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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持有登记和运输证许可办理有关事项的工作指引

发布日期:2025-08-06 15:18:52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针对近年来出现的我市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在“市区与各区之间”“各区与各区之间”出现“跨区转让”的实际情况,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巡游出租车经营权持有登记和运输证许可办理具体工作,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强调和明确如下:

一、总体规定要求按照条例规定,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按照有关规定转让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出让方的车辆经营权予以收回并注销其持有登记,同步注销相应经营权对应的巡游出租车运输证;对受让方给予办理车辆经营权持有状况登记,并依据经营权持有人申请,依法颁发巡游出租车运输证许可。

二、市区两级分工按照我市巡游出租车行业管理的历史延革,萧山、余杭、钱塘、临平、富阳、临安服务中心(管理中心、保障中心、发展中心)根据巡游出租车车辆经营权原始投放地分区实施登记管理,落实属地经营权持有登记和运输证许可办理等事务。同时,根据我市出租车“同城一体化”改革实际和法规要求,各区均系以市交通运输局名义实施相关登记管理和许可办理工作

三、跨区办理程序

1. 受让方与出让方为同区的,继续按原定规则落实属地经营权持有登记和运输证许可办理等事务。

2. 受让方与出让方为跨区的,由出让方所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先行办理运输证注销手续,由受让方所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跟进办理运输证新增登记手续,同步实施经营权持有登记变更(系统自动关联修改登记信息),并确保经营权证编号在转让前后保持不变。

3. 运输证办理手续按照浙江政府服务网公布的办事指南明确的有关程序和要求执行,受让方所在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负责收回变更登记前的车辆经营权证,并负责颁发变更登记后的车辆经营权证和道路运输证。

4. 受让方为已经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包括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即按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纳入属地管辖;受让方为尚未取得巡游出租车经营许可证的车辆经营权持有人,按照与其签订服务管理协议的出租汽车服务管理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纳入属地管辖,确保有关考核和管理工作有效接续。

四、有关注意事项

市运管中心政务服务处、出租汽车处及调控服务处分工协同抓好相关工作落实,对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相关业务部门做好指导、培训和服务工作,确保市区两级相关工作统一口径、有序衔接。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巡游出租车日常管理及办理“跨区转让”有关事务时,要将“油改电”专项财政补助等政策的分区落实与跨区不享受原则充分告知辖区巡游出租车经营者,做好风险提示,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杭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2025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