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长河街道聚才路239号火炬创新中心3号楼3-4区域房屋7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2ZL1005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7-2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2-06 |
出租底价 | 7 元/平方米/天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颜先生,叶先生 85085596,86892316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长河街道聚才路239号火炬创新中心3号楼3-4区域房屋 | ||
房屋坐落 | 长河街道聚才路239号火炬创新中心3号楼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 | |||
共有情况 | / | 规划用途 | / | |
房屋性质 | / | 建筑面积 | / | |
土地使用证号 | 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67465 | |||
地类(用途) | 商服用地 | 使用权类型 | 出让 | |
终止日期 | 2058-12-17 | 使用权面积 | 4641㎡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房屋土地权利人为杭州张家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等6家合作社,建设单位为杭州滨江区留用地开发运营有限公司,根据滨江区长河街道六社区三产统筹开发项目留用地统筹开发协议中约定“统租经营模式”,由杭州滨江区留用地开发运营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统租经营主体,对所有的地上物业进行统租经营。出租方据此对租赁房屋公开交易。2、本次租赁房屋租赁面积约为390㎡,位于3号楼3-4区域(详见附件:平面图),租赁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证,仅能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土地证作为权属证明文件,租赁房屋尚未办理完成竣工验收。出租方在完成租赁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承租人付清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后进行租赁房屋的交付。3、房屋租赁面积系出租方测绘所得。若实际面积与上述租赁面积有差异,本次租赁计租面积实际以交付时双方确认的实际面积为准,本次交易资金不作调整。4、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结构、设施设备、招租面积及水、电容量等以现场实际为准。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7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390 | |
出租期限 | 7年 | |
起租日 | 以实际交付为准 | |
免租期 | 装修免租期为90天,以租赁期开始计入租期不计租金体现 | |
租金支付要求 |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 |
租金调整方式 | 年租金每三年递增10%,直至租赁期满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首年租金一个月租金计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租赁期间涉及到的水费、电费等使用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 |
出租用途要求 | 银行。租赁期内不得改变经营业态,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对该物业进行整体转让、分租及转租等。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详见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并在《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一次性支付租赁保证金、交易服务费(以到账时间为准)。首期租金按《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2)同意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根据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67465权证载明,地类用途为商服用地,使用权面积为4641平方米,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承租方承诺对上述物业权证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物业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如因租赁物业证载的地类(用途)和租赁用途不一致而导致未取得前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物业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4)租赁房屋目前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承租方承租房屋前,须实地察看该租赁房屋,对租赁房屋的现状、周边环境进行全面了解认可,并同意租赁房屋按房屋竣工验收备案后现状交付,因办理时间难以确定,出租方不作承诺,承租人须同意无条件等待。 (5)承租人知悉并同意:出租方在完成租赁房屋的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且承租人付清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后进行租赁房屋的交付。 (6)本次交易出租方和承租方相关权利、义务以《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交易标的的交付和违约责任以《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约定为准。 4、本次交易有两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成交的,杭交所有权向承租方收取第一个计租年度租金一个月租金计收的交易服务费;若本次交易只有一个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杭交所有权向承租方收取第一个计租年度半个月租金计收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执行标准:提交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依法颁布的《金融许可证》】 | |
是否接受联合体承租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期间 地点:标的现场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唐13750839973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等交易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租赁保证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是否专场 | 否 | |
加价幅度 | 0.05元 |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和《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本《须知》的规定。
三、本次在线报价标的信息详情详见杭交所网站披露信息。杭交所网站上展示的标的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杭交所不对标的做任何担保。杭交所对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标的状况,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四、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
五、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系统”,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系统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七、意向承租方报名程序如下:
(一)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1、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在线上传以下电子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4)提交具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授权机构依法颁布的《金融许可证》。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不通过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开始当日11时前进行调整并重新提交。
2、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确认付款。
意向承租方应当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30时前进入系统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二)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系统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八、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系统参与报价:
1、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2、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3、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阶段和延时报价阶段组成。自由报价阶段,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即进入延时报价阶段,延时报价阶段由延时报价周期组成。在一个延时报价周期内,如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延时报价周期;未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4、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九、在线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
十、承租方应当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与出租方签约。
十一、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二、交易过程中,杭交所可以依据出租方申请作出或直接作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三、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承租申请材料以及签署的文件,与杭交所《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本《须知》和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附件等,一并构成本项目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房屋租赁合同样本(银行).docx
附件-平面图.png
附件-承诺函.docx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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