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江干区北城铭苑蕙兰雅路15、17、19、21号商铺五年租赁权

  • 起始价:
    400,000.00
    元/第一年
  • 开始时间:
    2020-06-03 09:00:00
报价:

起始价:400,000.00元/第一年

交易保证金:300,000.00

交易服务费: 首年一个月租金计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5,000.00

优先权:否

联系咨询方式: 奚女士 吴小姐  0571-85085583 85085578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 标的介绍
  • 所在位置
  • 交易公告
  • 交易须知
  • 交易记录

受有关单位委托,将于2020年6月3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延时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旗下产金所网站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交易标的:杭州市江干区北城铭苑蕙兰雅路15、17、19、21号商铺五年租赁权,建筑面积共计727.64平方米。第一年租金转让底价为人民币40万元,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30万元。

二、交易对象: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三、交易方式:交易采用在线报价方式进行,报价不统一安排场所,报名资料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进行报价资格激活后,自行登录产金所网站进行报价。

四、报名截止时间:2020年6月 2日下午4时整。

即日起接受咨询。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按规定在线办理报名手续,并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支付交易保证金。通过银行汇款向指定账户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登录产金所网站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五、联系人及电话: 奚女士 吴小姐  0571-85085583  85085578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路2号泛海国际中心A27

 网址:www.chanjs.com

杭州产权交易所


特 别 提 示

尊敬的用户:

《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资产规则)已于201831日施行,部分条款特提示如下:

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拍卖以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价期间必须进行有效报价,但有其它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可以不报价;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资产规则全文可在我所网站(www.hzaee.com)查看。对于规则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请各位用户在查看意向标的披露的信息中重点关注。

杭州产权交易所

2018.03.01

交易须知

杭州城市土地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转让方”)委托,下列标的将于2020年6月3上午9:00至下午3:00 (延时报价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杭交所)旗下产金所O2O网站(以下简称网站)进行公开交易。

一、交易标的:杭州市江干区北城铭苑蕙兰雅路15、17、19、21号商铺五年租赁权;

1、租赁房屋概况:租赁房屋概况:租赁房屋为位于杭州市江干区蕙兰雅路15、17、19、21号北城铭苑小区的底层商铺,持浙(2019)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271277号、0271274号、0271275号、0271273号不动产权证,建筑面积共计为727.64平方米,用途为商服用地/公建配套用房,目前空置。租赁面积以不动产权证证载建筑面积为准,租赁房屋的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产结构等以现场实际为准,租赁房屋的装修不以现场展示为准。

2租赁用途:受让方确认租赁该场地不得经营殡葬、餐饮、化工、网吧、旅馆等业态,不得从事产生环境污染和扰民项目,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物品的商业活动,不得用作危化品的储存仓库,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商贸用房使用和物业管理的规定。未取得转让方的书面同意且未按规定报经相关行政主管机关核准,受让方不得擅自改变场地的用途。如擅自改变该房屋租赁用途,转让方有权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没收受让方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受让方承担,造成转让方损失的,受让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3、租赁期限:五年,实际交付日为租赁期限起始之日,实际交付日满 5 年之日为租赁期限届满之日。

4、免租期:2个月,计入租期。免租期内,受让方无须向转让方支付装修免租期租金,免租期内的物业管理费及受让方装修与经营所实际发生的用水用电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5、转让底价和交易保证金第一年租金转让底价为人民币40万元,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30万元。租赁期内,租金每年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6、履约保证金: 15万元(含安全责任保证金),其中安全责任保证金为35000元整。履约保证金不能冲抵受让方租金、物业服务费,仅作为受让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物业安全使用协议》的义务的担保。

7、装修保证金:5万元。装修保证金不能冲抵受让方租金、物业服务费,仅作为约束受让方进行规范装修,不对房屋主体结构及相关公共部分进行违规拆改。在受让方装修完经转让方查验无违规后予以退还。

8、受让方不得将房屋抵押、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否则转让方有权立即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且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负。

9、交易对象: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本《交易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有关交易惯例,结合本次交易实际情况制定。参加本次交易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须遵守本《交易须知》,并依此对自己在本次交易中的行为负责。

三、本次交易是经依法信息披露及展示后才举行的。本次交易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杭交所对交易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交易标的物的任何担保,对交易标的物的状态、品质和瑕疵不作担保,也不承担交易有关资料中所列的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责任,交易标的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

四、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交易标的的状况,决定自己的报价,并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意向受让方应认真仔细地阅读、全面了解本《交易须知》,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即视为其已全部清楚交易标的之现状及本《交易须知》之内容,并愿意接受交易标的之现状、履行本《交易须知》中的有关义务。

六、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参加交易。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2020年6月2日下午4时报名截止前登录网站进行用户注册,并按规定在线提出受让申请:

1、在线上传下列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电子资料载明的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与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真实名称一致。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意向受让方为法人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意向受让方为非法人组织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及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如参加受让申请的执行人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

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书(附件1);

(4)现场勘查承诺书(附件2);

(5)其他有关本次交易报名所需的材料。

上述资料需上传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原件,若上传的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意向受让方本人签署,并在成交后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资料后,杭交所会在每日上午11时和下午4时审核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意向受让方可以登录网站“个人中心”对报名状态进行查询。报名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最迟可在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进行信息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在上述时间前未重新提交审核或提交审核后仍未通过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进入“用户中心—参与项目”,对意向报名标的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显示已支付的,“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中相对应该报名标的交易保证金即被扣除,该标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成功。意向受让方未进行上述确认付款操作的,视为交易保证金未支付。

