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地铁1号线凤起路商业街A01+A02+B02-1商铺5年租赁权

  • 起始价:
    14.00
    元/平方米/天(不含增值税)
  • 开始时间:
    2025-10-24 09:00:00
报价:

起始价:14.00元/平方米/天(不含增值税)

交易保证金:350,000.00

交易服务费: 详见交易公告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0.50

优先权:是

联系咨询方式: 颜先生 于小姐  0571-85085586 0571-85085358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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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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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记录

 

标的名称

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地铁1号线凤起路商业街A01+A02+B02-1商铺5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5ZL1900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5-09-28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5-10-23

出租底价

14 元/平方米/天(不含增值税)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颜先生 于小姐

联系电话

0571-85085586 0571-85085358

联系地址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1、杭州地铁1号线由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建设,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出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公开招商、日常经营及管理。

2、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仅限于地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租赁房屋目前由原承租人使用,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租赁权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4、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拱墅区杭州地铁1号线凤起路商业街A01+A02+B02-1商铺招租面积约199.19㎡,若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5租赁房屋的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电容量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14元/平方米/天(不含增值税)

出租面积(㎡)

199.19

租赁期

5年

起租日

实际交付之日

免租期

2个月(自交付之日起2个月,免租期免租金租金以首年2个月租金计,自首期租金中抵扣)

租金支付要求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每两年在上年度租金单价基础上递增5%。(第1、2年不变,第三年递增5%,第3、4年不变,第五年递增5%)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四个月含税租金计(履约保证金=第一个租赁年度含税租金÷3所得值为准,小数点后四舍五入保留两位)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以《杭港地铁1号线商业场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适用于本物业条件的餐饮业态方可报名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杭港地铁1号线商业场地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杭港地铁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杭港地铁1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租金、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以出租方提供的《杭港地铁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租赁房屋用电量为180千瓦三相电,有上水、下水,具备排油烟条件。
(4)承租方承诺在租赁房屋内经营餐饮业态,须严格遵守国家及杭州制定的有关政策和法规。除非事先得到出租方书面确认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品牌、用途、营业范围。如有增加需向出租方申请,由出租方批准后方可经营。
(5)租赁房屋的电(水)等为有偿使用,出租方代收代付。承租方在收到出租方发出的付款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付款。具体以《杭港地铁1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6)意向承租方需承诺:如意向承租方(及其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或其他关联企业)与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存在合作,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意向承租方未拖欠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款项,也未与出租方或出租方的关联企业进入包括诉讼、仲裁和调解在内的争议解决程序。
(7)若意向承租方非原承租人,意向承租方需承诺:原承租人与出租方签署的租赁合同于2025年10月31日到期,承租方应无条件等待出租方清退原承租人且同意在清退完原承租人后办理本次租赁房屋的交接。
(8)租赁期内,承租方禁止擅自将租赁房屋以转租、转让、转借、调换、分租等形式给予第三方使用,若承租方有上述行为,应按当年年租金的3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且出租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合同,不返还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和预付租金,并就因承租方所造成的损失向承租方索赔。
(9)《杭港地铁1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履约保证金等资金为不含税价格(税率5%),税金成本须由承租方按约定另行支付。
(10)承租方需承诺:如果承租方之间存在下列互为关联关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
a)	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
b)	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c)	均为同一家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股50%及以上的被投资公司。
(12)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杭港地铁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交易服务费、首期租赁费、履约保证金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杭港地铁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交付完毕,租期拟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30年10月31日止。
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原承租人按要求按时腾空场地给出租方,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杭港地铁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租赁期以移交确认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约定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赁期限。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以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杭港地铁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承租方承担。

承租方资格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续存的法人。【执行标准:提供有效的法人营业执照】。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展示地点

地铁1号线凤起路站凤起商业街

联系人

赵小姐

联系电话

18667939231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35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杭州地铁1号线商业场地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杭港地铁1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0.5元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提供章程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杭港地铁1号线商业场地经营租赁合同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