租金。 承租方对上述全部情况已充分知悉并自愿认可,承诺不就该等商户已支付、应付未付的租金及相关费用,向出租方主张任何返还、抵扣或补偿权利。房屋租赁合同生效后,现有商户的清退、原租赁合同平移、经营秩序维稳等全部后续工作均由承租方全权负责组织实施,由此产生的全部成本,包括但不限于解约违约金、商户损害赔偿金、维稳处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责任。 (20)承租方须承诺以下事项:①未被责令停业或破产状态;②财产未被重组、接管、查封、扣押或冻结;③最近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未出现违法、违纪、违规以及不良信誉记录;④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未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出租方通知承租方进行交付,交付时一切以交付当日实际情况为准进行交付。 (1)出租方不再对租赁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任何形式的投入,包括房屋非主体结构的修缮、现有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等。出租方不负责拟租赁范围内现存商户的处置工作,不因商户处置工作以任何形式承担任何数额、任何种类(包括名誉、金钱、预期利益等)的费用和损失,商户的交接或腾退等处置工作须由承租方自行完成。承租方形成商户处置方案后须经出租方备案,后由承租方自行负责方案的执行,并确保方案的执行不损害出租方任何利益。承租方不得以现存商户的任何争议、诉求及纠纷要求解除/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减少租金等任何主张。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租赁期限按实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起算,不再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交易成交后,承租方须缴纳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99万元封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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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1、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市城投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报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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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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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标的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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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徐女士 |
联系电话 |
0571-87797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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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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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40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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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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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附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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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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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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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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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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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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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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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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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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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4)现场勘查承诺书。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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