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浙H04723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 标的编号 | HJS2020ZC065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6-0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08-07 |
转让底价 | 35400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衢州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颜先生85085596,于小姐85085358 |
一、标的基本情况
机动车 | 标的名称 | 浙H04723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 |||
品牌及型号 | 东方牌DFL4251A10 | 发动机编号 | C1010946 | ||
购置日期 |
| 登记日期 | 2012年10月12日 | ||
行驶公里数 | 661010 | 是否带指标 | 否 | ||
交强险截止日 | 2020年10月11日 | 年检有效期 | 2020年10月 | ||
所在地 | 浙江衢州 |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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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衢州杭氧物流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浙江省衢州市绿色产业集聚区华阳路28号2幢301室 | 注册资本 | 壹仟伍佰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 | 毛玲玲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800MA2DG0U949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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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衢州杭氧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决定【2019】1号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杭州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 | 杭州制氧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资产处置审批表》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浙H04723东风牌重型半挂牵引车 | ||
转让底价 | 35400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1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扣除交易保证金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次交易标的为重型半挂牵引车(不含车斗部分),原车辆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栏证载使用性质为危化品运输,车辆过户时不保证可办理出该使用性质,不保证悬挂危险品标志。 (4)意向受让方须在交易前对相关政策要求及标的现状作充分了解,并根据各地车管部门对车辆过户的相关规定自行对标的成交后过户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维修费等相关费用进行估计,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车辆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车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组织方无关。买受人已付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车辆一旦成交后,即表明受让方对标的现状的认可并愿意承担在车辆过户等相关过程中的风险,不得以此追究转让方、组织方任何责任。 (5)因各省、市、地区对于接收车辆的规定及环保标志的检验标准不同,车辆在过户过程中存在环保标志变更及不能转入当地落户的可能,转让方、组织方对此不做担保,请意向受让方提前对相关标准和政策进行了解,综合考虑自己的应价价位,车辆一经提档,车管所不予退档,请受让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 (6)本次转让的10辆半挂车平均行驶里程数达85万余公里,最长的行驶里程达120万公里,最短的行驶里程达61万公里。本批次车辆强制报废时间在2020至2022年,详见转让方提供的《标的清单》。据了解,浙江高速交警查处高速公路低速行驶违法行为要求(低于规定时速20%以下的罚款200元、记3分;规定时速为60公里/小时),本批次车辆的370、380马力的牵引车都无法在大坡道路段将车辆时速保持在48公里/小时以上。 (7)受让方接受车辆后在办理产权过户、变更手续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8)交易标的如存在违章情况,成交后由受让方负责处理,所须交纳的罚款由转让方给予补偿,但扣点由受让方自行解决。部分车辆因停驶时间较长而无法启动,如需维修的车辆,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理。 (9)本次交易车辆的公里数以评估及现里程表显示为准,存在与实际公里数差异的可能,转让方和组织方对此不做保证,请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相关情况。 (10)交易标的成交后必须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5、标的交付: (1)交易标的权证等移交及过户手续办理: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10000元后5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将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车辆购置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等资料移交给受让方。转让方配合受让方办理车辆过户、证照变更手续。受让方应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自移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转让方的协助下自行办理成交标的的产权过户、变更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车辆过户过程中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受让方承担,原车主单位需缴纳的增值税(该增值税约为交易成交价总额2%的比例)均由受让方承担。车辆保险过户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2)实物的移交: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物移交,实物移交以现状进行,移交时不再盘点,移交地为衢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华阳路28号。转让方将成交标的实物及车辆登记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等资料移交给受让方,并签署《移交确认书》即视为移交完毕,受让方受领时有异议的,应向负责交付的转让方提出。 受让方凭办理完毕过户、移交手续的相关资料退还10000元履约保证金/辆(不计息)。 (3)由于组织方已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进行了公开展示,则受让方不能以该标的存在瑕疵、缺陷而向转让方、组织方退货或要求赔偿,组织方、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受让方未及时提取成交标的的,则应支付由此可能产生的保管费用并承担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6、受让方未能在成交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确认及文件签署的,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受让方未能按约定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的,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返还,每天支付按逾期额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逾期付款超过10个工作日的,视受让方根本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杭交所、组织方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受让方进行追偿。受让方根本违约情况下,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资产交易合同》。 7、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4%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2020年 8月 5日、6日上午10至下午4时 地点:标的现场 联系人及电话:董先生18057010336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冲抵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1000元 |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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