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规则
发布日期:2023-12-18 14:10:07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以下称“经营权”)交易行为,保障经营权交易有序开展,根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经营权交易应当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设立的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平台系统(以下称“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经营权交易,是指经营权持有人将经营权或经营权及相应车辆通过交易平台进行转让的行为。
第四条 经营权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受理转让申请
第五条 转让方提出经营权转让申请的,应当通过交易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经营者身份证,自然人提交身份证;
(二)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企业法人提交章程、同意转让的决策文件;
(四)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证;
(五)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
(六)杭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六条 转让方提出经营权及相应车辆同时转让申请的,除第五条(一)至(四)外,还应当通过交易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三)道路运输证;
(四)杭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转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条 杭交所在收到转让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及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由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进行复审。
第九条 转让方应当以本人名义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2万元。
转让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以个体工商户或者经营者名义交纳。
第十条 转让申请审核通过后,转让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确认付款。
第三章 受理受让申请
第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提出意向受让申请的,应当先通过交易平台提交相关资质文件:企业法人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提交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提交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自然人提交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资质文件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资质文件审核通过后,意向受让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提交下列意向受让申请材料: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经营者身份证,自然人提交身份证;
(二)杭交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杭交所在收到意向受让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资质文件有效期内以本人名义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2万元。
意向受让方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以个体工商户或者经营者名义交纳。
第十六条 意向受让申请审核通过后,意向受让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对交易保证金进行确认付款。
第四章 发布信息、撮合报价
第十七条 转让方或意向受让方确认付款后,杭交所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经营权转让信息或经营权意向受让信息。
第十八条 经营权转让信息发布内容包括经营权信息、意向转让价格等。同时转让相应车辆的,信息发布内容还包括车辆基本信息。
第十九条 经营权受让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受让意向、是否愿意一并受让车辆等。
第二十条 经营权交易一般采取撮合交易方式进行,交易双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自主申请,双向选择。
第二十一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对意向项目进行报价。
第二十二条 转让方通过交易平台对认可的意向受让报价进行确认,即表示成交,该报价为成交价,作出该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
第二十三条 转让方在确认报价前有权通过交易平台撤回转让申请。
在转让方确认报价前,意向受让方有权通过交易平台撤回意向受让申请或撤回报价并重新报价。
第二十四条 成交后,交易双方通过交易平台取得《成交通知书》。交易双方均为自然人的,应当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交易平台在线签署《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称“《转让合同》”);其中一方或双方为非自然人的,应当在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携带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转让合同》。
第五章 结算交易资金、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五条 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保证金和交易价款。交易资金应当以人民币计算,通过杭交所指定账户以货币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 《转让合同》签署当日,转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
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冲抵的,应当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交纳差额部分。
第二十七条 转让方按《转让合同》约定付清交易服务费,且受让方按《转让合同》约定付清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杭交所向交易双方出具《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双方取得《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交易凭证》后,转让方应当配合受让方办理经营权或经营权及相应车辆的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杭交所在收到权证变更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价款和剩余交易保证金返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第三十条 经营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杭交所相关收费办法收取。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交易双方或一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一)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对方损失的;
(二)拒绝签署或未按规定时间签署《转让合同》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造成对方损失的。
交易双方自行协商确定或通过司法途径确定损失额后,由杭交所从不予退还的交易保证金中支付。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对经营权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经营权交易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应当按照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杭交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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