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翠苑新村三区89幢204室房屋 | 标的编号 | HJS2021ZC1394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10-1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03-18 |
转让底价 | 2398000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杭州市西湖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叶小姐 王先生 85085594 85085582 |
一、标的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标的名称 | 翠苑新村三区89幢204室房屋 | |||
坐落位置 | 翠苑新村三区89幢204室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 ||
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21)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09164号 | 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28.0㎡/房屋建筑面积92.55㎡ | ||
权利性质 | 划拨/自建房 | 使用期限 |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房屋质量、具体位置以现场实际为准,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均以证载面积为准。 2、标的房屋所有权人为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现授权委托杭州市滨江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公开处置。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区级机关事务管理服务中心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100号行政中心 | 注册资本 | 6491.72万元人民币 | |
法定代表人 | 郑定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301084701410359 | |
企业类型 | 事业单位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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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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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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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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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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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市滨江区国有零星房产公开处置批复书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翠苑新村三区89幢204室房屋 | ||
转让底价 | 2398000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该标的为专场项目的标的,意向受让方根据意向标的数量选择缴纳交易保证金份数,每份保证金为200000元。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相应份数的交易保证金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若受让方需要委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简称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签署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成交价2%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 对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让方申请用杭交所指定的银行商业贷款支付成交款项并获得银行核准的,须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付款,交易服务费及预付成交价2%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余款用银行贷款支付(《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首付款)。 若银行审核后不同意贷款的,受让方应自银行贷款审核不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首付款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后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受让方需自行了解是否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受让房屋无法过户,受让方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及经纪会员无关,受让方已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4)在办理房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5)本次交易标的目前土地使用类型为划拨,在办理标的权证过户时,土地使用类型会变化,因土地使用类型变化引起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受让方承担。 (6)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6)已知悉: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可以重新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行办理,但是否可以重新开户不在转让方合同义务范围内,具体按照交易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7)已知悉: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设施等。标的房屋长时间未使用,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已知悉:如有户口未迁出的情况发生,转让方通知原户主把户口迁出,但有关学区房孩子能否就读的情况请受让方自行查证,对此转让方不做承诺。 (9)已知悉:本次交易标的,受让方需按房产所在小区物业管理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 (10)同意并知悉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如果选择银行贷款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意由杭州产权交易所对受让方支付到产金所账户个人中心-未使用资金的首付款进行扣除。 (11)已知悉: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4、交易标的的交付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5、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受让方不依《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等约定按期足额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视为受让方毁约,每天支付按逾期额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7个工作日的,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等文件,且不再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归转让方所有。已付的交易资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经纪会员、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受让方进行追偿。 6、本项目受让方须支付成交价款的2.5%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2021年10月20日 地点: 标的现场 联系人及电话:叶小姐 王先生85085594 85085592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首付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期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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