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价号 | 价格 |
标的名称 | 晓时代公寓1幢底商4号房屋 | 标的编号 | HJS2021ZC0263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3-30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1-10-09 |
转让底价 | 2693685元 | 资产所在地区 | 杭州市江干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联系人及电话 | 吴小姐 奚小姐 0571-85085578、85085583 |
一、标的基本情况
房产(不动产权证)
房产(不动产权证) | 标的名称 | 晓时代公寓1幢底商4号房屋 | |||
坐落位置 | 晓时代公寓1幢底商4 | ||||
使用现状 | 空置 | 物业类型 | / | ||
不动产权证号 | 浙(2020)杭州市不动产权第0064331号 | 用途 | 商服用地/商业用房 | ||
共有情况 | 单独所有 | 面积 | 土地使用权面积19.37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30.18平方米 | ||
权利性质 | 出让/市场化商品房 | 使用期限 | 2054年12月08日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房屋质量、具体位置、房屋面积和土地面积等以现场实际为准,房屋的装修部分不以展示现状为准,房屋在移交时,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2、本次交易标的为转让方开发并首次销售,已取得杭售许字(2015)第000115号的商品房预售证。 3、本次交易标的相关权属证明文件以转让方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商品房预售证等为准。 |
二、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
转让方名称 | 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 | |||
基本情况 | 法人 |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359号 | 注册资本 | 153839.9万元 | |
法定代表人 | 陈宏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00747187782M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经济性质 | 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内部决策情况 | 内部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内部决策文件名称及文号 | 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 杭土司董决议(2021)7号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 | / | ||
批准单位 | / | |||
批准文件类型 | ||||
批准文件名称及文号 | / |
三、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晓时代公寓1幢底商4号房屋 | ||
转让底价 | 2693685元 | |||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该标的为专场项目的标的,意向受让方根据意向标的数量选择缴纳交易保证金份数,每份保证金为100000元。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截止前支付相应份数的交易保证金至杭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受让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3、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署《成交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之次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成交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当天,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对符合按揭政策的受让方申请用转让方指定银行支付贷款支付成交款项并获得银行核准的,须在《成交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首付款,余额用银行贷款支付(《成交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当天,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 若银行审核后不同意贷款的,受让方应自银行贷款审核不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一次性付清全部成交款。 (2)同意杭交所在经转让方申请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价款全部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4)同意在办理房产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时,有关职能部门要求提供文本合同的,应按照相关规定签订文本合同,但双方签订的该等文本合同仅作为办理登记手续之用,不作为双方的实际履行依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均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5)同意物业管理费从交接次月起由受让方承担。水、电开户的相关手续及费用由受让方自理,具体按照交易标的情况和政府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6)已知悉本次交易标的只限于权证核定的面积范围内。标的房屋如有漏水或需维修的情况,均由受让方自理,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5、标的的交付:本次交易标的的交付由转让方负责。受让方付清上述全部成交价款和交易服务费后,方可办理交易标的的交付手续,转让方按照下述约定和受让方办理成交标的的移交手续: (1)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转让方在收到受让方付清的全部成交款项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将不动产权证书移交给受让方,受让方应自移交之日起一个月内在转让方的协助下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如由于转让方或受让方的原因无法办理的,转让方或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在办理房产权证过户手续过程中所涉及买卖双方应缴纳的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转让方与受让方各自承担。 (2)房地产实物的移交: 受让方完成不动产权证过户手续且转让方收到全部成交价款后五个工作日内,转让方和受让方按标的现状进行移交。移交地为交易标的所在地,双方对水电表读数确认后即视为实物移交完毕。 6、违约责任: (1)受让方未能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易记录及相关合同文件的,视受让方违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资金不予退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2)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3)受让方确定后,受让方不依本公告、《成交通知书》等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总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视为受让方毁约,杭交所有权不予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并追究其违约责任。受让方逾期付款的,按照转让方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追究违约责任,杭交所不再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服务费和履约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法律责任,履约保证金归转让方所有。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转让方、经纪会员、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7、本项目受让方须交纳成交金额2.5%的交易服务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且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 |||
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否 | |||
踏勘安排 | 时间:信息披露截止日前5个工作日 地点:标的现场 联系人及电话:徐菁 88117192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100000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
处置方式 | 1、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用于补偿杭交所及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金,交易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 (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的; (3)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4)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当日,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冲抵交易服务费,多余部分(若有)转为履约保证金,待应支付的剩余款项全部到账后,履约保证金再转为成交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四、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次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公告是否刊登媒体 | 是 |
刊登媒体 | 钱江晚报 |
五、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
在线报价 |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 |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
加价幅度 | 5000元 |
报价号 | 价格 | 报价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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