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61号地块(东场区)拆房、清土平地工程承包权(含不可搬迁资产拆除)项目 | 标的编号 | HJS2020ZC0943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8-05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08-12 |
转让底价 | 500000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楼先生、薛先生:0571-85085368、85085367 | ||
一、标的基本情况
设备物资
设备物资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61号地块(东场区)拆房、清土平地工程承包权(含不可搬迁资产拆除)项目 | |||
规格型号 |
| 计量单位 | 批 | ||
所在地 | 杭州市 | 数量 | 1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标的区域以区域围墙及场地东西区划分道路为界(详见转让方提供的拆除示意图),标的区域内的有保留字样的加气站及房屋不在本次标的范围内(编号为2-4号、22号、37-43号),标的区域内所有绿化及不属于产权方名下的地上、地下过境管线等资产均不在本次标的范围内。 2、因本标的拆除期间,施工场地内仍须停泊公交车,故受让方须严格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公交车行驶、停放安全。 3、受让方施工完毕并经转让方全部验收合格后,转让方向受让方支付拆除、清运费用合计人民币 1002829元。 |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杭州市下城区朝晖路1号 | 注册资本 | 25000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沈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1430348491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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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90次会议(临时董事会)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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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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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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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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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拱墅区拱康路61号地块(东场区)拆房、清土平地工程承包权(含不可搬迁资产拆除)项目 | ||
转让底价 | 500000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30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成交款、交易服务费、300000元履约保证金及1000000元风险保证金,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冲抵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成交款(以到账时间为准)。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 5、标的交付: (1)受让方应在成交当天即派人管理标的现场,但须付清全部转让成交款、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和约定的交易服务费后方可与转让方进行标的交接及进场施工。受让方未及时受领标的物的或因逾期付款导致延期受领的,则应支付由此可能产生的保管费用(10000元/天)并承担标的物灭失、毁损的风险。 (2)本次标的移交地点为标的展示地点,标的移交时不再盘点,所有标的物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面积、性能以及标的涉及拆除的界线等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如实际移交实物有差异及数量或零配件有缺少,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标的毁损、灭失风险自移交完毕之时起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应自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4)在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的有关管理规定,转让方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受让方不予进场移交,受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5)整个房屋拆除过程分时分区段分片开展,计划分三批进行,第一批为拆除示意图中编号为8-11的房屋,第三批为拆除示意图中编号为1号、5-7号、20号、23-25号、34-35号的房屋,剩余其他房屋为第二批拆除。受让方须按照转让方要求的施工进度安排在2020年11月30日前完成拆除施工。具体以转让方下达的拆迁计划书为准,拆除一幢验收一幢。 (6)按审批程序,到相关部门完成备案后,受让方方可对房屋及构筑物实施拆除,该拆除实际面积以现状为准,转让方不承担差异的责任。在备案期间受让方对房屋及构筑物不得拆除,若由此造成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均由受让方承担,与转让方无关。标的中不可搬迁设备资产的移交以展示实物现状移交,双方交接时不再盘点。 (7)如转让方发生特殊情况,使标的无法按期移交或拆除、拆卸、搬迁、清运、平整无法进行,转让方有权延期或暂时中止标的移交,标的的搬迁期限作相应顺延。在此期间标的由受让方自行管理,所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全部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非转让方书面确认,受让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对逾期未全部或者部分未完成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提出抗辩和免责要求。 (9)拆除的安全措施、文明施工等一切涉及安全方面的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10)受让方对本次标的在拆除、拆卸、搬迁、清运、平整过程中的消防、治安、人身安全、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等全面负责。如发生亊故、案件、造成损失应負全责,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与转让方无关。受让方拒绝或拖延承担赔偿金给付责任的,经纪会员可以将其缴纳的保证金先予给付,如保证金不够支付赔偿金的,由受让方予以补足。 6、转让方与受让方具体的权利义务以及拆除施工要求等详见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以及《生产安全、消防安全责任协议书》(样本): 7、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能在要求的期限内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及相关文件的,视为受让方毁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受让方逾期付款的,每天按逾期额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5日的,视为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资产交易合同》,不予退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违约责任。 (3)受让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将标的搬离移交现场的,逾期应支付每天10000元的违约金,杭交所有权自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超过2天,视为受让人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解除《资产交易合同》,合同解除后,除受让人已付的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外,未提取的全部或部分标的物,视作受让人自动放弃,无偿由转让方处置,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 8、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5%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需具有以下资质:(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执行标准:提供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资质证书】;(2)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准许(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容或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证明文件为准)【执行标准:提供营业执照或提供国家行政机关颁发的证明文件】。 2、意向受让方可组成联合体参加竞买,需满足以下条件:(1)意向受让方若为联合体受让,双方自愿确定联合体主办方或代表方;(2)联合体中一方须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执行标准同上】;另一方须具具有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准许(以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容或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证明文件为准)【执行标准同上】;(3)联合受让各方须签订《联合受让协议》。《联合受让协议》应明确联合体主办方或代表方,明确各自的职责;《联合受让协议》应当有联合体各方对竞买行为及成交后的履约行为互负连带责任的内容。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是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 2个工作日 地点: 杭州市拱康路61号 联系人及电话: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3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冲抵履约保证金、风险保证金、成交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
特 别 提 示
尊敬的用户:
《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资产规则)已于2018年3月1日施行,部分条款特提示如下:
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拍卖以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价期间必须进行有效报价,但有其它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可以不报价;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资产规则全文可在我所网站(www.hzaee.com)查看。对于规则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请各位用户在查看意向标的披露的信息中重点关注。
杭州产权交易所
2018.03.01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交易规则和《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交易规则、《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和本《须知》的规定。
三、本次在线报价标的信息详情详见杭交所网站披露信息。杭交所网站上展示的标的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杭交所不对标的做任何担保。杭交所对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等的担保。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标的状况,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四、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程序
(一)登录产金所进行用户注册。
个体工商户以商户名义交款的,需通过单位页面进行注册;以经营者个人名义交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报名前,须在产金所——个人中心——认证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二)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提交报名资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
1、在线上传以下电子资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
(2)资质证明文件。
(3)若意向受让方提交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不含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内容的,须提交国家行政主管单位颁发的证明文件。
(4)承诺函。
(5)若为联合体受让,还需提交联合体协议。
2、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确认付款。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帐户为准(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下午4:30前进入产金所——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对意向标的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三)激活报价资格。
报名资料审核已通过且交易保证金显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具有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意向受让方应在报价截止前在产金所查询并激活相应报名标的的报价资格。
七、在线报价活动结束后,在线报价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
八、受让方/承租方应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与转让方签约。
九、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交易过程中,杭交所可以依据转让方申请作出或直接作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并不受意向受让方追索。
十一、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报名资料以及签署的文件,与杭交所交易规则、《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本《须知》和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附件等,一并构成本项目的有效组成部分。
|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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