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曙光路49号1、2、3、4幢房产5年租赁权

  • 起始价:
    4,000,000.00
    元/年
  • 开始时间:
    2018-09-30 09:00:00
报价:

起始价:4,000,000.00元/年

交易保证金:1,000,000.00

交易服务费: 一个月租金

保留价: 无

自由报价周期: 360.0分钟

延时报价周期: 5.0分钟/轮

加价幅度: ¥10,000.00

优先权:是

联系咨询方式: 叶小姐,骆先生  0571-85085594、85085371

交易记录

报价号 价格
  • 标的介绍
  • 所在位置
  • 交易公告
  • 交易须知
  • 交易记录

杭州市曙光路49号

受有关单位委托,将于2018930日上午9:00至下午3:00(延时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旗下产金所网站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交易,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交易标的:

二、交易对象: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和有效存续的法人。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三、交易方式:交易采用在线报价方式进行,报价不统一安排场所,报名资料审核通过且交易保证金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进行报价资格激活后,自行登录产金所网站进行报价。

四、报名截止时间:2018年9月29日下午4时整。

即日起接受咨询。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须按规定在线办理报名手续,并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支付交易保证金。通过银行汇款向指定账户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登录产金所网站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五、联系人及电话:叶小姐,骆先生 0571-8508559485085371

联系地址:2018927日前请前往杭州市江干区钱江新城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六楼;自2018927日起请前往杭州市江干区香樟路2号泛海国际中心A27楼。网址:www.chanjs.comwww.hzaee.com

杭州产权交易所


特 别 提 示

尊敬的用户:

《杭州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规则》(以下简称资产规则)已于201831日施行,部分条款特提示如下:

1、第三十一条第二款:采取拍卖以外竞价方式的,意向受让方竞价期间必须进行有效报价,但有其它意向受让方进行有效报价的,可以不报价;

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资产规则全文可在我所网站(www.hzaee.com)查看。对于规则中提及的“信息披露中约定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请各位用户在查看意向标的披露的信息中重点关注。

杭州产权交易所

2018.03.01


交易须知

 

受有关单位委托,将于2018年9月30日上午9:00至下午3:00 (延时报价阶段除外)在杭州产权交易所旗下产金所020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对下列标的进行公开交易。

一、交易标的:杭州市曙光路49号1、2、3、4幢房产5年租赁权。

租赁房产为坐落于杭州市曙光路49号1、2、3、4幢房产,租赁面积为3643.79平方米。其中1幢:所在房屋已取得证号为杭房权证西移字第13549257号的房产证,建筑面积为911.24平方米。2幢:所在房屋已取得证号为杭房权证西移字第13549262号的房产证,建筑面积为46.88平方米。3幢:所在房屋已取得证号为杭房权证西移字第13549251号的房产证,建筑面积为1692.53平方米。4幢:所在房屋已取得证号为杭房权证西移字第13549252号的房产证,建筑面积为993.14平方米,合计3643.79平方米如遇政府性要求拆违等因素的,受让方需无条件响应政府的要求,其政策上和经济上的风险等均由受让方负责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政策上和经济上的风险。

本次交易标的租赁面积系房屋所有权证上面积,作为转让方计收租金及其它费用的最终面积依据,实际交付时租赁面积有差异的,租金、交易服务费等费用不做调整;租赁房产的具体位置、房屋质量等以现状为准,设施设备等的质量、规格、型号等以现状实际为准。

2、租赁用途:作为商业使用。不得经营殡葬、化工、五金、网吧等项目,其他经营项目以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为准。受让方在未征得转让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而未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租赁用途。

3、租赁期限:五年(60个月),自租赁房产交付之次日起算5年。实际交付日与约定最迟交付日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之次日起算5年。

4、装修保证金:受让方需支付人民币50万元的装修保证金作为其履行约定的装修义务的担保。

修期为3个月,自起租日起三个月,该修期计入租期但不计租金。该三个月装修免租租金在受让方支付的最后一期租金中予以减免。

5转让底价和交易保证金:转让底价为人民币400万元∕年,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100万元。此转让底价为第一计租年度的租金起始价,成交价为第一计租年度的租金。租赁期内,租金前2年不变,第三年起每年环比递增3%,直至租赁期满。

6、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不是受让方预付的租金、物业服务费等房屋使用费用,仅是受让方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担保。如受让方违反租赁合同的约定,转让方有权不予返还履约保证金或直接从该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关费用。

7交易对象:(1)愿在转让底价及以上受让本次交易标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2)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原承租人对租赁房产的租赁权享有同等条件的优先购买权。转让方应通知该未放弃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的原承租人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受让申请和报价手续,逾期不办理受让申请和报价手续的,视为其自动放弃本次租赁权转让的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二、本《交易须知》依据《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有关交易惯例,结合本次交易实际制定。参加本次交易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须遵守本《交易须知》,并依此对自己在本次交易中的行为负责。

