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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权交易公告
受有关单位委托,将于2018年12月25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延时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旗下产金所网站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标的:杭州市江干区北城枫景园22处底商五年租赁权,租赁面积共计为4906.91㎡。第一年租金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253839.4元,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30万元。
二、交易对象:1、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法人;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三、交易方式:交易采用在线报价方式进行,报价不统一安排场所,报名资料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进行报价资格激活后,自行登录产金所网站进行报价。
四、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 12月24日下午4时整。
即日起接受咨询。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按规定在线办理报名手续,并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支付交易保证金。通过银行汇款向指定账户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登录产金所网站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五、联系人及电话: 奚小姐 吴小姐 0571-85085583 85085578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杭州产权交易所
特 别 提 示
尊敬的用户:
《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资产规则)已于2018年3月1日施行,部分条款特提示如下:
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拍卖以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价期间必须进行有效报价,但有其它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可以不报价;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资产规则全文可在我所网站(www.hzaee.com)查看。对于规则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请各位用户在查看意向标的披露的信息中重点关注。
杭州产权交易所
2018.03.01
交易须知
受委托,下列标的将于2018 年12月 25日上午9:00至下午3:00 (延时报价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杭交所)旗下产金所O2O网站(以下简称网站)进行公开交易。
一、交易标的:杭州市江干区北城枫景园22处底商五年租赁权;
1、租赁房屋为位于杭州市江干区长睦大型居住区R21-09B地块北城枫景园小区的22处底层商铺,面积99.11㎡-320.78㎡不等,规划用途为非住宅,规划批建为配套公建(具体位置、租赁面积等详见房屋清单)。22处底商租赁权作为一个标的整体进行公开转让,建筑面积共计为4906.91㎡。租赁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核定的面积为准。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结构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不以现场展示为准。
2、租赁用途:受让方承诺使用租赁房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不得用于从事产生环境污染或扰民的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不得从事重餐饮及工商、环保等相关部门限制的其他行业;不得使用、存放液化燃气瓶,不得有人员居住、生活;不得经营不符合环保、卫生要求、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经营项目,不得经营有违社会道德的行业;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文件规定代码为611、612、613、614类别的住宿业内容。受让方应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物业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受让方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的用途,应当依法经营,若转让方同意改变,受让方需同时报相关职能部门同意。
3、业态定位:打造社区一站式生活服务平台、集社交、休闲娱乐、美食、健康、儿童于一体。
3、租赁期限:伍年,自租赁房屋交付之日起算五年。
4、转让底价和交易保证金:转让底价为人民币1253839.4元,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30万元。租赁期内,租金前两年不变,自第三个计租年度起在上一计租年度租金的基础上每年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5、租金优惠:按第一计租年度6个月租金计算(该租金优惠在第一计租年度租金中予以扣除)。
6、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履约保证金:50万元,作为受让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7、交易对象:1、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法人;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执行标准:意向受让方营业执照证载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含)】
二、本《交易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及有关法律、法
规,参照有关交易惯例,结合本次交易实际制定。参加本次交易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须遵守本《交易须知》,并依此对自己在本次交易中的行为负责。
三、本次交易是经依法公告及展示后才举行的,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杭交所)对交易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交易标的物的任何担保,对交易标的物的状态、品质和瑕疵不作担保,也不承担交易有关资料中所列标的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责任,交易标的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报价前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交易标的的状况,决定自己的报价,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意向受让方应认真仔细地阅读、全面了解本《交易须知》,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即视为其已全部清楚交易标的之现状及本《交易须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房屋使用安全协议》(样本)之内容,并愿意接受交易标的之现状、履行本《交易须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房屋使用安全协议》(样本)等的有关义务。
五、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参加交易。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2018年12月24日下午4时报名截止前登录网站进行用户注册,并按规定在线提出受让申请:
1、在线上传下列租赁权受让申请电子资料,电子资料载明的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与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真实名称一致。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已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尚未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提交《承诺书》(详见附件3);
(4)提交《现场勘查承诺书》(详见附件4);
(5)其他有关本次交易报名所需的材料。
上述资料需上传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原件,若上传的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意向受让方本人签署,并在成交后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资料后,杭交所会在每日上午11时和下午4时审核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意向受让方可以登录网站“个人中心”对报名状态进行查询。报名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最迟可在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进行信息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在上述时间前未重新提交审核或提交审核后仍未通过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进入“用户中心—参与项目”,对意向报名标的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显示已支付的,“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中相对应该报名标的交易保证金即被扣除,该标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成功。意向受让方未进行上述确认付款操作的,视为交易保证金未支付。
3、交易保证金支付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通过银行汇款向资金监管账户(银行账户: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进行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自然人和以经营者个人名义交款的个体工商户实际交款的银行账户信息须与实名认证通过的银行账户信息一致。意向受让方所交资金进入“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意向受让方因新设而尚未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但意向受让方必须在报名截止日上午12时前向杭交所提交书面的经意向受让方和代缴人签字盖章的《交易保证金代缴证明》,逾期未提交,视为未缴纳交易保证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成立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已存续超十五日的,不得委托第三人代缴。
(3)确认付款时,交易保证金必须一次性足额支付。
(4)通过银行汇款,或由于网络或者银行延误等因素可能导致资金到账延迟的,意向受让方应充分知晓并承担银行跨行汇款手续费和资金未到账的风险。
(5)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方式支付交易保证金,造成交易保证金支付不成功或无法退还意向受让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报名资料审核已通过且交易保证金显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具有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系统将自动随机生成对应该意向受让方的唯一报价号,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网站查询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并获取报价号,在交易记录中该报价号对应的报价即为该意向受让方的报价。
