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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6-05-13 16:3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进行的在线报价行为,根据杭交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交所采取在线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在线报价是指信息披露公告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通过杭交所指定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公告期间通过杭交所指定系统提出受让申请,受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取得报价资格的合格意向受让方。

本办法所称多次报价,是指在杭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通过杭交所指定系统进行动态递增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的竞价方式。

本办法所称一次报价,是指在杭交所的组织下,竞买人通过杭交所指定系统,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提交报价,确定最高报价方的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

第五条 杭交所负责在线报价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并对竞价活动进行见证。

 

第二章 在线报价基本程序

 转让方采用在线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转让标的设定的报价时间和期限、加价幅度等内容。

第七条 在线报价采用多次报价方式的,可以选择专场项目形式。

专场项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类型标的组成的资产包,报价形式分为并行报价和串行报价。采用并行报价的,对同一个资产包中的标的同时开始报价;采用串行报价的,对同一个资产包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

转让项目设定为专场项目且设定交易保证金的,该项目中每个转让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应当相同。意向受让方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第八条 采用在线报价方式的项目,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应当接受并遵守杭交所交易须知。

交易须知主要包括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以及竞买人应当遵守的规则和规定等内容。

第九条 各竞买人应当在在线报价活动期间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报价。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除专场项目外,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和交易须知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在线报价成交的,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完成签署成交合同,并按照规定交纳服务费用和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后,办理标的交割手续。

 

 在线报价方式

第一节 多次报价

第十一条 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杭交所指定系统,在规定的应价时间内自行报价。

第十二条 多次报价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为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不少于5分钟。

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自由报价期一般从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开始,同一个资产包中的标的的自由报价期时间应当一致,每个标的不少于5分钟

第十三条 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除涉及优先购买(承租)权情形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转让项目设定为专场项目且设定交易保证金的,同一个资产包中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第十四条 涉及优先购买(承租)权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易须知,并参照杭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中关于场内行权-过程行权的有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二节 一次报价

第十五条 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杭交所指定系统,在规定的报价时间内进行一次报价。

第十六条 一次报价的期限不少于5分钟。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最高报价方。除涉及优先购买(承租)权情形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第十七条 在线报价活动结束后,杭交所应当在系统公示报价记录。

第十八条 涉及优先购买(承租)权情形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交易须知,并参照杭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中关于场内行权-结果行权的有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系统的用户,在系统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第二十条 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第二十一条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方式如下:

多次报价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累计自由报价期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一次报价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