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桐庐县桐君街道开元街61幢2单元206室房产 | 标的编号 | HJS2022ZC0558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2-04-29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2-09-13 |
转让底价 | 512000 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及电话 | 楼先生、于小姐 85085368、85085358 |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上城区泛海国际中心A座27楼 |
一、标的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标的名称 | 桐庐县桐君街道开元街61幢2单元206室房产 | |||
坐落位置 | 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开元街61幢2单元206室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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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21)桐庐县不动产权第0016107号 | 用途 | 城镇住宅用地/住宅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10.88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54.41平方米 | ||
权利性质 | 划拨/存量房 | 使用期限 |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2、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等。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H座3楼 | 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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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韩卫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100002489428Q | |
企业类型 | 机关 | 所属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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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质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机关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将临安区锦城镇汇锦苑12-104等房产委托公开处置的函(杭机事函【2021】24号)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杭州市财政局 | ||
批准单位 | 杭州市财政局 |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关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开处置临安锦城等五处房产的批复(杭财资事发【2022】6号)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桐庐县桐君街道开元街61幢2单元206室房产 | ||
转让底价 | 512000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携带受让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交易价款等交易资金(《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帐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若受让方需要委托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经纪会员或经纪会员指定的第三方可提供有偿的权证过户服务,同时受让方还应自《成交通知书》签署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预付成交价1.5%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 对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让方申请用杭交所指定银行商业贷款支付成交款项并获得银行核准的,应在《成交通知书》、《资产交易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付清首付款、交易服务费及预付成交价1.5%款项作为办理权证过户手续的税、费(多退少补),余款用银行贷款支付(本合同签署当日,乙方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首付款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首付款的一部分)。 若银行审核后不同意贷款的,受让方应自银行贷款审核不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交易价款(原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剩余部分为履约保证金)。 (2)同意杭交所在在经转让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4)本次转让交易标的土地使用类型为划拨的,因办理交易标的权证过户时土地类型变化而产生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包括但不限于土地租赁费或土地出让金等)由受让方承担。 (5)有关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有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并自行缴纳。 (6)同意成交标的交割前所涉及标的拖欠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等)由转让方承担,相关费用由受让方先行垫付,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重新开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7)已知悉并同意:不能保证交易标的原户主户口是否迁出,如有未迁出的情况发生,杭交所通知转让方,转让方再通知原户主把户口迁出,但有关学区房孩子能否就读的情况请意向受让方自行查证,对此转让方、杭交所不做承诺。 (8)已知悉并同意: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不包括标的外部的附属用房等。标的房屋长时间未使用,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9)已知悉并同意: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如果选择银行贷款支付交易价款的,同意由杭交所对受让方支付到产金所账户“个人中心-未使用资金”的首付款进行扣除。 (10)已知悉:本次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房屋的交接,最终以转让方提供的《资产交易合同》为准。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其对转让标的受让事项是否符合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标的所在地相关政策、房屋权属变更机构的相关规定,须自行承担无法过户的风险。 4、本项目标的交付以附件《资产交易合同》样本相关内容为准。 5、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意向受让方应完全符合国家及杭州市规定的购房条件。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公告截止前2个工作日上午10:00—下午15:00 地点:在标的所在地展示 联系电话:楼先生85085368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00000 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资产交易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采用按揭贷款方式支付交易价款的,《资产交易合同》签署当日,其交纳的对应标的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和首付款。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2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都市快报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是否专场 | 否 | |
延期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20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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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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