3、交易保证金支付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通过银行汇款向资金监管账户(银行账户: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进行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意向受让方所交资金进入“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意向受让方因新设而尚未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但意向受让方必须在报名截止日上午12时前向杭交所提交书面的经意向受让方和代缴人签字盖章的《交易保证金代缴证明》,逾期未提交,视为未缴纳交易保证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成立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已存续超十五日的,不得委托第三人代缴。

(3)确认付款时,交易保证金必须一次性足额支付。

(4)通过银行汇款,或由于网络或者银行延误等因素可能导致资金到账延迟的,意向受让方应充分知晓并承担银行跨行汇款手续费和资金未到账的风险。

(5)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方式支付交易保证金,造成交易保证金支付不成功或无法退还意向受让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报名资料审核已通过且交易保证金显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具有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系统将自动随机生成对应该意向受让方的唯一报价号,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网站查询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并获取报价号,在交易记录中该报价号对应的报价即为该意向受让方的报价。

九、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网站完成激活。报价资格激活后,意向受让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标的进行报价。

十、若非转让方、杭交所原因,在本次交易报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具有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纪会员)、转让方、杭交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交易报价由自由报价阶段和延时报价阶段组成。自由报价阶段时间一般为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即进入延时报价阶段,延时报价阶段由一个或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为5分钟。

自由报价阶段,激活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可对标的充分报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加价幅度(加价幅度为5000元/年)的相应倍数进行加价。

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周期内以不低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的价格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报价高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且高出部分构成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为有效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

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出价人即为受让方,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

十二、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公布交易结果。意向受让方可登录网站,通过“用户中心——成交项目”查询成交标的情况。

十三、本次交易标的成交价不包括受让方按约定向杭交所支付的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也不包括受让方在标的交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四、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受让方可通过系统打印《成交通知书》。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认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受让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十五、受让方须自《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签署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支付首期租金(扣除免租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上述款项由受让方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依次冲抵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期租金(扣除免租期租金),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受让方逾期付款超过7日(包括7日),每逾期一日,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额千分之一计的违约金,逾期付款超过1个月的,视受让方根本违约,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等文件,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等为准。

十六、款项支付:

1、租金支付实行先付款后使用的缴付方式, 租金每年支付一次,先付后用。

2、有关因租赁房屋而产生的税、费等,由转让方、受让方双方按税法规定各自承担相应义务,并自行缴纳。

3、款项支付按照杭交所的交易规则规定,由杭交所统一负责办理。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

4、后续租金由受让方支付给转让方。具体支付方式以转让方提供的《社会停车场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十七、标的交付

1本次房屋租赁权的交接,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转让方在通知受让方并将租赁房产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应在转让方通知的期限内与转让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现状进行,转让方和受让方于房屋交付之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在移交标的物接受确认单上签字。转让方将租赁房屋交付给受让方即视为租赁房产交接完毕。

2、转让方若未能在或约定时间前交付租赁房产的,以实际交付房屋之日起算租赁期限,自动后延为整个租赁期。

3、如受让方逾期付款,转让方有权延期交房,但租赁期限自上述付款截止之次日起算。

4、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十八、 转让方对于本次交易标的的特别事项说明及受让方须承诺履行的事项:

1、受让方承租后对本标的存在有改变底商用途的装修,退租后由受让方负责恢复,转让方不负责恢复原样。

2、受让方在租赁过程中,如果要改变房屋设施中的电气消防系统、消防(包括水泵)、排水排污监控等设施设备的,包括对该等设施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的,必须向转让方提供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资料。上述改变调整及房屋装修完工后,应通过消防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并将审批同意的书面意见批复报备转让方后,方可投入使用。

3、受让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在租用时因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设施损坏的,受让方应立即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

4、受让方在租赁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杭州市关于商贸用房出租安全的相关规定。严格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并自觉接受转让方及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如因违反消防管理及治安管理的相关法规而被有关部门处罚或不慎发生消防及治安安全事故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有权因此收回该房屋,且不承担责任。

5、如该房屋及所属土地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政府依法征收的或转让方重新规划用途须提前收回该处房屋(部分房屋)的,受让方须在转让方发出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无条件退还该房屋,租金按实结算。

6、本次受让方应按照该处房屋用途的约定,自行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并保证所租赁的房屋仅作为其从事营业执照范围内经营活动的使用。

7、受让方不得将房屋抵押、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否则转让方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且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均由受让方自负。

8、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的权利义务以转让方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为准。

9、本次交易完成后,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杭交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按转让方要求的时间内将已收款项划转至转让方的指定账户。转让方和受让方对成交标的的交付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和杭交所不承担责任。

十九、杭交所、转让方依法有权在交易报价开始前中止或终结交易并不受意向受让方的追索。交易标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杭交所在交易报价开始前告知意向受让方,相关内容变化的补充说明为本次交易资料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十、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的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登录交易系统的,其在交易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均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二十一、意向受让方不得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不得阻挠其他人报价交易,不得与其他人相互串通、恶意压价,更不能有操纵、垄断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杭交所有权拒绝其参加交易或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其它的法律责任。

二十二、非转让方原因,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

(一)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信息披露期间上传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并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杭交所和转让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二)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交易标的,在竞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三)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四)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房屋租赁合同》及其附件的;

(五)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杭交所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要求的。

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方、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二十三、交易保证金已支付成功但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未被确认为受让方且未出现信息披露中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杭交所将在交易结束次工作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意向受让方选择的退还路径及时退还,退还时间以款项划出时间为准(不计息)。

 

 

附件:

附件1:承诺书.doc

附件2:现场勘查承诺书.docx

附件3:房屋租赁合同(样本).docx

附件4:授权委托书(受让用).doc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