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房屋2年租赁权

  • 起始价:
    4,304,100.00
    元/年
  • 开始时间:
    2023-05-05 09:00:00
报价:

起始价:4,304,100.00元/年

交易保证金:1,000,000.00

交易服务费: 详见交易公告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10,000.00

优先权:是

联系咨询方式: 王先生 陈小姐  0571-85085582 0571-85085559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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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所在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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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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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交易记录

 

标的名称

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房屋2年租赁权

标的编号

HJS2023ZL0408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3-04-19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3-05-04

出租底价

4304100 元/年

房屋所在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联系人

王先生 陈小姐

联系电话

0571-85085582 0571-85085559

联系地址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1幢房屋

坐落位置

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1幢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余房权证良字第12120180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20.22

房屋用途

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工业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抵押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2幢房屋

坐落位置

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2幢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余房权证良字第12120181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2.44

房屋用途

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工业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抵押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3幢房屋

坐落位置

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3幢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余房权证良字第12120182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9011.99

房屋用途

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工业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抵押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4幢房屋

坐落位置

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4幢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余房权证良字第12120183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2574.95

房屋用途

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工业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抵押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5幢房屋

坐落位置

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5幢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余房权证良字第12120184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2574.95

房屋用途

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工业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抵押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6幢房屋

坐落位置

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6幢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余房权证良字第12120185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18.55

房屋用途

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工业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抵押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7幢房屋

坐落位置

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7幢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余房权证良字第12120186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30.37

房屋用途

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工业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抵押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屋名称

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8幢房屋

坐落位置

良渚街道储运路107号8幢

不动产登记号/房产证号

余房权证良字第12120187号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50.17

房屋用途

非住宅

不动产分类

工业用房

其它权力情况

抵押

使用现状

出租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其他披露事项

1、租赁房屋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储运路107房屋房屋坐落为良渚街道储运路1071-8作为一个标的整体出租,租赁面积约为14293.64平方米,若租赁面积与实际面积为差异的,以实际面积为准,面积误差不调整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2、租赁房屋现已出租。租赁房屋质量、房屋内设施、设备等均以移交时的现场现状为准。

3、原承租人对本次租赁权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承租权,原承租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次交易相关规则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若其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受让申请、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

4、租赁房屋内有2吨货一台,和其他楼层共用。出租方可提供不超过500千瓦时的电量。

5、出租方提供地下车库1个车位给承租方有偿使用,车位使用费300/月。

6、本次租赁房屋已设定抵押权,他项权利登记尚未注销,他项权利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出租底价

4304100元/年

出租面积(㎡)

14293.64

租赁期

2年

起租日

实际交付之日

免租期

租金支付要求

一季一付 先付后用

租金调整方式

不递增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以第一年租金的20%计(即租赁保证金)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以《储运路107号整体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出租用途要求

办公、仓库(粮油仓库、食品仓库或其他非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有毒、有害等物品仓库)或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产业等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以《储运路107号整体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 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储运路107号整体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并在《成交通知书》、《储运路107号整体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为准)。
(2)同意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本次租赁的业态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房屋规划用途和房屋既有结构、设计、消防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租赁房屋的地类(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根据余房权证良字12120180----12120187号证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所示:1幢规划批建用途为地磅房,2幢规划批建用途为门卫,3幢规划批建用途为食品车间,4幢、5幢规划批建用途为原粮仓库,6幢规划批建用途为配电间,7幢规划批建用途为门卫,8幢规划批建用途为公厕。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的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承诺对上述房屋权证证载的用途和租赁房屋现状、设施及物业环境有充分了解。如因租赁房屋证载的(规划)用途与租赁用途不一致而导致未取得前述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未经出租方书面确认同意,承租方不得擅自变更租赁用途,否则出租方有权立即终止《储运路107号整体租赁合同》,并保留行使其他索赔的权利。未经出租方书面确认同意,承租方不得转租、不得抵押、不得设置担保。
(6)承租方已对该租赁房屋的用途、性质、内外建筑结构、房屋质量、附属设施设备、周边环境、道路交通、区域规划以及房屋抵押等情况作了实地勘察和详尽了解,经慎重考虑后同意租赁该房屋。
(7)出租方承诺在租赁房屋交付承租方时,供应给承租方的总用电量能满足仓储及生活需要。承租期间如承租方增添大功率设备,在不增加容量费的前提下,出租方尽量供给,如需增加容量费,则扩容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7)出租方和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具体以出租方提供的《储运路107号整体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租金房屋交付: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付,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1)若承租方系租赁房屋的原承租人,按约定付清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即视作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
若承租方为非原承租人,承租方付清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由出租方负责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因清退并腾空租赁房屋时间难以确定的,出租方不承诺具体交付时间,承租方应同意等待租赁房屋的清退后交付,租赁期顺延,互不追究责任。出租方向承租方交付房屋时,出租方和承租方签署移交确认书,明确租期和租金计算的起始时间。在双方签订《储运路107号整体租赁合同》后,若承租方等待接收房屋的时间已超过三个月且因客观原因出租方仍无法腾空房屋向承租方交付的,在房屋实际交付前承租方可要求终止《储运路107号整体租赁合同》,并要求退回已付的首期租金(不计息)、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交易服务费不退还。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储运路107号整体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2) 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延期交付。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4、本项目承租方须按以下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下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额的2%计取。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交易服务费按各年累计租金额的1.5%计取。

承租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成立时间不少3年,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法人。【执行标准:截至信息披露截止日意向承租方营业执照证载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并提供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100 万元的证明材料,不限于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出资的银行进账证明)等】。

踏勘安排

展示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展示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

王先生

联系电话

0571-85085582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100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储运路107号整体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储运路107号整体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是否专场

加价幅度

10000元

 

 

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房屋出租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承租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承租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供截止至信息披露期满之日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章程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意向承租方须提交其有效的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证明材料,不限于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股东出资证明(及出资的银行进账证明)等证明文件。

(4)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承租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承租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承租方

如为专场项目,竞买人的当前最高报价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承租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承租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储运路107号整体租赁合同》样本出租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一、出租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