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萧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

  • 起始价:
    100,000,000.00
  • 开始时间:
    2022-12-23 09:00:00
报价:

起始价:100,000,000.00

交易保证金:20,000,000.00

交易服务费: 详见交易公告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100,000.00

优先权:否

联系咨询方式: 奚小姐 王先生   0571-85085583 0571-85085582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 标的介绍
  • 所在位置
  • 交易公告
  • 交易须知
  • 标的附件
  • 交易记录

 

标的名称

杭州萧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

标的编号

HJS2022ZC2073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2022-11-25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2022-12-22

转让底价

100000000 元

资产所在地区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不涉及

联系人及电话

奚小姐 王先生  0571-85085583 0571-85085582

联系地址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标的基本情况

债权

债权

标的名称

杭州萧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对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

债权本息合计

拟处置债权资产项目所涉及的对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账面价值为359,260,558.67元,其中本金余额151,697,675.15元,利息207,562,883.52元(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

其他披露事项

一、编号为19502009001的《委托贷款合同》,合同项下本金金额为1.6亿元。
二、根据转让方提供的浙正大评字【2022】第0945号《杭州萧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拟转让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评估项目资产评估报告》所示,本次转让债权的本金、利息、费用、担保及诉讼情况如下:
1、2009年12月1日,转让方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及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誉公司”)签订委托贷款合同,约定转让方委托建设银行向中誉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1.6亿元整。同日,建设银行将委托贷款资金人民币1.6亿元支付给中誉公司。2009年12月17日,台州东方太阳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房开公司”)、台州东方太阳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旅游公司”)、台州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物业公司”)分别向转让方出具了保证函,表示对中誉公司在上述合同项下所负有的义务及责任由台州房开公司、台州旅游公司、台州物业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嗣后,虽经转让方多次催促,中誉公司、台州房开公司、台州旅游公司、台州物业公司均未按合同约定向转让方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借款到期后,中誉公司未依约还本付息,台州房开公司、台州旅游公司、台州物业公司也未依约承担保证责任。
2、上述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作出(2013)浙杭商初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①被告中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转让方本金160,000,000元;②被告中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转让方利息27,840,000元;③被告中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转让方自2012年12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30日止的逾期利息11,680,517.33元,此后逾期利息以187,840,000元为基数,以同期同档次银行贷款利息计算,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④被告中誉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转让方律师费1,125,000元;⑤被告台州房开公司、台州旅游公司、台州物业公司对被告中誉公司的上述第①②③④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上述判决生效后,中誉公司、台州房开公司、台州旅游公司、台州物业公司未依约履行前述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转让方及建设银行向杭州中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浙杭执民字第663号。后因中誉公司住所地及主要财产均在杭州市萧山区,台州房开公司、台州旅游公司、台州物业公司系中誉公司全资子公司,且中誉公司已有案件在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萧山法院”)执行,为便于对中誉公司的财产进行统一处置,杭州中院将该案件移送萧山法院执行,案号为(2016)浙0109执2103号。萧山法院在中誉公司、台州房开公司、台州旅游公司、台州物业公司强制执行过程中,向转让方分配执行款247.025485万元。剩余款项转让方至今未获受偿。
4、杭州中院及萧山法院多次前往台州、萧山地区并采取查封、冻结、扣划等措施。2016年8月5日萧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作出(2016)浙0109执21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5、2014年12月4日,杭州市萧山区财政局出函同意:中誉公司将汽车焊装流水线及107辆电瓶汽车抵偿给转让方,转让方以经核准的评估价格为基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公开处置。2014年9月6日至10月27日,中誉公司向转让方移交107辆电瓶汽车,2015年9月12日,向转让方移交焊装流水线设备。
6、截止评估基准日(2022年6月30日),转让方对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账面价值为359,260,558.67元,其中本金余额151,697,675.15元,利息207,562,883.52元(计算至2022年6月30日)。
7、转让方关于其对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的其他相关事项披露详见附件。
三、债权具体情况,需意向受让方自行尽调并进行价值判断,转让方及杭交所对未披露事宜不承担相关责任和风险。
四、受让方须承诺已对拟受让债权(包括所涉的诉讼、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了解,愿意按现状受让债权,知悉并接受所有可能的瑕疵、风险。具体法院执行等相关政策问题请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杭州萧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

法人

住所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通惠南路368号

注册资本

1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

钱建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9727215408T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所属行业

E50

经济性质

A05002

内部决策情况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董事会决议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杭州萧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杭州萧山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批准单位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

批准文件类型

其他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 【2022】25号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标的名称

杭州萧山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 浙江中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

