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傅家峙经合社66.55亩茶园(含零星桃树、柠檬树)及约500棵非成片杨梅树15年林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C3268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02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13 |
转让底价 |
199300 元/年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徐小姐、施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92、0571-85085591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28楼 |
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其他 |
标的名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傅家峙经合社66.55亩茶园(含零星桃树、柠檬树)及约500棵非成片杨梅树15年林权 计量单位:/ 所在地:/ 数量: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傅家峙经合社十三个区块 |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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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傅家峙股份经济合作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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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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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住所) |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傅家峙自然村150号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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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赵福庆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8YA3642459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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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类型 |
其他 |
所属行业 |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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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集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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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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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监管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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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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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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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
批准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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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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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议文件名称 |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傅家峙经合社66.55亩茶园(含零星桃树、柠檬树)及约500棵非成片杨梅树15年林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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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底价 |
19930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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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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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流入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流入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流入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流入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流入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农村林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等文件;并在《农村林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等文件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交易价款(五年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流出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入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全部划转至流出方指定账户。流出方和流入方对交付有异议的,由双方自行解决,杭州产权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3)已知悉并同意:该林地上现存林木归流出方所有。流入方在使用期间,需要对现存林木进行养护、管理,承租期间所产生的收益由流入方享有,流入方不得对原有林木搬离、砍伐、变卖、毁损。 (4)已知悉并同意:入方不得在林地上种植新的林木,如流入方违反约定,合同到期时流出方对流入方所种植的林木不负赔偿责任。移交给流入方共计66.55亩,流转结束后,流入方应确保当时移交面积,缺少的,按当年度市场价赔偿。流入方在流转期间新增的林木,流转结束后归流出方所有。 (5)已知悉并同意:本次流转范围内不包含任何经营性用房等建筑。未经流出方同意不得加盖构筑物、铺设排水管道、埋设电缆、加装围栏、对周边道路做硬化处理等。流转后,根据发展需要,流入方如需对流转山林进行改造,提升经营产品,流入方必须将开发改造方案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材料由流入方承担,流转期满后,新增设施归流出方所有。 (6)已知悉并同意:流转期间,卫生环境必须达到流出方及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流转林地及周边道路垃圾归流入方清理,如对林地有破坏行为、不按流出方要求清理垃圾或不按街道等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政策执行,流出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流转林地,不退租金,造成损失全部由流转方承担,流出方不负任何责任。 (7)已知悉并同意:流入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林地,禁止闲置、荒芜林地,禁止占用建窑、建坟,严格执行政府的有关殡葬政策,严禁建造大小坟墓;执行国家森林法规及矿产资源法规,禁止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不得取土和对林地有破坏的施工,不得撂荒,不得存放危化品及政府严禁存放使用的一切物品;如有违反承租方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且流出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流转林地,不退租金,因合同终止造成的损失全部由流入方承担,流出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已知悉并同意:村属林地山上的杉木基地属流出方所有,流入方不得砍伐、移栽。未经流出方同意,流入方砍伐、移栽的应进行赔偿,每颗以当年评估价格进行赔偿。 (9)已知悉并同意:村属山林所有的杨梅树所有权属流出方所有,在征得流出方同意后,可以进行疏枝、嫁接。流转期内,杨梅收入归流入方所有。未征得流出方同意,流入方进行砍伐、移栽的应进行赔偿,每颗以当年评估价格进行赔偿,自然死亡的由流入方补种。流入方在流转期间新增的杨梅树,流转结束后归流出方所有。 (10)已知悉并同意:流转范围内村属林地山上所有的樟树及自然生长的樟树所有权属流出方所有。流入方不得砍伐、移栽。未经流出方同意,流入方砍伐、移栽樟树的应进行赔偿,每颗以当年评估价格进行赔偿。 (11)已知悉并同意:流转后,流入方应对村属山林进行培育管理,加强偷盗防洪措施,并指派一名护林员专管山林,流出方积极协助流入方对偷盗行为的处理。流出方发现属流出方的林作物被偷盗的,由流出方根据林作物价值的 2-5 倍要求流入方进行赔偿。 (12)已知悉并同意:流转后,流入方应加强山林的防火管理,并进行消防巡查,配合上级进行山林防火管理。如发现流入方管理不当,导致火灾造成流出方树木损失的,由流入方进行赔偿。 (13)已知悉并同意:流转前,林地的债权债务由流出方承担,与流入方无关。流转期间,林地的债权债务由流入方承担,与流出方无关。 (14)已知悉并同意:流转期间,全部流转土地的林业特产税及规费均由流入方承担。 (15)已知悉并同意: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用林地,政府规划及村级规划征用,流入方必须无条件服从,青苗费和征地补偿费归流出方,流出方只退回流入方流转期内所被征林地未到期部分的租金(按日计算不计息)。 (16)流出方与流入方的权利义务详见《农村林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样本。 3、本项目林地使用权交付以附件《农村林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文本相关内容为准。 4、本项目流入方须交纳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如下:①若只征集到一家意向流入方的,流入方须支付按首年半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②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流入方的,流入方需支付按首年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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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执行标准:提交意向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2)具有林业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和经济实力,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农村林地流转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执行标准:意向方提供《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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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孙先生 |
联系电话 |
13666647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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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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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5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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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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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流出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流入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流出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流入方提交流入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流入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流入方后,各意向流入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流入方后未按约定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农村林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等文件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 (4)意向流入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农村林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等文件签署当日,流入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流入方未被确定为流入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流入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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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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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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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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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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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2000 元 |
资产转让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受让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完成报名登记: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权,请提供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文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4)现场踏勘确认书。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受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设定为专场项目并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所有标的同时开始报价;设定为专场项目串行报价的,竞买人对专场项目中的标的按序号先后报价。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含已竞得标的)对应的标的数量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四)优先权人参与在线报价的,在竞价阶段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出价。行使优先权的,优先权人以当前最高报价的相同价格出价。
(五)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受让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要求时间内与委托方完成确认和签署《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一、转让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受让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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