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服务费收费办法 (试行)
发布日期:2022-12-30 10:50:35为服务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称“经营权”)依法规范交易,保证经营权交易平台持续高效运行,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经营权交易服务费,是指按照《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规则》的规定,在交易平台进行经营权交易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
二、经营权交易服务费,以同一个经营权在交易平台的历史成交次数为准,按下列情形收取:
本次交易属于历史以来第1次交易的,交易双方均不收取交易服务费;
本次交易属于历史以来第2次交易的,交易双方分别收取650元交易服务费;
本次交易属于历史以来第3次及以上交易的,交易双方分别收取1000元交易服务费。
三、经营权交易成交且办理完结权证变更登记手续的次数,视为本办法所称的历史成交次数。
四、经营权交易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有资产转让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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