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某放等424户债权

  • 起始价:
    3,312,640.80
  • 开始时间:
    2025-03-04 09:00:00
报价:

起始价:3,312,640.80

交易保证金:750,000.00

交易服务费: 详见交易公告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40,000.00

优先权:否

联系咨询方式: 施先生、徐小姐  0571-85085591、0571-85085592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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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记录

 

标的名称

左某放等424户债权

标的编号

HJS2025ZC0104-1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2-18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5-03-03

转让底价

3312640.8 元

资产所在地区

福建省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联系人

施先生、徐小姐

联系电话

0571-85085591、0571-85085592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标的基本情况

债权

债权

标的名称

左某放等424户债权

债权本息合计

截止2024年3月23日,债权总额为33136888.55元,其中优先债权可受偿额为7524110元、一般债权可受偿金额为179050元、保证债权可受偿额为29700元,总可受偿金额合计为7732860元。

其他披露事项

一、重大事项提示:

1、债权法律状态、判决内容、执行情况、本金金额、欠息金额、债权总额、优先债权可受偿额、一般债权可受偿金额、保证债权可受偿额、可受偿金额合计数详见经转让方确认的《标的清单》(见附件)。标的的具体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尽职调查并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机构的基础上,对上述标的无论隐蔽的和显露的法律状态、商业价值以及潜在风险进行全面了解和判断,转让方及杭交所对未披露事宜不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意向受让方在递交报名时须提交一份《尽职调查确认书》作为报名先决条件。若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截止日前不进行尽职调查的,视为自动放弃该项权利,但仍须签署并提交《尽职调查确认书》,并视为接受转让标的实际现状。

2、受让方须承诺已对拟受让债权(包括所涉的诉讼、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了解,并对抵押物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并知情,愿意按现状受让债权,知悉并接受所有可能的瑕疵、风险。具体法院执行和过户政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

3、杭州同人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州同人评报字[2024]第173号《杭州银湖汽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拟处置全资子公司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所拥有的428户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说明详见该评估报告。

4江苏亿诚(泰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银湖汽车资产处置的尽职调查报告》对合同材料完整性、车辆抵押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说明,具体详见该尽职调查报告。

5、关于未诉债权,转让方能够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按照上述尽职调查报告披露的合同材料为准。关于已诉债权,相关权属证明文件按照法院裁判文书为准。

6、部分债权对应的抵押车辆,转让方授权抵押于宜融融资租赁(上海)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解押可能存在不确定性受让方需承担相关风险。

 

风险揭示: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交易涉及的备查文件等资料。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备查文件等资料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放弃对未披露事项的追索权;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转让方或其支行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7、转让方和受让方对合同的签署及履约情况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注册地(住所)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星街道君竹路47号帝豪花园10#楼1层16店面01室(自贸试验区内)

注册资本

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徐海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0105MA347YDU5X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其他金融业

经济类型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国资监管机构

地级市(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02539314877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

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日期

2023-02-10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决议文件名称

《杭州市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左某放等424户债权

转让底价

3312640.8元

是否设置保留价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债权进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并在《成交通知书》、《债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账户:福建银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账号:331066160018150124526 开户行:交通银行杭州武林支行)。
(3)同意对拟受让债权(包括所涉的诉讼、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了解,并对拟受让债权的保证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并知情,愿意按现状受让该债权,知悉并接受所有可能的瑕疵、风险。
(4)同意对照本债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列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条件,有权受让标的债权、已获得签署和履行本次交易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且与债务人无任何关联关系,决定申请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本项目受让不能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3、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债权转让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 2%的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期间

展示地点

杭州市上城区庆春东路2-6号金投金融大厦28层

联系人

谢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5028173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75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间签署《成交通知书》、《债权转让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债权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是否专场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40000 元

 

 

资产转让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受让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完成报名登记: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其他经济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4)尽职调查确认书。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受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受让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受让方应当按照转让方要求时间内与转让方完成确认和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文本可在信息披露期间向转让方查阅。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一、转让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受让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