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拱墅区小河路271号 | 标的编号 | HJS2020ZC0072-2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7-2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10-15 |
转让底价 | 2829985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杭州市拱墅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陈小姐 颜先生 叶先生 张小姐 0571-85085587、85085596、86892316、85085370、18966163956。 |
一、标的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标的名称 | 拱墅区小河路271号 | |||
坐落位置 | 拱墅区小河路271号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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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18)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100185号 | 用途 | 商服用地/非住宅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10.80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97.68平方米 | ||
权利性质 | 出让/存量房产 | 使用期限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47年08月07日止 | ||
其他披露事项 | 1、该交易标的目前在租,租赁期限2018年8月1日-2021年7月31日。 2、该交易标的原承租人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33-35号12、13层 | 注册资本 | 叁拾亿贰仟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 | 胥东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470102706G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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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公司处置观音塘居安坊10-20-102等37处房产的董事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一百九十九次会议)、《杭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同意怡静坊6幢21号501室等31处房产调价的董事会决议》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拱墅区小河路271号 | ||
转让底价 | 2829985 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该标的为专场项目的标的,意向受让方根据意向标的数量选择缴纳交易保证金份数,每份保证金为100000元。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相应份数的交易保证金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4、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 (2)同意下述交易资金的支付方式: ①选择一次性付款方式: 受让方须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付清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抵扣受让方应付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款)。若受让方需要委托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成交价4%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 ②选择银行贷款支付方式: 对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让方申请用经纪会员指定的银行(非住宅类房产指定银行为浦发银行)商业贷款支付成交价款并获得银行核准的,按约定的期限(通过浦发银行贷款的, 须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付清首付款和交易服务费及预付成交价4%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等交易资金(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抵扣受让方应付的首付款),同时向银行提交申请贷款的相关资料(详见银行提供的资料清单)。银行经审核,认为可以提供银行贷款的,通知杭交所和受让方,余款由银行贷款支付,受让方应积极配合。若由于受让方的原因,银行核准后没有放贷的,受让方应自收到银行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已付的首付款可冲抵相应的成交款)。 (3)同意杭交所经转让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并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若因受让方原因造成所成交的房屋无法过户,所缴纳的购房款损失及其他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无关,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 (5)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6)同意成交标的交割前所涉及标的拖欠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转让方承担,相关费用由受让方先行垫付,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重新开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7)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等。标的房屋长时间未使用,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8)我方知悉并承诺:本次交易标的目前在租,带租约对外交易,原承租人放弃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本次交易成交后,受让方须无条件继续履行转让方与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直至租赁期满。受让方付清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和承租人办理原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并负责与受让方及承租人结算相关的租金,受让方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付清日(含)前的租金由转让方收取,受让方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付清日(不含)后由受让方收取,若转让方已预收租金的,转让方与受让方按实际结算,多退少补。 5、资产交割 受让方按时足额付清上述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由经纪会员通知转让方,经纪会员协助转让方按照下述约定和受让方办理成交标的的移交手续: (1)房地产权证的移交及过户手续办理:受让方一次性支付交易资金且自行办理过户手续的,受让方付清上述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将房地产权证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应自移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转让方或转让方指定的第三人的协助下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若受让方委托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办证服务。 如由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原因无法办理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在办理房地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2)实物的移交: 带租约房产:待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房屋租赁合同出租关系变化之日起即视为交易标的实物移交完毕。 若受让方为承租人的,则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为移交完毕。 若受让方为承租人外的其他受让方的,受让方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协助受让方和承租人办理原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出租人为受让方,租赁关系变更完成即视为转让方向受让方完成了交易标的的移交手续。 6、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受让方逾期支付上述款项的,每天支付按逾期额万分之五计算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经纪会员、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7、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2020年10月13日—10月14日上午10:00—下午4:00 地点:在标的所在地展示 联系电话:85085587、17858511428(转让方) 看房请提前一天预约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可抵扣受让方应付的最后一笔成交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刊登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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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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