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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有关单位委托,将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9:00至2017年4月13日下午15:00(延时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旗下产金所网站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标的
招租房产质量、具体位置及房屋面积、水电容量均以现场展示为准。
二、交易对象:愿在租金起始价及以上受让本次招租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三、交易方式:交易采用在线报价方式进行,报价不统一安排场所,报名资料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进行报价资格激活后,自行登录产金所网站进行报价。
本次交易标的设有保留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须等于或高于保留价方可成交,最高有效报价未达到保留价的则该标的不成交。
四、报名截止时间:2017年4月11日下午4时整。
即日起接受咨询。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按规定在线办理报名手续,并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支付交易保证金。通过银行汇款向指定账户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并须在报名截止前登录产金所网站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操作。
五、联系人及电话:韩女士 85085358 张女士85085370
出租单位联系人:程先生 联系电话:0571-28988062
联系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6楼
产金所网址:www.chanjs.com
杭州产权交易所
交易须知
受有关单位委托,将于2017年4月12日上午9:00至2017年4月13日下午15:00 (延时报价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旗下产金所020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交易。
一、交易标的: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翠紫苑21幢102室房屋三年租赁权。
1、租赁房屋情况如下:
该招租标的位于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翠紫苑21幢102室,具体以房屋现场展示为准。证载房屋建筑面积463.4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00173196房权证青山湖字第201200626号;证载土地使用权面积99.28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3315483617)国用(2012)第05403号,地类(用途)为商业用地。目前招租标的空置。
本次租赁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租赁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2、租赁用途:仅限商业、居民服务、批发、零售(不含餐饮)。
3、租赁期限:三年,自2017年05月0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止,第二年起的年租金在上一年的基础上每年递增5%至租赁期满。
4、交易起始价:人民币16.5万元/年;交易保证金:人民币5万元。
5、租赁保证金:为人民币3万元。该租赁保证金仅是承租人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详见附件4)的义务的担保。
6、租赁期内,物业管理费、水电等房屋使用费均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7、承租人须符合以下条件:
愿在租金起始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本《交易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有关交易惯例,结合本次交易实际制定。参加本次交易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须遵守本《交易须知》,并依此对自己在本次交易中的行为负责。
三、本次交易是经依法公告及展示后才举行的,杭交所对交易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交易标的物的任何担保,对交易标的物的状态、品质和瑕疵不作担保,也不承担交易有关资料中所列标的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责任,交易标的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报价前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交易标的的状况,决定自己的报价,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意向受让方应认真仔细地阅读、全面了解本《交易须知》,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即视为其已全部清楚交易标的之现状及本《交易须知》之内容,并愿意接受交易标的之现状、履行本《交易须知》中的有关义务。
五、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条件的意向竞租人可参加交易。
六、意向受让方须在2017年4月11日16时报名截止前登录网站进行用户注册,并按规定在线办理报名手续:
1、在线上传下列报名资料电子件,电子件载明的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与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真实名称一致。
(1)意向受让方为单位的
①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②章程、内部决策文件和相应批准文件;
③提交《交易承诺书》(详见附件2);
④其他有关本次交易报名所需的材料。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
①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②提交《交易承诺书》(详见附件2);
③其他有关本次交易报名所需的材料。
(3) 意向受让方为个体工商户的
①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经营者身份证明;
②提交《交易承诺书》(详见附件2);
③其他有关本次交易报名所需的材料。
个体工商户以商户名义交款的,需通过单位页面进行注册。自然人和以经营者个人名义交款的个体工商户对意向标的进行报名前,须登录网站进行实名认证。
上述资料需上传原件电子件,若上传的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意向受让方本人签署,并在成交后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资料后,杭交所会在每日上午11时和下午16时审核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意向受让方可以登录网站“个人中心”对报名状态进行查询。报名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最迟可在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进行信息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在上述时间前未重新提交审核或提交审核后仍未通过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2、意向受让方须在报名截止前进入“用户中心—参与项目”,对意向报名标的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显示已支付的,“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中相对应该报名标的交易保证金即被扣除,该标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成功。意向受让方未进行上述确认付款操作的,视为交易保证金未支付。
3、交易保证金支付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通过银行汇款向杭交所020交易平台资金监管账户(银行账户: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进行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自然人和以经营者个人名义交款的个体工商户实际交款的银行账户信息须与实名认证通过的银行账户信息一致。意向受让方所交资金进入“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在报名截止前“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中有足额款项用于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并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3)确认付款时,交易保证金必须一次性足额支付交易保证金,并选择未成交标的交易保证金的退还路径。。
(4)通过银行汇款,或由于网络或者银行延误等因素可能导致资金到账延迟的,意向受让方应充分知晓并承担银行跨行汇款手续费和资金未到账的风险。
(5)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方式支付交易保证金,将会造成交易保证金支付不成功或无法退还意向受让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七、报名资料审核已通过且交易保证金显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具有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系统将自动随机生成对应该意向受让方的唯一报价号,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网站查询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并获取报价号,在交易记录中该报价号对应的报价即为该意向受让方的报价。
