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2290、2292号、同人路73号房屋5年租赁权

  • 起始价:
    515,800.00
    元/年
  • 开始时间:
    2026-05-29 09:00:00
报价:

起始价:515,800.00元/年

交易保证金:104,000.00

交易服务费: 详见交易公告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1,000.00

优先权:是

联系咨询方式: 陈女士、颜先生  0571-85085587、85085596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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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2290、2292号、同人路73号房屋5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6ZL084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6-05-22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6-05-28

出租底价

51580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陈女士、颜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5085587、85085596

联系地址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2290、2292号、同人路73号房屋

坐落位置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2290、2292号、同人路73号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杭房权证高新字第10128007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495.82

房屋用途

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其他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房屋证载房屋所有权人为杭州高新区(滨江)房产管理中心(后更名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房产管理服务中心),根据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房产管理服务中心与出租方签订的《滨江区直管公房非住宅移交协议》,将租赁房屋移交给出租方,据此出租方对外公开招租。

2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盛路2290、2292号、同人路73号,租赁面积495.82㎡,系证载建筑面积,若本次租赁房屋的实际面积与上述明示的租赁面积有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

3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现有交通组织、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门窗、水电表等以现场实际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构筑物的完好。

4、租赁房屋目前由原承租人使用,租期至202661止。原承租人享有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按照杭交所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若其未按照公开交易的要求办理报名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原承租人自动放弃本次公开交易的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515800元/年

出租面积(㎡)

495.82

租赁期

5年

起租日

租赁房屋实际交付之日

免租期

2个月,自交付之日起2个月,在首期租金支付时扣除。免租期包括但不限于承租方用作水电表申请及装修。该期间不计取租金,但计入总租期。免租期仅减免租金,水费、电费、通信、物业服务等各项费用承租方自行承担,提前退租不享有免租期,租金不减免(已装修开业除外)。

租金支付要求

半年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租赁期内,租金每年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首年3个月租金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经营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棋牌、游乐园等室内娱乐活动项目或存有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开设中式菜馆、面店等有油烟、起油锅的各类业态;不得开设铝合金门窗加工店、五金修配加工等业态;不得开设机动车辆维修、保养、清洗;不得经营殡葬项目;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经营项目;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不得用作车间生产等。承租方从事的各项活动均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经营不符合环保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承租方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物业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为准。装修保证金为首年3个月租金。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智慧消防预警系统费用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智慧消防预警系统费用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已知悉并同意:出租方保证租赁房屋产权无争议,如承租方在房屋内开展经营活动前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出租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出租方对于承租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方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承租方承诺且同意不就此向出租方提出任何索赔。
 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其经营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经营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自行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房屋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房屋现状、设施及房屋环境有充分了解,如因租赁房屋证载的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导致未取得前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5)已知悉并同意:装修保证金不能冲抵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费用,仅作为约束承租方进行规范装修的保证,装修完毕经物业服务单位、出租方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如承租方出现违法违规装修的,装修保证金优先用于抵扣对出租方造成的损失,不足部分由承租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承租方须支付相当于首年3个月租金的装修保证金。
(6)已知悉并同意:租赁期限内(含免租期)的物业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租赁房屋交房时,承租方应向出租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承租方安装广告牌、标示标牌、空调等设施设备的,需首先向出租方报备同意,服从物业管理规定,不得影响毗邻物业和他人正常生活、经营;政府或行业部门如有要求须办理审批或备案等手续的,需遵照执行。
(7)已知悉并同意:如在租赁期内,政府要求拆迁拆除租赁房屋的,承租方须无条件完全同意,且不属于出租方违约,并不得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8)已知悉并同意: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现有交通组织、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门窗、水电表等以现场实际为准,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构筑物的完好。
(9)已知悉并同意:租赁期限内,在未征得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批准前,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用途。
(10)已知悉并同意:本次租赁房屋交割前所涉及标的拖欠的各种费用(不限于物业服务费、水电费等)由出租方承担。意向承租方需在提出承租申请前自行了解标的配套用房水电情况。租赁期满、完成交房后才能办理退房屋履约保证金无息退还手续。
(11)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承租后未满6个月的,承租方不得提出退租。满6个月后,承租方因自身原因,需提前一个月向出租方提出书面退租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方可实施,承租方须和出租方签订《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书》。同时,承租方须向出租方支付以当年租金标准计算的2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租金按实结算。
(12)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使用房屋租赁合同范围内的商业用房,应严格遵守房屋租赁合同条款第二条租赁用途,不得单方面改变经营业态,也不得对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转租,否则出租方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①承租方在该房屋注册成立新公司的,承租方须为该公司100%控股股东, 若承租方是公司制法人的,承租方的法定代表人须同时担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若承租方是自然人的,承租方须同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②承租方在该房屋注册个体工商户的,承租方须为经营者本人,确认并遵守该房屋租赁合同的全部约定。《房屋租赁合同》中确定的承租方权利义务在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成立后全部由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承担,出租方、承租方及承租方注册变更后的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三方应该及时签署相应的变更协议,承租方作为《房屋租赁合同》的担保人,对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在《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因《房屋租赁合同》项下产生的对出租方所有的义务与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租金、各种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出租方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派费用、执行费用等)、因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违约而给出租方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担保期限为自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租赁合同期满后三年止。如该公司或个体工商户拒绝确认的,则出租方有权立即解除该合同,收回房屋,并采取断水、断电等措施,追究承租方违约责任。)
(13)已知悉并同意: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出租方无条件收回房屋,按政策面向市场公开招租,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承租方不得损坏屋内固定装修影响出租方再次出租(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14)固陵路、官河路、滨盛路直管公房适用:本次租赁房屋的智慧消防预警系统已委托浙江大华安防联网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实施服务,费用由出租方统一替服务方向承租方按实收取,该费用按年支付。承租方须同意每年的智慧消防预警系统费用以出租方委托的结果为准。首年收费标准如下:固陵路42、44号、官河路38、39、33-2号均为963元,固陵路59号为5058元,固陵路63号为1206元、滨盛路2290、2292号、同人路73号为1449元。
(15)已知悉并同意:承租方与出租方的权利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4、房屋的交接:
租赁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智慧消防预警系统费用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后,由出租方按约定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具体如下:
(1)房屋未空置的:如原承租人获得出租标的的,签订《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智慧消防预警系统费用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出租标的的交付。
原承租人未获得出租标的的,因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直至出租方实际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由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自所有款项付清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出租方仍未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的,承租方可要求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承租方已付的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智慧消防预警系统费用将不计息退还,出租方与承租方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不作退还。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的,出租方给予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期不作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5、本项目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1)若本次出租标的租金高于出租底价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2)若本次出租标的租金以出租底价成交的,承租方须支付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承租方资格条件

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本次租赁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展示地点

标的现场所在地

联系人

俞先生

联系电话

13588890376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4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智慧消防预警系统费用和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智慧消防预警系统费用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1000元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房屋租赁合同》与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