转让底价

100,000,000元

是否设置保留价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后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信息披露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交易标的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全面阅读本次交易涉及的备查文件等资料。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后,即视为其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交易所涉及备查文件等资料所披露内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完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资料内容及交易标的的现状及瑕疵,以及已完成对本次交易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次交易项目,保证履行有关的义务及承担投资风险和责任。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债权转让合同》;并在《债权转让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承诺已对拟受让债权(包括所涉的诉讼、执行等情况)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与了解,并对拟受让债权的保证情况均做了充分了解并知情,愿意按现状受让债权,知悉并接受所有可能的瑕疵、风险。具体法院执行及相关问题请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
4、受让方承诺财务状况良好,有资金支付能力且资金来源合法。
5、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债权转让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6、(1)本次交易有二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报名且成交的,受让方须支付按成交价1.69%计的交易服务费;(2)本次交易只有一位意向受让方且成交的,受让方须支付按成交价0.845%计的交易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财务状况良好。
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受让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踏勘安排
时间:信息披露期内
地点: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      
联系人及电话:叶小姐 0571-85085594
交易保证金设定

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纳金额

20000000 元

交纳时间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处置方式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债权转让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
(4)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债权转让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披露之日起20个工作日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在线报价

在线报价



是否专场

自由报价期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延时报价周期

5分钟

加价幅度

100000 元

 

 

在线报价交易须知

一、本《在线报价交易须知》(以下称“《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以下称“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并参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制定。

二、意向受让方参加本次在线报价活动,应当知悉并遵守杭交所《国有资产转让交易规则》、《在线报价实施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操作细则》的规定,认真阅读本《须知》并接受其全部内容。

三、本次在线报价活动使用杭交所指定系统——杭交所旗下产金所网站(以下称“产金所”,www.chanjs.com),意向受让方应当在信息披露截止前,登录产金所完成用户注册和实名认证,了解并掌握相关操作指引。

四、杭交所网站(www.hzaee.com)和产金所展示的标的名称、图片、文字描述及其他相关信息等系根据转让方/出租方提供的信息进行发布,属于一般性介绍,仅为参考性说明,不保证标的的品质和真伪,不构成对标的的状态、品质和瑕疵等的担保。意向受让方应当谨慎判断,并自行承担交易风险。

五、本项目在线报价活动按标的现状进行竞价,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对标的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信息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认可并自愿接受标的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六、报名程序:

(一)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意向标的详情页面,点击“报名并交纳保证金”按钮,填写相关信息,上传符合受让资格条件的申请材料(复印件需签字盖章):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非法人组织提供营业执照等登记文件和负责人身份证明;自然人(或个体工商户)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供章程或协议等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承诺函。

(二)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交纳交易保证金,以款到杭交所指定账户(户名: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杭州银行市民中心支行;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为准,并在信息披露截止日16时前进入产金所的个人中心——参与项目,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如为专场项目,可以根据意向标的数量交纳相应的交易保证金份数。

(三)激活报价资格。

受让申请材料审核通过且按时完成交易保证金确认付款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激活报价资格,报价资格激活后即成为竞买人。

七、竞买人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规定的时间登录产金所进行报价:

(一)在线报价的起始价为转让标的的转让底价。

(二)在线报价采用加价的方式进行,各竞买人每次的有效报价为当前报价加上加价幅度的整数倍(首次报价不低于起始价)。

(三)在线报价活动由自由报价期和限时报价期组成,自由报价期结束即进入限时报价期,限时报价期由限时报价周期组成。

自由报价期内,竞买人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有效报价。进入限时报价期后,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的,则当前有效报价方为该次在线报价活动的最高报价方,该最高报价方即为受让方。

(四)标的设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报价大于或等于保留价方可成交。

八、在线报价成交的,受让方应当通过产金所取得《成交通知书》。

九、受让方应当按照信息披露的《债权转让合同》文本与转让方签约。

十、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交所开具。

十一、转让方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撤回转让标的,并不受意向受让方追索。

十二、竞买人应当对其参与在线报价的注册帐户的安全性负责,任何使用竞买人用户名和密码登录进入产金所的用户,在产金所中的一切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行为,由竞买人负责。

十三、因竞买人下列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后果,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未及时关注杭交所发布的在线报价活动相关信息的;

(二)所填写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帐户无法激活或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的;

(三)由于竞买人自身的终端设备和网络异常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报价的;

(四)在线报价活动的时间以系统时间为准。由于竞买人自身终端设备时间与系统时间不符而导致未按时参与报价的。

(五)其他非杭交所原因造成报价不成功的。

十四、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价活动中断的,杭交所不承担任何责任。杭交所将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并通知各竞买人。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的方式如下:

报价记录可以恢复的,以中断时的最高报价为起始价继续报价;报价记录无法恢复的,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重新报价。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时将进行不少于3个小时的自由报价,且本项目累计的自由报价期的时间不少于原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时间。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