八、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网站完成激活。报价资格激活后,方可在交易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与相应标的的报价。
九、交易报价由自由报价阶段和延时报价阶段组成。自由报价阶段时间一般为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9时至报名截止之日起的第三日下午15时。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即进入延时报价阶段,延时报价阶段由一个或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为5分钟。
自由报价阶段,激活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可对标的充分报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加价幅度(加价幅度为1000元/年)的相应倍率进行加价。
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周期内以不低于公告起始价的价格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报价高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且高出部分构成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为有效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
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出价人即为受让方,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
本次交易标的设有保留价,意向受让方的报价须等于或高于保留价方可成交,最高有效报价未达到保留价的则该标的不成交。
如果在自由报价阶段和延时报价阶段无人报价,则该标的不成交。
十、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公布交易结果。意向受让方可登录网站,通过“用户中心——成交项目”查询成交标的情况。
十一、本次交易标的成交价不包括受让方按约定向杭交所支付按成交总价(各年累计租金)的2%计的交易服务费,也不包括受让方在标的交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二、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受让方可通过系统打印《成交通知书》,并须在《成交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进行现场确认。现场确认一致的,受让方须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成交确认书》(详见附件3)、《房屋租赁合同》(详见附件4);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且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三、款项支付:
1、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受让方根据《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交易资金包括第一计租年度租金、人民币3万元的租赁保证金和成交总价(各年累计租金)的2%计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自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付款后可登录系统查询支付状态。
2、有关因出租房屋而产生的税、费等,由出租人、承租人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义务,并自行缴纳。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相应的租金收入发票(或收款票据)。
3、款项支付按照杭交所的交易规则规定,由杭交所统一负责办理。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
4、后续租金由承租人于下个计租期开始前15天由承租人支付给出租人。具体以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该租金并不包括承租人需支付的物业服务费、承租人经营活动而产生的政府税费及其他应由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以外的费用(如水、电、电话费、垃圾清运费等)。
5、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转租。如乙方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房屋。
十四、成交后,受让方未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及相关合同、文件的,或不依《成交确认书》规定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的,杭交所有权不再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法律责任。
根据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如承租人逾期付款,委托人有权延期交房,承租人每日按逾期额的千分之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5天,视承租人根本违约,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已签订的《成交确认书》和《房屋租赁合同》,承租人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具体违约责任详见委托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
十五、租赁房屋的交付: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承租人按约付清第一计租年度租金、租金保证金及交易服务费后,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如承租人逾期付款,出租人有权延期交房,租期不顺延。
2、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出租人将租赁房屋移交给承租人即视为本次租赁权交付完毕。
十六、特别事项说明:
1、本次招租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人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2、本次招租成交后,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杭州产权交易所在收到承租人支付的款项后在出租人要求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出租人指定账户。出租人和承租人对租赁权交付有异议的,由双方自行解决,委托人和杭交所不承担责任。
3、承租人未事先征得出租人及按规定应报经有关部门核准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承租人如需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或增扩设备时,应事先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同意手续后,方可进行。其所有费用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费用。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除对自行安装的设备可拆除外,其余设施及装修均不得拆除和破坏,无偿归出租人所有。
4、在租赁期内,出租房屋不得转租。如承租人擅自转租的,转租行为无效。出租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十七、杭交所、转让方依法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中止或终结交易并不受意向受让方的追索。交易标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杭交所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告知意向受让方,相关内容变化的补充说明为本次交易资料的有效组成部分。
十八、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的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登录交易系统的,其在交易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均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十九、意向受让方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阻挠其他人报价交易,不得与其他人相互串通、恶意压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杭交所有权拒绝其参加交易或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它的法律责任。
二十、交易保证金已支付成功但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未被确认为受让方的,杭交所将在交易结束次工作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意向受让方选择的退还路径及时退还,退还时间以款项划出时间为准(不计息)。
附件:
3号 招租标的清单(临安市青山湖街道翠紫苑21幢102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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