三、本次交易是经依法信息披露及展示后才举行的。本次交易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杭交所对交易标的的介绍及评价,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对交易标的物的任何担保,对交易标的物的状态、品质和瑕疵不作担保,也不承担交易有关资料中所列的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的责任,交易标的均以现场展示实物为准。

四、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前有责任自行或委托专人了解交易标的的状况,决定自己的报价,并对自己的交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五、意向受让方应认真仔细地阅读、全面了解本《交易须知》,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受让方一旦报名即视为其已全部清楚交易标的之现状及本《交易须知》之内容,并愿意接受交易标的之现状、履行本《交易须知》中的有关义务。

六、本次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参加交易。

七、意向受让方须在20189月29日下午4时报名截止前登录网站进行用户注册,并按规定在线提出受让申请:

1、在线上传下列报名资料电子件,电子件载明的意向受让方名称必须与用户注册时填写的真实名称一致。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已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尚未领取“多证合一”新营业执照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内部决策及批准文件

提供章程和内部决策文件,如需上级批复的,需提交上级批复文件;

3)提交《承诺书》(详见附件);

4)提交《现场勘查承诺书》(详见附件);

5)其他有关本次交易报名所需的材料。

上述资料需上传原件电子件,若上传的资料是复印件的,需加盖意向受让方公章或意向受让方本人签署,并在成交后提供原件进行核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报名资料后,杭交所会在每日上午11时和下午4时审核意向受让方报名资料(双休日、节假日除外),意向受让方可以登录网站“个人中心”对报名状态进行查询。报名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最迟可在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11时前进行信息修改并重新提交审核,在上述时间前未重新提交审核或提交审核后仍未通过的,视为报名不成功。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进入“用户中心—参与项目”,对意向报名标的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显示已支付的,“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中相对应该报名标的交易保证金即被扣除,该标的交易保证金支付成功。意向受让方未进行上述确认付款操作的,视为交易保证金未支付。

3、交易保证金支付注意事项

(1)意向受让方以注册用户本人名义通过银行汇款向资金监管账户(银行账户: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3301040160002045899,开户行: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民中心支行)进行交款(不支持现金与转帐支票)。自然人和以经营者个人名义交款的个体工商户实际交款的银行账户信息须与实名认证通过的银行账户信息一致。意向受让方所交资金进入“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

(2)意向受让方须保证足额资金在报名截止前到账(以网站载明的银行到账时间为准),并在报名截止日下午4:30前完成交易保证金的确认付款操作。

意向受让方因新设而尚未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可以委托第三方代其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交纳交易保证金,但意向受让方必须在报名截止日上午12时前向杭交所提交书面的经意向受让方和代缴人签字盖章的《交易保证金代缴证明》,逾期未提交,视为未缴纳交易保证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自成立之日起至报名截止日已存续超十五日的,不得委托第三人代缴。

(3)确认付款时,交易保证金必须一次性足额支付。

(4)通过银行汇款,或由于网络或者银行延误等因素可能导致资金到账延迟的,意向受让方应充分知晓并承担银行跨行汇款手续费和资金未到账的风险。

(5)意向受让方未按规定方式支付交易保证金,造成交易保证金支付不成功或无法退还意向受让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和责任,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

八、报名资料审核已通过且交易保证金显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具有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系统将自动随机生成对应该意向受让方的唯一报价号,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网站查询相应标的的报价资格并获取报价号,在交易记录中该报价号对应的报价即为该意向受让方的报价。

九、意向受让方须在报价截止前登录产金所网站完成激活。报价资格激活后,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规定的时间内参与相应标的的报价。

若非转让方、杭交所原因,在本次交易报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具有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组织方)、转让方、杭交所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交易报价由自由报价阶段和延时报价阶段组成。自由报价阶段时间一般为报名截止日次日上午9时至下午3时。自由报价阶段结束即进入延时报价阶段,延时报价阶段由一个或多个限时报价周期组成,每个限时报价周期一般为5分钟。

自由报价阶段,激活报价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可对标的充分报价。意向受让方可选择加价幅度(加价幅度为10000元/年)的相应倍数进行加价。

各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价周期内以不低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的价格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报价高于系统显示的当前价,且高出部分构成加价幅度的整数倍,即为有效报价。各意向受让方的每次有效报价随即成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

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进入新的限时报价周期;在一个限时报价周期内如未出现新的有效报价,则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出价人即为受让方,当前最高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

拥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可以行使优先权或直接加价。优先权人在报价前已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的情况下,确认行使优先权的,则以当前最高有效报价的相同报价出价;拥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在报价前尚未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报价的,拥有优先权的意向受让方可以直接以起始价进行报价。如有更高有效报价,而优先权人不继续行使优先权或不直接加价的,则报价最高的意向受让方成为最终的受让方。多个优先权人同时表示买受的,依照法律规定确定受让方。

