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舜龙化工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

  • 起始价:
    64,770,000.00
  • 开始时间:
    2022-05-11 09:00:00
报价:

起始价:64,770,000.00

交易保证金:6,500,000.00

交易服务费: 详见交易公告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100,000.00

优先权:否

联系咨询方式: 施先生、王先生  0571-85085591、85085366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 标的介绍
  • 所在位置
  • 交易公告
  • 交易须知
  • 交易记录

 

标的名称

浙江舜龙化工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

标的编号

HJS2022ZC0554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2-04-29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2-05-10

转让底价

64770000 元

资产所在地区

浙江省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联系人及电话

施先生、王先生 0571-85085591、85085366

联系地址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标的基本情况

债权

债权

标的名称

浙江舜龙化工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

债权本息合计

截止2022 年 3 月 8日,未偿本金134,388,010.68元,未偿利息20,768,703.36 元、其他费用499,082.00元,合计155,655,796.04元。

 其他披露事项

一、重大事项提示:

1、浙江舜龙化工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本金、利息、费用、担保情况及诉讼情况详见转让方提供的《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信息》。关于浙江舜龙化工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的具体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尽调并进行价值判断,转让方及杭交所对未披露事宜不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

2、受让方须承诺已对拟受让债权(包括所涉的诉讼、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了解,并对抵押物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并知情,愿意按现状受让债权,知悉并接受所有可能的瑕疵、风险。具体法院执行和过户政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

风险揭示: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交易涉及的备查文件等资料。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备查文件等资料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限制,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债权转让合同》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A.《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人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B.《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C.《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或其支行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转让方或其支行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以至于受让方预期利益无法实现。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A、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债务人和/或担保人和/或第三方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注销、被撤销、被关闭、被吊销、歇业、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B、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已超过诉讼时效、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不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形;

    C、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D、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E、担保合同可能存在约定主债权未经担保人同意不可转让或担保人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F、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相关情形;

    G、涉诉标的债权可能存在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主体、执行主体等诉讼风险;

    H、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的情形。

    6、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产权转让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

    7、转让方和受让方对合同的签署及履约情况有异议的,由转让方和受让方自行解决,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责任。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本情况

法人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15层

注册资本

10000000000元

法定代表人

李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780951519W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行业

商务服务业

经济性质

国有控股企业

内部决策情况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其他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关于浙江舜龙化工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资产包公开处置的项目方案的批复》银河资产业决会复[2022]20号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批准单位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浙江舜龙化工有限公司等5户债权

转让底价

64770000元

是否设置保留价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补登公告的,杭交所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延长公告时间,公告时间为7个工作日。如确定没有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参与受让,该意向受让方为受让方,其在报名时作出的有效报价为成交价;如产生新的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采用在线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并按照转让方要求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确认和签署《资产转让协议》。在《资产转让协议》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资产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同意对拟受让债权(包括所涉的诉讼、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了解,并对拟受让债权的保证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并知情,愿意按现状受让该债权,知悉并接受所有可能的瑕疵、风险。

(4)同意对照本债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所列的受让方资格条件,已对自身的资格条件进行核查,符合本项目受让方的主体资格条件,且与债务企业无任何关联关系,决定申请受让本标的,并自行承担本项目受让不能的全部后果,包括费用、风险和损失等。

4、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资产转让协议》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0.1%的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受让;

3、债务人、保证人或其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保证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变相出资购买。

4、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踏勘安排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

地点: 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  李先生  13968123705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650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转让协议》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转让协议》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5个工作日。信息披露期满后,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当补登公告的,杭交所按照信息披露公告的内容延长公告时间,公告时间为7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终结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是否专场

延期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100000 元

 

 


特 别 提 示

尊敬的用户:

《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资产规则)已于201831日施行,部分条款特提示如下:

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拍卖以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价期间必须进行有效报价,但有其它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可以不报价;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资产规则全文可在我所网站(www.hzaee.com)查看。对于规则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请各位用户在查看意向标的披露的信息中重点关注。

杭州产权交易所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和《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本《须知》的规定。

 

三、本次在线报价标的信息详情详见杭交所网站披露信息。杭交所网站上展示的标的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杭交所不对标的做任何担保。杭交所对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等的担保。意向受让方应当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标的状况,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四、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系统”,www.chanjs.com),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系统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程序如下:

 

(一)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

 

1、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在线上传以下电子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及报价书。

 

受让申请材料审核不通过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开始当日11时前进行调整并重新提交。

 

2、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确认付款。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公告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30时前进入系统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二)激活报价资格。

 

受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系统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系统参与报价:

 

1、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在报名时作出的最高有效报价。

 

2、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3、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阶段和延时报价阶段组成。自由报价阶段,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即进入延时报价阶段,延时报价阶段由延时报价周期组成。在一个延时报价周期内,如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延时报价周期;未产生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4、竞价期间无人报价的,报名时作出的最高有效报价为成交价,最高有效报价方为受让方,最高有效报价相同的,由杭交所抽签确定受让方,其出价为成交价。

 

八、在线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

 

九、受让方应当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资产转让协议》样本与转让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一、交易过程中,杭交所可以依据转让方申请作出或直接作出中止或终结交易

 

十二、意向受让方提交的受让申请材料以及签署的文件,与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本《须知》和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附件等,一并构成本项目的有效组成部分。

报价书.doc

承诺函.docx

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信息.xls

资产转让协议样本.docx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