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用户帮助

建德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9-07-24 16:55:17

建德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建德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的农村产权交易行为,维护交易秩序,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杭产权政办〔2010〕13号)、《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及《建德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建政办函[2016]1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建德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杭州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农交所”)、建德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农权交易中心”)和建德市各乡镇(街道)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农权交易分中心”)三级组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机构”)。农权交易中心、农权


交易分中心负责建德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的具体工作,杭农交所为农权交易中心提供网上交易竞价系统和交易资金结算、业务指导、培训等服务。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产权转让主体(以下简称转让方)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交易机构发布农村产权转让信息,公开交易农村产权的活动。

第四条 交易各方应当遵循法律法规,自愿、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规则,共同维护市场秩序,保证农村产权交易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 建德市所辖农村集体产权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交易的,应当在农权交易中心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流转交易必须进入农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流转交易,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入农权交易中心流转交易。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不含)以下的须进入乡镇(街道)交易分中心交易,由乡镇(街道)负责审核、发布;标的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须进入农权交易中心交易,由农权交易中心审核、发布。

第六条 通过建德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适用本规则。

第七条 下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范围适用本规则: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山改地经营权;

(三)农村集体水面经营权;

(四)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

(五)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包括农村房屋租赁权出租);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使用权、设备所有权;

(七)农林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八条 转让方须按照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通过所在地的乡镇(街道)交易分中心或农权交易中心提出转让申请。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转让申请与承诺、转让标的简况、转让方基本情况以及交易条件等。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由农权交易中心统一制订。转让方应如实、完整填报并签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可在农权交易中心网站下载打印。

第九条 转让方提出流转交易申请的,应向交易机构提交如下纸质文档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

(二)转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三)转让标的权属证明文件;

(四)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备案情况;

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标的额在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同意交易的决议,并提供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备案表;

(五)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或转让底价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六)其他文件。

第十条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 转让方提交的材料符合齐全性和合规性要求的,农权交易中心或农权交易分中心应当予以接收登记。

第十二条 农权交易中心或农权交易分中心在收到转让方递交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披露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审核通过后,农权交易中心或农权交易分中心向转让方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受理通知书》,并通过农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审核不通过的,农权交易中心或农权交易分中心将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

第三章 披露转让信息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交易转让信息在农权交易中心网站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披露期限。信息披露期自农权交易中心网站披露次日起计算,信息披露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及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信息披露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期按工作日计算,遇法定节假日以政府相关部门公告的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或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的价格。

第十七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可在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的情况下,申请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长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转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前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中明确信息披露的延长期限或在信息披露截止前以其他书面文件形式申请延长信息披露期限。未申请延长信息披露的,信息披露期满信息披露自行终结。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转让方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期按照第十三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村集体资产再次流转交易的流转交易价格低于决议中流转交易底价的,转让方应提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书面文件。                             

第四章  登记受让意向

第二十条 在农权交易中心流转交易的项目采用建德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网上交易,该网上交易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旗下产金所O2O交易系统。意向受让方须按照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操作。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期间登录“建德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网上交易”网站上传产权流转交易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并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视为提出受让申请。

第二十二条 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申请及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并确认已知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公告》载明的所有内容和交易条件,做出相关承诺。

第二十三条 农权交易中心或农权交易分中心对意向受让方的受让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未通过的,农权交易中心或农权交易分中心告知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上传受让申请电子资料。

第二十四条 交易保证金已支付成功但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农权交易中心或农权交易分中心发起退款申请,杭农交所负责退款。杭交所在交易结束次工作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意向受让方选择的退还路径及时退还,退还时间以款项划出时间为准(不计息)。

第五章  交易签约

第二十五条 报价活动结束后,农权交易中心在交易系统公布成交价。

第二十六条 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推送《成交通知书》,受让方可通过系统打印《成交通知书》。受让方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农权交易中心或农权交易分中心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交易记录,并与转让方签署相关合同文件。

第二十七条 交易合同生效后,成交结果通过农权交易中心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结算交易资金

第二十八条 交易资金包括交易保证金、交易价款和交易服务费等,应当以人民币计价,通过杭农交所指定资金监管账户结算。

交易保证金是意向受让方按信息披露要求向杭农交所指定资金监管账户交纳的用于保证意向受让方遵守交易规则、履行承诺的货币资金。

交易价款是受让方根据资产交易合同的约定通过杭农交所指定资金监管账户向转让方支付用于购买转让标的的货币资金。

第二十九条 受让方须根据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杭农交所指定资金监管账户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第三十条 受让方将交易价款支付至杭农交所指定资金监管账户后,由杭农交所向受让方出具收款凭证。对符合交易价款划出条件的,杭农交所应当凭转让方出具的收款凭证及时向转让方划出交易价款。

第三十一条 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杭农交所的收费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杭农交所在收到服务费用后,应当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二条 交易资金实行统一进场结算制度。杭农交所组织收付交易资金,保证结算账户中交易资金的安全。农权交易中心、农权交易分中心不收付交易资金。

第七章  交付转让标的

第三十三条 受让方按照约定支付交易资金后,交易双方自行及时办理标的交付手续。

第八章  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双方按照交易合同约定付清相应交易资金后,农权交易中心、农权交易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五条 《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使用统一格式打印,不得手写、涂改。

第三十六条 转让标的权属转移需进行变更登记的,交易双方凭相关材料及《产权交易鉴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章  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三十七条  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权交易中心、农权交易分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农权交易中心认为必要并经产权行政主管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 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权交易中心、农权交易分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向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书面申请,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条 交易中出现中止、终止情形的,应当在农权交易中心网站公告。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农权交易中心或农权交易分中心依据本规则进行的各项审核均为规范性审核,不承担包括但不限于保证交易方主体资格合格、交易权限完整、交易标的无瑕疵、交易双方做出的声明及承诺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完整准确等一切责任。交易双方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第四十二条 交易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向建德市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部门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 优先购买权人的,须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披露期内向农权交易中心或农权交易分中心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否则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农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2019年7月12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