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一批拟报废罚没车辆 | 标的编号 | HJS2021ZC0288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4-01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4-09 |
转让底价 | 250026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杭州市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韩小姐、楼先生,0571-85085592、85085368 |
一、标的基本情况
罚没物资
罚没物资 | 标的名称 | 一批拟报废罚没车辆 | ||
型号 |
| 计量单位 | 批 | |
所在地 | 杭州市 | 数量 | 1 | |
其他披露事项 | 1、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 2、受让方在标的搬迁、清运、拆解、销毁结束后,应履行以下义务: (1)受让方作为持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证书》的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应用服务”系统如实录入机动车信息,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受让方应将全部机动车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提交受让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完成车辆注销登记后,受让方应通知转让方并将《机动车注销证明》等相关资料提交转让方。 (2)受让方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提交受让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后,部分机动车如因特殊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查封等)受让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的,则受让方应将该批车辆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等相关资料提交转让方。 转让方对受让方提交的上述《机动车注销证明》及《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经联网比对验证通过且受让方支付场地占用费(如有)后,受让方凭转让方出具的相关证明向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报废车辆拆解注销保证金手续(前述保证金均不计息)。 转让标的为拟报废的车辆,转让方不保证基于转让标的产生的废品是可用的,不对其安全、质量或技术性能负责,无论受让方将废品用于何种目的(包括但不限于出售),转让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受让方自行承担废品再生利用过程中的一切责任。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336号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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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建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00YA1333396J | |
企业类型 |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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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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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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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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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 | 杭州市财政局 |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市罚没物资备案表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一批拟报废罚没车辆 | ||
转让底价 | 250026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交易保证金70000元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次日起3个工作日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70000元履约保证金及100000元报废车辆拆解注销保证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4、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 5、标的交付: (1)受让方按时足额付清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及履约保证金次日与转让方办理标的交付手续。成交标的交接地为本次标的展示地点,成交标的以清单进行移交,即双方在交付清单上盖章即为标的交付完毕。移交时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质量、性能等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由于杭交所已对本次交易标的进行了公开展示,则受让方不能以该标的存在瑕疵、缺陷而向转让方、杭交所、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退货或要求赔偿,杭交所、转让方、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受让方须在付清全部成交款项次日起20天内将成交标的全部搬离交付地,且不得在交付地进行拆解作业。受让方应自标的搬离现场次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提交标的物《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如有特殊情况,须经转让方认可。 (3)在成交标的移交过程中,受让方须服从转让方对标的移交的有关管理规定,转让方有权对违反规定的受让方不予移交,该受让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4)受让方在标的搬离移交现场结束后,凭转让方出具的相关证明向杭交所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及报废车辆拆解注销保证金手续(该保证金不计息)。 6、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支付交易价款的,应向转让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未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超过 5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扣除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扣除的交易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款项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可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2)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办理交付手续的,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延迟支付期间应付未付价款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受让方逾期办理交付超过5日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扣除受让方支付的交易保证金。扣除的交易保证金首先用于支付交易服务费,剩余款项作为对转让方的赔偿,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可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3)转让标的交付完毕后,受让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将标的全部搬离交付现场,自逾期之日起应向转让方支付每天10000元的场地占用费,如场地占用费累计达到未搬离标的价款的,则转让方有权自行处置未搬离标的,处置所得归转让方所有,受让方不得要求转让方承担返还转让标的、赔偿损失或补偿等任何责任。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价款、履约保证金、报废车辆拆解注销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均不予返还。如因此导致转让方遭受损失的,受让方还应赔偿转让方的实际损失。 (4)受让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转让标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的,除已付的报废车辆拆解注销保证金不予返还外,受让方仍需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等相关材料;否则,转让方有权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受让方法律责任及相关处罚。 7、转受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转让方确定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为准。 8、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4%的交易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发票由经纪会员开具,成交款转让方只开具收据。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具有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的企业。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2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所在地 联系人及电话:姚玉春 13588100099 经办人:陆云箫 13646876633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7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交易价款和报废车辆拆解注销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内容,重新申请信息披露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否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元 |
特 别 提 示
尊敬的用户:
《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资产规则)已于2018年3月1日施行,部分条款特提示如下:
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拍卖以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价期间必须进行有效报价,但有其它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可以不报价;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资产规则全文可在我所网站(www.hzaee.com)查看。对于规则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请各位用户在查看意向标的披露的信息中重点关注。
杭州产权交易所
2018.03.01
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杭州产权交易所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交易规则和《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认真阅读、知悉并遵守杭交所交易规则、《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和本《须知》的规定。
三、本次在线报价标的信息详情详见杭交所网站披露信息。杭交所网站上展示的标的名称、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杭交所不对标的做任何担保。杭交所对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等的担保。意向受让方应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标的状况,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四、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
五、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意向受让方报名程序
(一)登录产金所进行用户注册。
(二)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提交报名资料及交纳交易保证金。
1、在线上传以下电子资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
(2)资质证书或相关证明文件。
(3)承诺函。
2、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并确认付款。
意向受让方应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帐户为准(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下午4:30前进入产金所——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对意向标的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三)激活报价资格。
报名资料审核已通过且交易保证金显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具有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意向受让方应在报价截止前在产金所查询并激活相应报名标的的报价资格。
七、在线报价活动结束后,在线报价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
八、受让方应按照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资产交易合同》样本与转让方签约。
九、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本项目经纪会员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具。
十、交易过程中,杭交所可以依据转让方申请作出或直接作出中止或终结交易的决定,并不受意向受让方追索。
十一、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报名资料以及签署的文件,与杭交所交易规则、《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本《须知》和杭交所网站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附件等,一并构成本项目的有效组成部分。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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