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九和路520号铁汇发展中心1幢702-2室房屋2年1个月租赁权

  • 起始价:
    306,384.65
    元/年
  • 开始时间:
    2026-03-20 09:00:00
报价:

起始价:306,384.65元/年

交易保证金:100,000.00

交易服务费: 详见交易公告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5,000.00

优先权:否

联系咨询方式: 陈女士、颜先生  0571-85085587、85085596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 标的介绍
  • 所在位置
  • 交易公告
  • 交易须知
  • 标的附件
  • 交易记录

 

标的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九和路520号铁汇发展中心1幢702-2室房屋2年1个月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6ZL0366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6-03-13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6-03-19

出租底价

306384.65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联系人

陈女士、颜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5085587、85085596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九和路520号铁汇发展中心1幢702-2室房屋

坐落位置

杭州市铁汇发展中心1幢702室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32156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645.71

房屋用途

商服用地/办公用房

不动产分类

其他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使用现状

空置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不涉及

其他披露事项

1、本次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九和路520号铁汇发展中心1幢702-2室,租赁面积322.85平方米租赁面积系出租方测量面积,如租赁房屋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以实际为准,但租金成交价、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不作调整。

2、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以现状为准,租赁房屋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3、本次租赁房屋不动产权证证载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用途为商服用地/办公用房,附记载明为本宗地批准用途为商业、商务设施用地证载权利人为杭州地铁开发有限公司已更名为杭州地铁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授权委托书》,由出租方全权负责出租标的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出租方据此对外公开招租。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306384.65元/年

出租面积(㎡)

322.85

租赁期

2年1个月

起租日

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

免租期

1个月,装修免租期租金为首年1个月租金,装修免租期计入总租赁期限,承租方无须向出租方支付装修免租期租金,装修免租期租金在支付最后一期租金时抵扣。装修免租期内承租方装修与经营实际发生的水、电、燃气、网络等各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租金支付要求

一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不递增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2个月租金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办公经营使用,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等其他事项,不得有人员居住、生活。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并同意: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应自行办理经营许可等开业前的一切行政审批手续,因未能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造成的责任及经济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因租赁房屋相关证件不齐全导致承租方无法办理的除外);如在办理过程中,需要出租方提供现有资料的,出租方予以协助。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合法合规经营。
(5)已知悉并同意:租赁房屋的规划用途为商服用地/办公用房,用于办公经营使用,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等其他事项,不得有人员居住、生活。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及经营业态。如擅自改租赁房屋胡租赁用途,出租方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没收本次承租方的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6)已知悉并同意:房屋以现状进行移交,承租方租赁房屋及其自行装修部分的全部设施设备的启用、维修、保养、年检、更新、改造均由承租方负责。若现状或租赁期内因房屋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主体结构漏水、渗水及沉降等现象的,出租方需承担维修工作,与此相关的费用由出租方承担。若现状或租赁期内出现因承租方装修、改造等原因造成的房屋漏水、渗水及沉降等现象的,承租方需承担维修工作,与此相关的费用也均由承租方承担。
 (7)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如对房屋室内进行装修、对房屋结构、供水供电、消防系统、排水排污原有管道、线路、监控等进行改变、调整或扩容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手续并批准后,向出租方提供详细的书面方案及装修、改造图纸,并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才能动工,否则出租方有权责令承租方停工,如承租方拒绝停工的,视为承租方严重违约。相关装修及改造、扩容等调整涉及的所有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如出租方要求装修图纸经专业第三方审核确认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上述改变调整及房屋装修完工后,应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验收合格或备案后方可投入使用。承租方在房屋装修结束后需提供给出租方一套完整的装修竣工图。
(8)已知悉并同意:如承租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承租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承租方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管理不当或违规使用而造成房屋损失的,应由承租方负责赔偿,承租方添加的设施设备及装修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9)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应做好消防安全的自查、自纠工作,同时配合出租方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做好现场的消防安全及相关问题的整改工作。若出租方检查发现问题,承租方收到出租方或物业管理服务单位送达的《物业消防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单》等,应当按照出租方的要求限期整改,并在整改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后现状拍照交至出租方委托的物业公司相关部门备案留底。
(10)已知悉并同意:本次租赁权成交后,承租方需支付房屋物业服务费9元/㎡/月,公共能耗费4元/㎡/月,具体计费起始时间以书面协议为准。
(11)已知悉并同意:租期满后未发现《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违约现象及安全责任事故,且承租方把以该批房屋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办理完成迁出或注销手续,并经出租方验收合格,且无任何安全方面的违约情形,承租方提供保证金凭据后出租方将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全额退还承租方。
(12)已知悉并同意:在《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内,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全部/部分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转租、转让、转包、转借、交换承租权、抵押或设立其它负担,或与第三方合资、合作经营或由第三方进行承包经营,并且不得以任何方式令其他主体参与租赁商铺的经营及使用。一旦发现上述行为,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承租方应承担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
(13)同意并知悉:本次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确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租赁房屋交付:
(1)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租赁房屋交接确认书》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租赁期限按实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起算,不再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按照杭交所相关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1)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下,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2%收取。(2)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5%收取。如仅一位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可按以上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承租方资格条件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陈骏华

联系电话

13456901119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5000元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