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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2-10-12 12:00: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进行的在线报价行为,根据杭交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交所采取在线报价方式组织实施的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在线报价,是指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通过杭交所指定系统,竞争受让转让标的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竞买人,是指在信息披露期间通过杭交所指定系统提出受让申请,受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取得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

第四条 在线报价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杭交所是在线报价活动的组织者,为在线报价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维护在线报价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六条 转让方采用在线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的,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明确转让标的设定的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周期时间、加价幅度、是否专场项目等内容。

转让项目设定为专场项目且设定交易保证金的,该项目中每个转让标的的交易保证金金额应当相同。

第七条 采用在线报价方式的项目,转让方与意向受让方应当接受并遵守杭交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主要包括确定受让方的方法和标准等内容。

第八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期间通过杭交所指定系统提出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意向受让方成为竞买人后即可进行报价。

转让项目设定为专场项目且设定交易保证金的,意向受让方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第九条 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杭交所指定系统进行报价。

第十条 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一般为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不少于5分钟。

第十一条 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转让项目设定为专场项目且设定交易保证金的,竞买人的当前最高报价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第十二条 除专场项目外,各竞买人应当在在线报价活动期间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报价。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应当根据信息披露公告和《在线报价交易须知》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在线报价交易须知》的相关规定,并参照杭交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受让方。

第十四条 转让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第十五条 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完成签署成交合同,并按照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和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后,办理标的交割手续。

 

第三章 其他

第十六条 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系统的用户,在系统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第十七条 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交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1013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