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蓝郡华庭部分住宅、商铺、车位使用权包销代理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3ZC074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3-05-2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3-06-15 |
转让底价 | 5700000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是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施先生、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1、0571-85085366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标的基本情况
房屋建筑物
房屋建筑物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蓝郡华庭部分住宅、商铺、车位使用权包销代理权 | ||
房屋坐落 | 详见标的清单 | |||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 土地使用证号 | |||
房屋性质 | 土地性质 |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 | |||
不动产分类 | 房屋规划用途 | |||
实际用途 | 共有情况 | |||
租赁情况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合作为代理销售模式,转让方给予受让方对外独家销售权及商铺、车位使用权售价定价权。受让方需严格按照住宅备案价进行销售。转让方提供上述住宅房源备案价及商铺编号、车位编号(详见附件)2、项目采用独家包销代理方式。受让方自行组织渠道和销售工作。3、对本项目的代理期限:自《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60天止。4、代理期内的销售指标:受让方完成包销代理住宅、商铺及车位使用权100%销售率。代理期限内未完成的住宅、商铺及车位使用权,由受让方或受让方指定房屋购买人(其中住宅购买人需有购房资格)买断,网签时间可适当延后,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网签前可以更名。根据房管局的相关要求,本楼盘上述住宅和商铺需集中安排签约,可分批安排集中签约,具体流程需遵循房管局的相关规定。以上销售指标建立在转让方保证正常销售的基础上,若因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变化,严格控制房地产销售,使房地产市场或运营节点发生重大变化,影响销售进度,则双方对上述销售指标另行协商。5、部分住宅存在抵押,抵押权人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俶支行。抵押权人未进行任何放款,转让方承诺在网签前解除抵押。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运河协安置业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
注册地(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良渚路143号 | 注册资本 | 5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郑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10694560327C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其他服务业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州协安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 |||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662320062R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
决议文件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蓝郡华庭部分住宅、商铺、车位使用权包销代理权 | ||
转让底价 | 57000000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包销代理合作协议》,并在《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州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包销代理费用的20%)(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可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不足部分予以补足)(以到账时间为准); 剩余包销代理费用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自行结算,受让方应自《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60天内向转让方指定帐户支付剩余包销代理费用。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再转为包销代理费用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同意并承诺其已对照本包销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列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条件,决定申请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本项目受让不能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4)同意受让方不得擅自与认购者修改转让方审定之《定金合同》、《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之任何条款; (5)受让方发布销售宣传广告的,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并经转让方审核确认,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在合作期内的销售讲解内容不得超越转让方提供的文件图纸的约定范围,如受让方的讲解超出该范围,并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为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在销售过程中,如发生该范围内未涉及内容,受让方不得私自解释或承诺; (6)受让方及受让方向转让方提供渠道服务的人员,不得向任何人自称或者暗示自己是转让方的工作人员,不得以转让方名义向客户收取任何费用; (7)受让方可以指定房屋购买人分批支付房款,分批期限不超过30天。 (8)受让方在签订《包销代理合作协议》后,转让方可配合受让方的销售要求协调金融机构做好按揭贷款。受让方销售的住宅涉及按揭贷款的,则受让方有义务及时按金融机构要求收集好客户按揭贷款所需的资料。 (9)出售并交付购房业主的物业费由购房业主承担,若自《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60天内未出售的物业费由转让方承担。超出60天的,该未售出部分的物业费则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负责销售现场的日常管理及运作,负责客户的接待、签约、分析与跟踪,处理好销售过程中出现的客户纠纷或投诉,处理结果须向转让方通报。 4、本项目标的交付及其他权利义务以附件1《包销代理合作协议》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按照如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1)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的,受让方须支付成交金额1%计的交易服务费; (2)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的,受让方须支付成交金额2%计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须提供营业执照、章程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意向受让方为中介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住房和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资质有效期内的中介机构查询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并提供附件2《承诺书》】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在标的所在地展示 |
联系人 | 邬红珍 | 联系电话 | 0571-56758698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14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包销代理合作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
是否专场 | 否 |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00 元 |
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受让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4)意向受让方为中介机构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提供住房和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资质有效期内的中介机构查询记录或其他证明材料)。
(5)承诺书。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受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如为专场项目,竞买人的当前最高报价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受让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包销代理合作协议》文本与转让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一、转让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受让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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