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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3-03 10:21:47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房地产市场调控精神,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7年3月3日起,在市区范围内暂停向以下居民家庭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一)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二)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三)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限购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