十一、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公布交易结果。意向受让方可登录网站,通过“用户中心——成交项目”查询成交标的情况。

十二、本次交易标的成交价不包括受让方应向杭交所支付第一计租年度的一个月租金计的交易服务费,也不包括受让方在标的交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

十三、报价活动结束后,系统自动生成《成交通知书》,受让方可通过系统打印《成交通知书》。受让方须在成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报名时上传的主体资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至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和签署《成交通知书》、交易记录、《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若受让方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资料,杭交所将取消其成交资格,有权不予退还受让方已支付的交易保证金。

十四、受让方根据《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自《成交确认书》和《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资金监管账户支付首期六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可冲抵交易资金),通过“用户中心—未使用资金”对成交标的完成交易资金的确认付款操作。交易资金包括但不限于首期六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及其他相关费用。

十五、款项支付:

1、本次租赁权实行先付款后使用的原则,租金按年度支付,每六个月支付一次,先付后用。受让方应自《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日内付清首期六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上述款项由受让方支付至杭交所指定账户。

2、款项支付按照杭交所的交易规则规定,由杭交所统一负责办理。交易服务费发票由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出具。

3后续租金的支付方式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十六、受让方未能在成交之日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确认及《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签署的或不依《交易须知》、《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约定足额支付首期六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的,视为其毁约,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受让方逾期支付上述交易资金的,受让方应支付未支付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时间超过15天的,转让方、组织方有权单方面分别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成交确认书》,杭交所不再返还受让方已付的交易保证金并有权追究受让方的法律责任。具体违约责任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等为准

十七、标的交付

1、本次租赁房产的交付,在转让方与受让方之间进行。受让方付清首期六个月租金、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通知受让方办理租赁房产的交付,具体如下:

1)租赁房产的原承租人获得本次租赁权的,签订《成交确认书》、《房屋租赁合同》,并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装修保证金、首期六个月租金后,即视作转让方已完成本次租赁权的交付。

2)原承租人未获得本次相应交易标的的,按要求按时腾空场地给转让方,原承租人的清退时间难以确定时,受让方应同意等待租赁场地的清退,直至交付止,同时,不提出任何附加条件或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转让方通知受让方办理租赁房产的交付,受让方应在接到转让方书面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办理交付手续,超过五个工作日未办理交接手续的视同该第五个工作日为租赁房产交付日,该交付日次日为起租日,租赁房产计租起算。

受让方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自愿清退租赁房产的原承租人的,转让方给以协助。在租赁房产的清退过程中,受让方提出的任何附加条件或需要修改已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时,转让方不予支持。

2、受让方若逾期付款,转让方有权延期交付,但租赁期满日不做顺延。

3、交付按移交时现状进行,不保证装修、装饰物的完好。

十八、特别事项说明:

1转让方保证租赁房产产权无争议,且拥有无可争议的处分权。受让方在租赁房产内进行经营活动前,须取得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必要的执照、批准证书或许可证等(如法律、法规要求),转让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协助,相关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应按照该等执照、批准证等证书或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2、转让方同意受让方对租赁物业内部进行必要的装修。装修改造方案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转让方审议,同意后方可实施,涉及后续各项审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有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租赁房产装修完工后,应通过消防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受让方在房屋装修结束后需提供给转让方一套完整的装修竣工图。

    3、本次租赁权交易转让方与受让方的权利和义务以转让方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十九、杭交所、转让方依法有权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中止或终结交易并不受意向受让方的追索。交易标的相关内容发生变化的,杭交所在在线报价活动开始前告知意向受让方,相关内容变化的补充说明为本次交易资料的有效组成部分。

二十、意向受让方应对其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的安全负责,任何人使用意向受让方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码登录交易系统的,其在交易系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意向受让方本人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责任均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二十一、非转让方原因,若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全部不予退还:

(一)意向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信息披露期间上传资产受让申请电子资料并在线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杭交所和转让方一致同意的除外);

(二)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在竞价期间未产生有效报价的;

(三)意向受让方存在影响正常转让、竞价公正性或其他违反竞价程序要求的情形的;

(四)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杭交所交易规则、本项目信息披露要求的。

交易保证金不足以弥补杭州企业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转让方、杭交所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的意向受让方进行追偿。

二十二、交易保证金已支付成功但资料审核未通过的、未被确认为受让方且未出现信息批露中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的,杭交所将在交易结束次工作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意向受让方选择的退还路径及时退还,退还时间以款项划出时间为准(不计息)。       

附件:

1、曙光路49号房屋租赁合同20180911.doc

2、成交确认书.doc

3、承诺书.doc

4、现场勘查承诺书(样本).docx


报价号 价格 报价时间