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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规则-数字化交易平台

发布日期:2021-07-30 11:16:46

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以下称“数字化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行为,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数字化交易平台,是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称“阿里拍卖平台”)合作成立交易平台。

第三条 交易行为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转让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并向杭交所提出信息披露申请。

 转让方应当对信息披露申请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六条 杭交所对信息披露申请的规范性进行审核。

 

三章 发布转让信息

 符合规范性要求的,依据转让方提交的信息披露申请内容,杭交所和阿里拍卖平台同步对外发布信息披露公告。

 转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申请书中明确信息披露期限。信息披露期限信息披露公告发布次日起计算。

第九条 信息披露期间转让方不得无故变更信息披露内容。如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视情况相应延长或重新计算信息披露时间

第十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且不变更信息披露公告内容的,转让方可以申请延长信息披露时间,每次延长时间应当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申请延长信息披露时间的,本次信息披露活动自行终结。

转让方申请延长信息披露时间的,应在信息披露前在信息披露申请书中明确,或在信息披露截止前以其他书面形式申请。

第十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以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

 

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十二 意向受让方应在信息披露截止前向杭交所提出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受让申请的内容和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杭交所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受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按时到账的意向受让方,即为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五章 组织竞价活动

 信息披露期满,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应当在信息披露规定的竞价时间登录阿里拍卖平台进行报价。

意向受让方进行报价前,应当在阿里拍卖平台完成注册及实名认证。

第十六条 竞价期间,意向受让方可以对标的充分报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应当不低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并应当按照加价幅度的整数倍进行加价。

第十七条 在信息披露规定的竞价结束时间前5分钟内产生新的报价的,竞价结束时间会在新的报价时间的基础上延长5分钟;未产生新的报价的,竞价活动结束,当前最高报价的出价人即为受让方,当前最高报价即为成交价。

第十八条 标的设有保留价的,意向受让的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第十九条 优先权人参与报价的,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六章 组织交易签约

二十 杭交所根据竞价结果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格。

第二十一条 受让方确定后,交易双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及时签订交易合同或其他成交确认文件。

 

七章 结算交易资金

二十二 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

二十 交易资金以人民币计价,通过杭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因特殊情况不能通过杭交所结算的,转让方应当向杭交所提供转让行为批准单位的书面意见。

二十 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根据约定转为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

  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由杭交所无息返还。

二十 数字化交易平台的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杭交所相关收费办法收取。

 

第八章 附则

二十六 交易过程中出现中止终结情形的,参照杭交所相关中止和终结规则执行

二十七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参照杭交所相关争议调解规则办理。

二十八 杭交所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规范性形式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适格、处置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二十 交易的具体工作流程、其他事项等参照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的规定执行。

三十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交易活动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规则杭交所责解释。

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