九、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网站完成激活。报价资格激活后,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标的进行报价。
若非转让方、杭交所原因,在本次交易报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具有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方、杭交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交易报价由自由报价阶段和延时报价阶段组成。自由报价阶段时间一般为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即进入延时报价阶段,延时报价阶段由一个或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为5分钟。
自由报价阶段,激活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可对标的充分报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加价幅度(加价幅度为5000元)的相应倍数进行加价。
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周期内以不低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的价格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报价高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且高出部分构成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为有效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
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出价人即为受让方,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
十一、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公布交易结果。意向受让方可登录网站,通过“用户中心——成交项目”查询成交标的情况。
十二、交易标的成交的,受让方应向组织方支付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十三、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受让方可通过系统打印《成交通知书》。受让方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使用安全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合同。
受让方未能按上述时间完成现场确认及文件签署的,视为其毁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十四、受让方根据《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自《成交确认书》和《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3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支付首期租金(第一计租年度租金扣除租金优惠)、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冲抵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十五、款项支付:
1、租金支付实行先付款后使用的缴付方式。第一计租年度租金一年一付。自第二年起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2、有关因出租房屋而产生的税、费等,由转让方、受让方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义务,并自行缴纳。转让方向受让方提供相应的收入发票。
3、款项支付按照杭交所的交易规则规定,由杭交所统一负责办理。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
4、后续租金由受让方于上个支付期届满前的30日内支付给转让方。具体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十六、受让方不依本《交易须知》、《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使用安全协议》等约定足额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视为其毁约,不再返还其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受让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额千分之一计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30日的,视受让方根本违约,组织方、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使用安全协议》(若已签订),受让方已付的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不予返还。具体违约责任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等为准。
十七、租赁房屋的交付: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付,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转让方在通知受让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应在转让方通知的期限内与转让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转让方和受让方于租赁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转让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受让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付完毕。
2、转让方若未能在或约定时间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租赁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
3、如受让方逾期付款,转让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期自上述付款截止次日起算。
4、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设施、设备的完好。
十八、特别事项说明:
1、受让方在租赁过程中,要严格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并自觉接受转让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2、受让方在承租后,如果要改变房屋设施中的电气消防系统、消防、监控等设施设备的,包括对该等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的,必须提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资料,并向转让方提交装修审批申请,得到转让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或者更新、改造。
3、在租赁期间内的房屋及全部设备设施的维护、修理、保养、更新、改造责任和义务均由受让方承担并实施,与此相关的费用也均由受让方承担。更新、改造后的全部设备设施所有权均归转让方所有,租赁合同终止或提前终止后,转让方对该等更新、改造的设备设施不给予受让方任何赔偿或补偿。
4、受让方须具备与所从事经营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按规定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如该房屋及所属土地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收的或转让方重新规划用途须提前收回该处房屋(部分房屋)的,受让方须在转让方发出通知之日起无条件退还该房屋,租金按实结算。
6、本次受让方应按照该处房屋用途的约定,自行取得合法的相关证件。
7、未经转让方书面同意,受让方不得将房屋抵押、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否则转让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且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负。
8、受让方须严格执行《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使用安全协议》的相关条款。
9、本次交易完成后,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杭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款项后,按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成交标的的交付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杭交所不承担责任。
十八、杭交所、转让方依法有权在交易报价开始前中止或终结交易并不受意向受让方的追索。交易标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杭交所在交易报价开始前告知意向受让方,相关内容变化的补充说明为本次交易资料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九、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的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登录交易系统的,其在交易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均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二十、意向受让方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阻挠其他人报价交易,不得与其他人相互串通、恶意压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杭交所有权拒绝其参加交易或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它的法律责任。
二十一、非转让方原因,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
(一)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信息披露期间上传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并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杭交所和转让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二)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三)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四)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杭交所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要求的。
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方、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二十二、交易保证金已支付成功但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未被确认为受让方且未出现信息披露中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杭交所将在交易结束次工作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意向受让方选择的退还路径及时退还,退还时间以款项划出时间为准(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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