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凤起路46号(东园高层)2-1、2-2、2-3室房屋2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0ZL0690-1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8-03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08-17 |
出租底价 | 91784元/年 | 房屋所在地区 | 杭州市下城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吴小姐 叶小姐 0571-85085578、85085594 |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凤起路46号(东园高层)2-1室房屋 | ||
房屋坐落 | 凤起路46号2-1室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07548500号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 | 建筑面积 | 33.07平方米 | |
土地使用证号 | / | |||
地类(用途) | / | 使用权类型 | / | |
终止日期 |
| 使用权面积 | / |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凤起路46号(东园高层)2-2室房屋 | ||
房屋坐落 | 凤起路46号2-2室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07548548号 | |||
共有情况 | /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 | 建筑面积 | 50.69平方米 | |
土地使用证号 | / | |||
地类(用途) | / | 使用权类型 | / | |
终止日期 |
| 使用权面积 | / |
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 房屋名称 | 凤起路46号(东园高层)2-3室房屋 | |||
房屋坐落 | 凤起路46号2-3室 | ||||
使用现状 | 出租 | 物业类型 | / | ||
房屋所有权证号 | 杭房权证下移07548387号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规划用途 | 非住宅 | ||
房屋性质 | / | 建筑面积 | 31.59平方米 | ||
土地使用证号 | / | ||||
地类(用途) | / | 使用权类型 | / | ||
终止日期 |
| 使用权面积 | / | ||
其他披露事项 | 租赁房屋位于凤起路46号二楼2-1、2-2、2-3室,目前未空置状态,原承租人不享有本次公开招租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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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租方基本情况
法人
出租方名称 |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347号 | 注册资本 | 伍仟万元整 | |
法定代表人 | 刘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470100153U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房地产 | |
经济性质 | 国有控股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五届九十四次董事会决议(关于同意凤起路46号(东园高层)201、202、203室房产重新进行公开租赁的决议) |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 | ||
批准单位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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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 |
三、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91784元/年 |
出租面积 | 115.35平方米 | |
出租期限 | 2年 | |
起租日 | 实际交付之日 | |
免租期 | 15天,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 |
租金支付条件 | 租金每季度为一期,每季度支付一次 | |
租金调整方式 | / | |
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以年租金10%计的履约保证金 | |
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出租用途要求 | 办公。未经出租方允许,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的用途。 |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3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交易记录、《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并在交易记录、《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首期租金(扣除免租期租金)、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等交易资金扣除交易保证金后的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经出租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承租方应按该租赁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改变该租赁房屋的用途,承租方租赁房屋后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自行申领营业执照,从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记载的合法活动使用,不得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该房屋作任何违法或违反公德行为,也不得利用或容许他人利用该房屋做任何不利于出租方或相邻房屋的行为。 (4)出租方保证租赁房屋产权无争议,且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承租方办理受让申请手续即视为已明确知悉并接受土地用途、房屋的规划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 (5)承租方必须在营业前自行办理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且自行承担相关费用。出租方对于承租方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执照、批准证书或工商、税务登记相关的各种审批、手续等不作任何保证、不承担任何责任,若由于出租方提供的资料和租赁房屋现状原因导致承租人不能通过相关登记、审批等手续的,承租方同意且承诺不因此提出任何索赔。 (6)承租方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装饰,应征得出租方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审批手续齐全后方可实施,装修、装饰完成须经消防等有关部门验收合法后可投入使用,承租方在报批过程中,出租方可给予协助承租方在通过各项验收的10日内向出租方提供一套完整的装修、装饰竣工图纸。 (7)房屋租赁期间,承租方应全面负责和执行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规定,不得违章堆放商品、杂物、招牌等,不得占道经营,不得有影响他人生活和经营的行为,服从出租方监督、检查,并承担全部责任。 (8)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4、房屋交付 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进行。具体如下: ①原承租人获得交易标的的,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首期租金(扣除免租期租金)、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即视作出租方已完成交易标的的交付。 ②原承租人未获得交易标的的,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扣除免租期租金)后,由出租方将在实际使用人腾退后【10】个工作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出租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房屋交付之日为起租日。 承租方应理解出租方在清退实际使用人工作方面的复杂性。如果因出租方无法顺利收回租赁房屋等原因导致延迟租赁房屋实际交付时间,不视为出租方违约。承租方应同意无条件等待该物业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实际交付时,承租方和出租方补签《交付房屋使用权时间的补充协议书》,明确租期起始时间与租金及付款方式。租赁期以《交付房屋使用权时间的补充协议书》上确定的交付之日起算,即出租方未能在起租日前交付租赁房屋的,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 承租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屋的实际使用人的,出租方给以协助。在租赁房屋的清退过程中,承租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出租方不予支持。 5、违约责任 (1)承租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承租方违约,承租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承租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承租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 承租方确认后,承租方若不依《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约定足额支付首期租金(扣除免租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的,视为其毁约,每逾期一日按当次应付租金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的,视承租方根本违约,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若已签订),承租方已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以及首期租金)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房屋租赁合同》为准。 6、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按计各年租金累计额的2%计取的交易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吴小姐 85085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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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3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房屋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充抵履约保证金和相应的首期租金(扣除免租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元 |
特 别 提 示
尊敬的用户:
《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资产规则)已于2018年3月1日施行,部分条款特提示如下:
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拍卖以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价期间必须进行有效报价,但有其它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可以不报价;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资产规则全文可在我所网站(www.hzaee.com)查看。对于规则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请各位用户在查看意向标的披露的信息中重点关注。
杭州产权交易所
2018.03.01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交易规则和《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制定。
二、意向承租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交易规则、《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和本《须知》的规定。
三、本次在线报价标的信息详情详见杭交所网站披露信息。杭交所网站上展示的标的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杭交所不对标的做任何担保。杭交所对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等的担保。意向承租方应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标的状况,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四、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
五、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意向承租方报名程序
(一)登录产金所进行用户注册。
个体工商户以商户名义交款的,需通过单位页面进行注册;自然人和以经营者个人名义交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报名前,须在产金所——个人中心——认证中心进行实名认证。
(二)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提交报名资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
1、在线上传以下电子资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2、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确认付款。
意向承租方应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帐户为准(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下午4:30前进入产金所——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对意向标的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三)激活报价资格。
报名资料审核已通过且交易保证金显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方,方具有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意向承租方应在报价截止前在产金所查询并激活相应报名标的的报价资格。
七、在线报价活动结束后,在线报价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
八、承租方应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与出租方签约。
九、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交易过程中,杭交所可以依据出租方申请作出或直接作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并不受意向承租方追索。
十一、意向承租方提交的报名资料以及签署的文件,与杭交所交易规则、《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本《须知》和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附件等,一并构成本项目的有效组成部分。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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